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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等方面,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为此《劳动法》专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设施和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卫生教育、监察、统计和事故处理等作出规定。

第四节 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等方面,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

一、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制度概述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的在于防止和消除伤亡事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为此《劳动法》专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设施和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卫生教育、监察、统计和事故处理等作出规定。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

我国《劳动法》除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外,还就女职工生理和抚育子女的需要,作出特别规定。

1.女职工禁忌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四期”保护。(1)经期保护,法律禁止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外、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工在孕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产期保护,女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4)哺乳期保护,不得安排女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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