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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与职业病问题

时间:2022-03-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11月11日12时10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生煤矿南店非法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7万元。资料表明,煤矿企业已经成为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灾区,而井下作业的大部分是农民工。有毒有害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大部分招用的是农民工。
劳动保护与职业病问题_从盲流到产业工

五、劳动保护与职业病问题

缺乏劳动保护和特殊工种上岗前的培训,受到职业病的危害,是当前进城务工农民面临的又一个突出问题。

(一)现象

(1)职业危害严重。2003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宣教中心主任金磊夫透露,2003年全国各类职业伤亡事故累计发生1,037,000起,平均每天发生8200多起,事故造成伤残达136000人。2003年遭受职业病伤害的人数接近200万人,平均每天死亡370多人,终身伤残2000多人,每天造成职业病病人5000多人。

另据卫生部1999年至2003年的职业病统计数据,1999年中国职业病累计发生10910宗,2000年发生11718宗,2001年发生13218宗,2002年发生14821宗,2003年发生12511宗。并有媒体报道说,广东省每天因工伤意外,有超过200根手指被切断(姚伟明,2005,203)。

据统计,近几年中国每年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的人数均在13万以上,伤残者更达几百万人,其中,进城打工的农民工死亡率平均约为1.5%,伤残率大约为5%(仲大军,2005,196)。

1993年,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400多位农民工随该县隧道工程公司到沈阳市参加沈(阳)本(溪)高速公路吴家岭隧道建设工程。公司只给每位农民工发一个口罩,虽要求农民工在开凿岩石时带水作业,但从未提供盛水设备。农民工们在漫天飞舞的粉尘中施工,一天作业七八个小时,有的人为多赚一点钱,还加班加点;农民工不知道粉尘会置人于死地,没当回事。1997年承包工程完工,农民工陆续回到家乡。不久,接连有人生“怪病”,并有人因此死亡。1999年,部分患病农民工开始向泰顺县有关部门反映才引起重视。2000年,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这批农民工中已有192人被确诊患上“矽肺病”;经有关劳动部门鉴定,这些人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至2001年5月,已有10人死亡。2000年10月,广东陆丰市某宝石厂发生68人患职业病的重大事故,其中34人不同程度地患有I、II、III矽肺病。2002年,河北、广东、北京等地相继发生多起苯及其化合物严重中毒事故。2002年3月河北“白沟中毒事件”,在该省高碑店市白沟某私人皮包厂,雇主安排农民工长期在密封的厂房内工作,致使工人受到加工原料苯的危害,不少人患上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经证实已有5名河南籍农民工死亡。2002年6月,广东东莞安加鞋厂38名女工正乙烷中毒,病倒后,在未得到救治的情况下不得不离厂回家,后经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和新闻媒体介入,女工们才被艰难找回并予以救治。深圳宝安永福镇新日东电子厂有26名女工正乙烷中毒,另有200余名员工存在中毒隐患(蒋月,2006,15—16)。

(2)职业风险的行业集中性强。职业风险主要集中在采矿业、建筑业和有毒有害的制造企业。

采矿业是历年死亡人数最多的行业,每年都占到当年事故死亡人数的一半以上,据统计,中国工矿企业10万从业人员的事故死亡率约为发达国家的2倍,煤炭业的全国平均百万吨死亡率约为美国的100倍,是波兰、南非、印度等国家的10倍(赵铁锤,2005,3—9)。在煤矿中进行井下作业,不仅劳动强度大,粉尘污染严重,而且更为严重的是,随时都有发生井下事故的危险。2004年11月11日12时10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生煤矿南店非法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7万元。2005年3月14日11时40分,黑龙江省七台河精煤公司新富矿三区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7万元。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供的资料,2005年1月1日至11月13日,全国煤矿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9起,死亡1325人,同比增加16起、618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8起,死亡640,同比增加3起、352人(邹树新,2007,282)。资料表明,煤矿企业已经成为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灾区,而井下作业的大部分是农民工。另据卫生部的统计,中国有超过60万的尘肺病患者,其中25万人是来自国有大型煤矿的报告病例,而据专家估计,在农民工聚集的地方和乡镇煤矿的尘肺病人要远远高于这一数字(李玉环,2005,52)。

有资料显示,在煤矿安全事故死亡的人员中农民工占到80%,建筑业安全事故的受害者中,90%是农民工(赵铁锤,2005,5)。

(二)原因

造成农民工职业伤害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劳动环境恶劣。由于市场利益的驱使,不少企业为使利益最大化,忽视生产安全,不愿在生产安全建设上进行投入。2003年卫生部对有害作业厂矿进行的劳动卫生抽检中,抽检厂矿117526家,生产环境合格率仅59.37%;2004年对生产环境职业危害的监督中,对生产单位的粉尘、物理化学性有害因素进行检查,抽检企业80307家,合格率仅为61.97%。[5]据卫生部的相关负责人在2005年4月的“第10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上透露,目前中国有毒有害企业总数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而中国的职业卫生服务覆盖面不到20%,在对15个省的30个县的乡镇企业调查中,结果有83%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有60%的乡镇企业没有配备任何防护设施;90%的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姚伟明,2005,87)。有毒有害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大部分招用的是农民工。

特别是煤炭行业,由于近几年煤炭价格快速上涨,中国煤矿数量特别是个体私营小煤矿数量急剧增加,不少煤老板急功近利,唯利是图,漠视生命,漠视法律法规,违法违规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文件指出,2005年7月13日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到期时,全国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为5290家;已受理经审核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又有近2000家,目前这些必须停产整顿的7000多家煤矿,相当部分并未真正停产整顿,或假停真开、明停暗开。文件警告说,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这些煤矿将成为引发事故吞噬生命的陷阱,难以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状况。[6]

(2)劳动保护严重不足。据调查,在建筑行业,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只占39%,时而发一些劳动保护用品的占28%,从未发放过劳动保护用品的占24%(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2006,205)。四川有问卷调查显示,62.2%的农民工没有劳动保护用品,57.75%的农民工没有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刘维佳,2006)。

(3)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超出法律规定,有的甚至超出人的极限。中国《劳动法》相关条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长时间高强度的劳动是他们的工作常态。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2003年的调查统计,在广东的2600万外来工中,85%每天工作10到14小时,接近半数没有休息日。另据刘开明博士对广东省8家制衣厂超时工作情况的调查发现,8间工厂平均每月超时工作约150小时(姚伟明,2005,205)。长时间的超负荷劳动,容易使人注意力下降,是诱发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医学常识告诉人们,一个人的劳动强度过大,体力透支,加上缺乏营养,又没有足够的休息时间,这些都有可能导致突发性病症,甚至死亡。2005年10月28日上午,在经历了工厂连续四天的加班后,广州市铧鑫工艺品有限公司30岁的四川籍女工何春梅,突然陷入昏迷,继而死在医院的抢救室里。广州市白云区石并人民医院出具的何春梅死亡医学证明显示为:猝死。她的工友们说,10月27日早上6点半到28日早上6点半,除了吃饭,铧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工人们一直在工作。52800只工艺品要在下午前全部完工出货,为准时完成这个订单,从24日厂里就开始加班。28日早上,连续工作了几十个小时的何春梅从生产车间走出来准备去买早餐时,终于晕倒在一根电线杆旁(邹新树,2007,278)。过劳引起猝死的农民工绝不仅仅是何春梅一人。如据2003年10月13日《华商报》报道,2003年7月广州竹镇一电子厂,17岁的女孩孙艳上班仅仅6天就加班48小时,结果因劳累过度而惨死;广东省境内的台资企业南港鞋厂,也曾发生过5天内有2名员工因过度劳累而猝死的悲剧;2006年5月30日广州市服装厂打工妹甘红英因4天之内工作54小时25分钟,过度疲劳而猝死在出租屋内(郑功成,2007,394)。

(4)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关于职业安全、职业保护和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事关职工身体健康与安全的问题,中国已经有了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如《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都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不仅是有些企业有法不依,而且一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也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存在,有种种原因,如广州的有关专家指出:职业病防治不力的关键问题是国家和社会都缺乏充足的“执法资源”:一是宣传费用不够,宣传力度远远不够——加强宣传可以培养国民和企业主及管理者的素质,使他们都知道公共卫生管理的知识及其意义。二是缺乏一支强有力的监督队伍和服务机构——例如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只有80人,具体专抓职业病的只有9人,下面各区一般只有2人专管,根本管不过来。三是执法队伍没有经济的支持,防疫站也要自己找钱养活自己,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目前还没有进入国家公共卫生系统,还是要自筹经费、自负盈亏、自己创收(万向东,2005,216)。

尽管广州专家以上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产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另外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和扭曲的政绩评价。有管理者认为执法“过严”可能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地方对资本投入的吸引力。不少地方存在扭曲的政绩评价标准,单纯以地方经济价值甚至单纯以产值、利润和地方财政收入为指标,职能部门当然会在执法时更多地倾向资方,保护老板的利益,放任企业主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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