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即因公负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对于高温下工作引起的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失以及维权,主要是由《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加以具体规定的。这一条的规定基本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都涵盖其中,使他们能依法享受法律保护。②高温作业中暑算工伤。如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坚决不允许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户外作业。

近年来,每到夏天,全国都在遭受着高温侵袭,各地频频出现40℃以上的高温,高温纪录不断刷新,而且持续时间长,号称进入“烧烤模式”,就连咱们青岛这个天然的避暑胜地,有大海这个大空调调节着温度,还是让我们过惯了清凉夏天的青岛人,大喊热得“受不了”,一些幽默感颇强的市民甚至想直接在地面上架起烧烤炉,烤上几串肉串、鱿鱼串儿,来调侃这炎炎夏日不断攀升的温度。事实上,尽管各地气温不断攀升,但是社会运转离不开各行各业的劳动者,相对于坐在办公室吹着凉爽空调的劳动者,户外劳动者的日子那是异常难熬,包括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员、送水工,还有交警,等等,这些人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遭到了严重损害,也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中暑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况,不少人也经历过,那么,因为在高温情况下坚持工作造成的中暑,能否构成工伤,由中暑导致的治疗费等一系列费用,是否可以由工伤保险支付呢?在高温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就一一进行分析。

在全国持续高温,温度频频超越极值的情况下,工人中暑甚至因为中暑死亡的情况非常多,说得通俗点就是“热死人”经常发生。许多人认为,中暑只是小毛病,治疗后静养几天就好了,应该不算工伤吧。您还别说,持有这种想法的人还真不少。架子工就是其中之一。架子工是建筑工地上的一个重要工种,相比于其他的建筑工种,他们中暑的危险性更大。架子工一般上午7点多就上工,中午11点多下来,上了架子,连个阴凉地儿都没有,只能接受太阳公公的全方位炙烤,衣服是湿了干、干了湿,而且还不敢多喝水,因为从架子上爬上爬下上厕所实在是太麻烦了。许多人下架子后赶紧喝水,大部分都有头晕恶心的症状。来自贵州20多岁的小王是工地一个架子工,8月初的一天中午,从架子上下来的小王浑身大汗,上吐下泻,自己都走不了路,喝不进水,被紧急送往医院,经鉴定为重症中暑,住了几天医院。老板非但不支付医药费,不给小王几天休息时间,还因为小王耽误工作而扣了他工钱,工友们都非常气愤。那么,小王中暑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呢,单位是否应当给予赔偿呢?让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来看看什么是工伤。“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即因公负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一般都算工伤。对于高温下工作引起的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失以及维权,主要是由《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加以具体规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于2012年6月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对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办法首先规定了适用的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这一条的规定基本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都涵盖其中,使他们能依法享受法律保护。接下来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才算高温天气呢?35℃?37℃?40℃还是更高呢?让我们看看《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被界定为高温作业,温度以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对于在高温天气里工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该办法不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天气作业时的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同时规定了高温天气里劳动者享有多项权益:①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因高温天气造成的停工不应停薪、减工不能减薪。②高温作业中暑算工伤。③用人单位要给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④用人单位应向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⑤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事实上,这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和12条的规定,是对高温下用人单位的开工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第8条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第8条第一项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这一项是关于在高温下室外露天作业的规定。如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坚决不允许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户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执行的并不充分,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气象部门发布的温度值与我们体感温度会有一定差别,往往我们感觉温度更高。因为40℃的标准是气象学统计的标准,气象学上的最高气温是指对某地在一定时段内用百叶箱等专业设备测得的温度极大值。这种测定与地表温度有着概念上的不同,百叶箱内测试的温度去掉了风力、太阳辐射等因素,仅仅显示气温。事实上地表的实际温度会远远高于气象部门发布的预报,因为地表本身有蓄热的作用,在太阳直射的情况下,气温会一直升高,这导致百叶箱内测试的温度和地表温度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温度可能已经超过了40℃的情况下,气象部门发布的气温却往往不到40℃,用人单位可以以此拒绝履行法律的规定。二是有些工种是按天算工钱,不分雨天、晴天,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以高温天不停工看起来就是很正常的事情了。如环卫工人、送水工、送外卖工、快递员,以送水工为例,天气越热,对水的需求就越大,因为高温原因不送水可能会引起纠纷。

在关于温度界定的这一项里,办法还明确了“摄氏度”的含义,刚才我们提到有多少摄氏度以上和以下的说法,办法规定“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也就是说,40℃以上含40℃本身。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当最高气温达到法律规定的极值时,工地应当采取错时施工,尤其是中午气温较高时,应当停止施工,避开最热的时间段:中午11点至下午3点。工期实在紧张的话,可以早晚多干点活儿。

第8条的第二项规定是:“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项是关于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规定。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入职之前用人单位都要安排体检,这是对双方都负责的一种表现,而办法这一项的规定并不是多此一举,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重保护,高温天气之前的体检,虽然对用人单位而言,要承担一定的体检费用,但是却有利于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一旦劳动者出现上述疾病,如果能证明是原发性的,非高温作业引起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用人单位还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8条第三项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这是对于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任何一个单位,对特殊人群都应当有特殊保护,这不仅是执行法律的规定,也是人性的体现,高温天气下的特殊保护更应当做好。

第8条第四项规定的是关于停工、缩短工时的工资问题。即“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因为高温,停工也好、缩短工时也罢,都是执行法律的规定,从长远来看,保证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就是保障了劳动者的休养生息,就是保障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试想,如果用人单位不顾高温和劳动者的健康而一意孤行,到头来很有可能面临着无人可用的困境。同时,一年之中,酷热天气并不是常态,遵守法律规定保持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对用人单位而言损失并不大,更重要的是这也是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嘛。

关于休息场所的规定,体现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2条:“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这是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因为大热天热得无处可藏的时候,活动板房这样的地方更像是个闷罐子,而室外的阴凉地儿也不能让户外劳动者能够休息好,为这些劳动者寻找一处真正清凉的地方,才是这一项规定的精髓所在。

既然中暑算工伤,怎样才能获得用人单位或者是工伤保险的赔偿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因为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条是说劳动者中暑后可以向职业病防治医院申请职业病鉴定。一旦鉴定为职业病,就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是,在实践中,劳动者中暑之后申请做职业病鉴定的非常少。原因是:①作为劳动者,知晓这一权利的并不多;②申请职业病鉴定需要准备很多材料,而高温中暑的劳动者大部分文化程度不高,申请起来费时费力;③到哪申请、如何申请没有指引;④最后拿到的医药费和工伤赔偿数额并不高,不太值当的;⑤最后一项,也是最重要的,许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鉴定为职业病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在不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情况下,向老板索赔费时费力,老板给不给还两说,然而一旦索要,没了工作倒是常见的。所以,劳动者维权真的难啊。因此,我们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工作的力度和提高工作的效率,主动多为劳动者提供一些服务,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给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是高温补贴的问题。《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1条是对高温补贴作的规定。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关于这个高温补贴[1]的问题,在实践中可是五花八门,有时候还成了传说。给大家举几个例子。潍坊人老叶是环卫工人在旅游景区工作,炎炎烈日下,他冒着高温大扫除,遮阳帽下的脸色是古铜色,由于游客比较多,中午基本上只能休息一小时,否则不能保证景区卫生。他今年的高温补贴是5箱矿泉水和500克茶叶,别无其他。高温户外作业的建筑工人大刘干的是一天一结算的工作,主要在工地上用电锯切割钢筋,钢筋和电锯摩擦出的火花在大热天里可谓是火上浇油。但是,工地仅在午饭时提供一些绿豆汤,中午喝可以,带走的话只能带走一杯,除了绿豆汤,没有其他了。摄影师阿伟是专门拍婚纱照的,在青岛的沿海,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来自省内外的婚纱摄影师,他们一般要服务两对准新人,一对拍完了,准新人可以上车吹空调,换另外一对,可是摄影师却不能休息,往往连轴转。他的老板给摄影师和化妆师准备了矿泉水和饮料,防暑降温。在饭店工作的厨师,在大热天里也面临着蒸笼一样的工作环境。老王是一家饭店的大厨,饭店的厨房没有安装空调,一开始做饭,那个热可想而知。老板为了留住他们,在7月和8月每天每人多加10元钱,一直到装上空调为止,而且店里冰箱里的雪糕和饮料对老王他们不限量供应,老王每个月可以多拿300元钱,他很知足。上述例子都是极为普遍的情况,最好的莫过于饭店厨师老王了。与上述例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部分在办公室吹空调、享受清凉的群体却享受着高额的高温补贴,甚至还休起了高温假。在某国企办公室工作的白领小丽每年夏天都能获得单位发放的7、8、9三个月每月500元钱的防暑费。事实上,多数人都认为,单位发放的矿泉水、西瓜、饮料、冰袋等降温食物或者物品都是“高温补贴”的形式,许多单位也将此作为“名正言顺”的高温补贴来执行,大家的接受度还是比较高的。可是,“高温补贴”应该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任何单位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来冲抵高温津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防暑降温饮料和高温津贴是相互独立的,一是一、二是二,不能互相替代和冲抵。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如果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是要受到处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这个规定可以说力度较大,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那么,在夏季,我们究竟应当拿到多少钱的高温津贴呢?各个省的情况不尽相同,以山东省为例,根据2015年山东省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标准的通知》: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发放6、7、8、9四个月。劳动者如果没有得到单位的高温津贴,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维权,一是申请劳动仲裁,一是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由他们查处。看来,《通知》不但规定了高温津贴的具体数额,还为劳动者提供了维权途径。然而,很少有人投诉单位不发高温津贴的。为什么呢?可能对于高温津贴的宣传不够,大多数劳动者不了解,再就是一些在企业工作的劳动者觉得工资能正常发就不错了,高温津贴想都不敢想。

当劳动者的上述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呢。事实上,就劳动者而言,因为维权成本高、害怕失去工作等原因,放弃了争取高温津贴、享受工伤待遇等权益,而且由于高温津贴数额较小,举证难度较大,单位容易规避,一般个人不愿意打这种官司,这是可以理解的。可是,自己的权益还要自己去主动维护,如果大家都不维护自己的权益,怕这怕那的,劳资关系就无法得到改善。劳动者应当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对于与自己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条款有所了解,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主动维权,也可以依靠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政府部门而言,高温维权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督、卫生、建筑、工会等多个部门,常常是由于缺少统一部署,造成监管上的空白。因此,尽快理顺关系、统一思想、迅速行动,变坐等投诉为主动服务,多走进群众,多深入企业、工地等一线,深入了解情况,现场解决问题,这才是对劳动者有效的保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用工是亘古不变的道理,不能依法、规范用工,不但不能得到员工的理解,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绿豆汤、矿泉水、高温津贴,不会给单位造成太大的经济压力,反而却能折射出这个单位的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尊重员工。同时劳动者的高温维权,也需要媒体的大力宣传,让更多的人知晓自己的高温权益。

【注释】

[1]在这里我们将高温补贴与高温津贴视为意义相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