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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成年工提供与成年工同等的劳动,应该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对未成年工一般不得因实行缩短工作日而扣减其工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随后北京市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该单位处以六千元罚款。劳动部颁发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的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因此该厂在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做法欠妥。

六、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主要有:

(一)缩短工作时间

对未成年人应实行缩短工作日,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及从事夜班工作。未成年工所在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尽量安排未成年工进行文化补习。

(二)限制工作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64条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有毒有害、国家规定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繁重体力劳动、深水或高空作业以及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进行机械危险部分的检修工作。未成年工使用的劳动工具应考虑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特点而定。

(三)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根据《劳动法》第6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部颁发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1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企业单位在录用未成年工时要进行体格检查,录用后,也要定期进行检查。经检查,如未成年工所从事的工作有害其健康的,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合其健康状况的其他工作。

(四)实行同工同酬

未成年工提供与成年工同等的劳动,应该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对未成年工一般不得因实行缩短工作日而扣减其工资。

微型案例:

2010年3月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某建筑企业对所雇佣的三名未成年工未依法按期进行健康体检。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随后北京市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该单位处以六千元罚款。

(资料来源:《北京劳动就业报》)

(五)国家还规定了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劳动部颁发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的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本章知识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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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概念

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卫生防护 五期保护 未成年工“三同时”制度

复习与思考

(一)判断题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

2.职业危害造成的后果是一种轻度损害,不会造成伤亡事故。(  )

3.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而定。(  )

6.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

7.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8.女职工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同等的劳动就业权保障、同工同酬的劳动报酬权、劳动过程中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其安全和健康的特殊保护。(  )

9.可以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10.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

(二)简答题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由哪些方面构成?

2.试述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3.试比较未成年工与童工的区别。

案例导析

【案情】某家具厂厂房是一座四层楼的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第一层楼的一端是车间,另一端为原材料库房,库房内存放了木材、海绵和油漆等物品。车间与原材料库房用铁栅栏和木板隔离。搭在铁栅栏上的电线没有采用绝缘管穿管绝缘,原材料库房电闸的保险丝用两根铁丝替代。第二层楼是包装、检验车间及办公室。第三层楼为成品库。第四层楼为职工宿舍。由于原材料库房电线短路产生火花引燃库房内的易燃物,发生了火灾爆炸事故,导致17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多万元。后在相关部门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该厂会计张某因怀孕被厂方认为不再适合担任会计一职,故将其辞退,未成年工李某(17岁)未给予定期健康检查;该厂电焊工武某未取得电焊工职业资格证书即上岗。绝大部分职工厂方都没有为其购买三险一金,只是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在发放劳保用品时(如防冻霜、口罩等用品),厂方只给正式员工发放,而拒绝给临时工发放。

根据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生产方面违反了劳动法的哪些规定?

2.该厂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解析】

1.(1)根据《劳动法》第5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该厂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擅自将搭在铁栅栏上的电线没有采用绝缘管穿管绝缘,原材料库房电闸的保险丝用两根铁丝替代,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并引发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34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该厂将厂品原材料及相关设备与职工宿舍放在同一栋楼内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该厂因会计张某怀孕而将其辞退的做法很明显是违法的。

(4)根据《劳动法》第6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因此该厂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法》第65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企业单位在录用未成年工时要进行体格检查,录用后,也要定期进行检查。经检查,如未成年工所从事的工作有害其健康的,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合其健康状况的其他工作。

(5)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5条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该厂电焊工武某未取得电焊工职业资格证书即上岗的做法是错误的,只有当武某取得电焊工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这也是从维护劳动者生命权与健康权的角度出发的。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而非意外伤害保险这一商业险种。

(7)根据《劳动法》第5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对象不仅包括和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还应包括临时雇佣的职工。因此该厂在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做法欠妥。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实训应用

(一)案例讨论

1.张某在2010年6月被一家木材加工厂招收为电锯工,与该厂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劳动时,张某看到同班组的老职工都戴着防护眼镜和手套,于是要求厂方为自己配备眼镜和手套,但厂方以张某还在试用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拒绝发给。

问:厂方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2.地处西北的某县采石场职工姜某等15人因野外作业天气寒冷,向厂领导要求发放冬季防寒工作服。该厂领导说,企业每天都向职工提供午餐盒饭,每月每人还发15元生活补贴,这笔钱就等于顶替了防寒工作服,不能再发了,怕冷自己花钱买。姜某等15名职工在多次要求仍无结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采石场按规定发放防寒工作服。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采石场为职工提供午餐盒饭和每月发的15元生活补贴,均是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改善职工生活的内容。

问:仲裁委员会该如何裁决?为什么?

(二)劳动安全卫生情况的调查与访问

【实训目标】

1.使学生结合实际,加深对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基本内容的理解。

2.初步培养学生时用与劳动有关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实训内容与要求】

1.将班级成员分成若干小组,每组5~8人,每组利用课余时间,选择2~3位在职人员进行调查与访问。

2.在访谈前,每组需要根据课程所学知识经过讨论,制定调查访问提纲,包括调查的主要问题与具体分工安排,具体问题可参考下列问题:

(1)对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的措施有哪些;

(2)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措施有哪些;

(3)劳动条件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有哪些;

(4)劳动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是如何进行的。

【成果与检测】

1.每组写出一份简要的调查访问报告。

2.调查访问结束后,组织一次课堂交流与讨论。

3.总结各组在本次调查访问中发现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并予以点评。

4.以小组为单位,根据每组提供的调查访问报告和每组在调研与讨论中的表现进行评估和打分。

【注释】

(1)汤树劳,司龙生.劳动法实务全书[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344.

(2)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62.

(3)曾咏梅.劳动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91.

(4)董保华.公司并购中的新话题——劳动合同的承继[R].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7年9月.

(5)谢德成.劳动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90.

(6)资料来源: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2008年10月20日.

(7)范本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8)董保华.劳务派遣的法学思考[J].中国劳动.2005年6月.

(9)资料来源:《劳动保障世界》,2010年第1期.

(10)范本来源于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

(11)《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12)案例来源: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7813eb136edb6f1aff001f27.html.

(13)“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

(14)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5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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