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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利益保护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利益保护劳动者保护与整体弱者保护一样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必然产物,这是一种基于社会实质公平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或者说,劳动法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则是义务本位。这一切均是有利于劳动者利益原则的体现。

二、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利益保护

劳动者保护与整体弱者保护一样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必然产物,这是一种基于社会实质公平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意味着应尽可能全面地为现实中的弱者提供畅通无阻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且也意味着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弱者能及时地获得无论在保护广度还是深度方面都足以弥补其劣势的救济。

毋庸置疑,劳动法要保护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但实践中,由于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因此劳动立法往往在总体上向有利于劳动者利益方面倾斜。这主要表现在:(1)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对劳动者偏重于权利规定,而对用人单位偏重于义务规定。或者说,劳动法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则是义务本位。(2)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以强制性规范规定只准提高而不准降低最低标准,以保护劳动者基本利益;而对用人单位利益,则无这种保护性规定。(3)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严格限制,不仅规定解雇必须具备的许可性条件,而且还规定有具体的禁止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而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则没有类似严格的条件限制。(4)劳动监察制度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行为作为监察对象;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的行为,并不为劳动监察的对象。[93]

另外,劳动法中有关条款往往作出硬性规定,要求个人劳动合同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格式合同中不利于弱者的免责条款应受到严格限制以及在合同解释存在两种以上可能时,选择有利于弱者的一种的规定[94],等等。这一切均是有利于劳动者利益原则的体现。弱者保护已成为时代发展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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