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概述

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概述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进一步认清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女职工劳动工作的基本任务。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概述_工运事业改革创新与民生工会建设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它主要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健康的下一代。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概念

(一)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

劳动保护是一门综合性、跨门类的边缘学科,它主要研究劳动环境中一切对劳动者有害的因素,并针对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预防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持劳动者持久的劳动能力,促进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针对女性的生理特点所进行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是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生育健康的下一代。它是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从广义上讲,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母性,即保护女性机能(如:月经、妊娠、分娩、哺乳等);二是规定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孕妇、乳母禁止加班加点及不做夜班;三是禁止女职工从事危险有害作业;四是男女有同等就业机会,同工同酬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目的

一是遵循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生理规律,保护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二是通过保护母亲,保证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奠定基础。三是通过优生优育,推进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因此,这是一项关系到民族繁荣昌盛,从根本上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工作。

(四)工会女职工组织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基本任务

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进一步认清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女职工劳动工作的基本任务。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宣传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工会组织特别是女职工委员会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通过各种途径广泛进行宣传,以引起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重视,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到重要日程上来,加强领导,依据政策和法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工会要协助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则,具体贯彻执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深入基层,深人生产第一线,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使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第三,加强调查研究,为党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充分利用职工代表大会,落实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提案,监督行政执行已经通过的决议。工会组织和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负有督促和监督执行的责任,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反复论证,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意见或建议,供党政部门决策时参考。在企业招收新工人和调整劳动组织时,要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分配适当的工作。凡适合女职工劳动的岗位,不得以种种借口排挤女职工,对目前从事不适合女性生理特点作业的女职工,要逐步调整其工作,暂时调整不了的,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第四,宣传妇女劳动卫生知识。深入宣传妇女劳动卫生知识,有利于增强女职工自我防护能力。工会要经常地、广泛地向女职工宣传劳动卫生知识,宣传有害职业因素对健康的不良影响,使得女职工明确在生产劳动中应该注意什么和怎样预防等等,从而使女职工不断丰富劳动卫生方面的知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促进自我的身心健康。协助行政卫生部门,制定妇科病普查普治制度,做到有病早发现,早治疗。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一)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中,始终把女工劳动保护作为斗争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在制定和发布的许多法规、条例中,都对女职工的产假、休息、福利待遇、卫生设施和特殊保护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和改革的需要,1988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二)女性生理机能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

女性同男性有不同的生理特点,在身体结构、生理机能及对环境因素的敏感性方面与男性相比有很大差异,劳动强度过大或有毒有害作业等会直接损害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在身体结构方面,女性的平均身高、肩宽、胸围、上下肢长、手足长、体重及骨骼均小于男性,因此,女性劳动强度的承受力不如男性。女性生殖器官在形态结构上比男性复杂,使女性的患病机会在客观上高于男性。这就要求必须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四期生理变化,使女职工在劳动作业能力上发生一定变化,这就要求在女职工生理变化期间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由于男女两性生理上的差异,对生产环境中各种因素的反应也不相同,如女职工对体力劳动的适应能力不如男职工,对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高温或寒冷的环境下作业等比男职工反应敏感。这就要求在安排女职工的工作时,注意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不得让女职工从事过分繁重的、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三)为了保护母亲和下一代的健康,必须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内女职工的活动环境和劳动条件直接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女职工怀孕后身体会发生一系列生理变化,如体重增加、新陈代谢加快、心脏负担加大等,如身体过度劳累、精神高度紧张或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则可能造成流产、早产,甚至胎儿畸形、死胎等严重后果。哺乳期母亲的健康对婴儿的发育和健康也至关重要。如果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就会造成乳汁含毒并通过授乳进入婴儿体内,影响婴儿的健康成长。

由此可见,保护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不仅是保护女职工本人,也是保护子孙后代,是一项造福于民族、造福于人类的社会责任。

(四)女职工劳动保护是保护和调动女职工劳动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劳动能力,调动其劳动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女职工队伍日益壮大,她们遍布各行各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坚力量。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能够使广大女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心理、生理机能不受到伤害,保证有健康的身体投入生产。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女职工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调动女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因此,保护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国家和社会共同的责任。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

根据国务院1988年7月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1990年1月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二)合理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保护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由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在参加劳动生产的时候,管理部门应该进行合理的安排。一方面要保护妇女与男子有同等的就业机会,男女同工同酬,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不能安排对女职工生理机能和健康有影响的工作和工作环境。《规定》第三条指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这就使妇女就业问题在我们国家得到了根本保障。第五条指出:“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这是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给予的特殊照顾。

(三)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研究不同产业、部门和各种职业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对女职工健康的影响(噪音、有毒物质等),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国家卫生标准及劳动法规的制定,避免或减少职业因素对母性机能及胎儿发育的危害,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1.什么是职业因素

职业因素是指人在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职业特点所接触的工作环境及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对劳动者肌体的机能状态和健康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因素称为职业因素。职业因素对女性肌体健康的影响主要有三种情况:(1)对男女两性都有影响的,如噪声引起的耳聋,视力紧张引起的视力障碍等。(2)对女性影响大于男性的,如女性皮肤较男性柔嫩,易遭受刺激性物质损伤,故女性的皮肤疾患会高于男性。(3)对女性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如引起月经、妊娠等机能障碍,影响授乳机能或对胚胎及胎儿产生影响等。女职工劳动保护研究的重点是第三种情况。

2.对母性机能及胎儿发育有不利影响的有害职业因素

据有关专家到目前为止的调查,对母性机能及胎儿发育可能有不良影响的有害职业因素有28种(苯、甲苯、二甲苯、汽油、二硫化碳、甲醛、四氯化碳、铅、锰、汞、铬、己内酰胺、氯乙烯苯胺、乙二胺、乙氰、乙炔、乙烯、溴、氯、氰化物、三硝基甲苯、有机磷、氯丁二烯、噪声、高温、振动、高频电磁场)。这些有害职业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时,就有可能导致女性月经异常、自然流产、早产、畸胎或影响胎儿发育。在上述有害职业因素中,对母性机能影响最大的有五种:铅、金属汞、二硫化碳、氯乙烯、噪声。

3.危害女职工健康的主要有害因素

从目前看,危害女职工健康的有害因素主要是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重体力劳动。

化学因素:从生理角度来看,女性对化学物质的敏感性要高于男性,因此从事有害化学物质岗位或环境工作的女职工,健康易受到危害,特别是女性特殊生理机能会受到影响。危害女职工健康的有害化学物质主要有: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铬、二硫化碳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以及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等。

物理因素:主要指超过一定强度和剂量限度的气温、气流,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紫外线、红外线、高频、微波、激光等),噪声,振动,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等。

重体力劳动是指劳动强度和体力消耗较大的作业。女职工从事重体力劳动,主要指搬运各种原材料和成品。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作业是根据能消耗量来划分劳动强度的。根据国际劳工局的规定,肌体能量消耗每分钟在7.5千卡以上的作业属于重体力劳动。女职工由于身体结构的特点,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特别是搬运重物的负重作业对肌体健康会产生不良影响。

(四)避免和防止女职工从事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女性生理机能对环境因素的敏感性,构成了男女两性在从事生产过程中的差别,在安排女职工工作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点,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和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明确了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包括以下几类。

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有发生恶性意外事故危险的作业和单一体位作业的劳动。如:井下作业、高空作业、石油钻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这些工种劳动强度过大,容易引起月经量过多、痛经、闭经、子宫脱垂等多种妇科疾病;未成年女工可引起骨盆狭窄或扁平骨盆;孕妇引起流产、早产乃至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据有关专家测试证明:女工负重在10~20公斤时,子宫颈下降,停止负重后,回复原位置。当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时,出现子宫下垂和移位,造成附件炎及早产发生率增高。为此,国家规定女工每小时在6次以上的连续负重量限值为20公斤,间断负重不得超过25公斤。国际上限制在15~20公斤。

单一体位作业,如连续长时间的立位、坐位、蹲位作业,可使腹压增高,引起盆腔淤血以致月经不调、子宫低位等妇科疾病。

有毒有害工种,如防护不好会损害女职工的生理机能。如:月经失调(经量多、经期长、痛经、闭经、早期绝经)、影响生育机能(影响受胎能力、引起早产、流产、分娩活动无力)、影响胎儿发育(致畸、致死)、影响授乳机能或毒化乳汁、影响婴儿健康成长。所以,不宜分配未婚、未育女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已经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女工,应做好她们的劳动保护工作;一经发现女工怀孕,应立即调离,直至婴儿断奶后再回原岗位;实行定期轮换作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条件的企业最好不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

(五)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

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是指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

(1)经期保护:月经是健康妇女正常的生理现象。月经来潮时,会使女性正常的生理防御能力相对减弱,作业能力有所下降,若不注意保护会引起妇科疾病。因此,做好经期保护很重要。经期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①禁忌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②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5~15米为二级高处作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一些企业建立了女职工卫生冲洗室,配有妇科治疗设备;有的企业还根据女职工从事工种的情况,规定女职工经期可享受1天休假,对女职工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等。

(2)孕期保护:孕期主要指妇女受孕到产出胎儿的一段时间,通常为280天。女工怀孕后,体内各系统负担加重,作业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应对她们的工作进行合理安排,以保证孕妇健康及胎儿的正常发育。孕期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①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明确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作业剂量;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③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承担原劳动的应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④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所用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由保险机构支付。

(3)产期保护:产期包括产前和产后两个时期。分娩是一个生理变化过程。分娩后,需要将怀孕后生理机能的变化逐渐恢复过来,这段时期的保护尤为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女职工一生的健康,也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产期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①女职工产期,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由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②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由保险机构支付。

③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照常发放。

(4)哺乳期保护:哺乳期是指胎儿娩出后至婴儿满一周岁。进行哺乳期保护的目的,是保证哺乳女工有丰富的、质量较好的乳汁,按时哺育婴儿,使婴儿健康成长。哺乳期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①女职工在哺乳期,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明确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

④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设立哺乳室等。

(六)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然而,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质量下降、数量减少已成为普遍现象,有些企业这类设施年久失修根本无法使用,而投资改造或重建者甚少。

(七)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