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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偏向保护劳动者的原因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基本职责,因此各国法学家对这一法律部门的阐释都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中心任务。劳动法包括了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联系密切的某些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我国劳动法主要包括:其包括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形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国家称其为《劳动法》,有的则称其为《劳工法》。

制定劳动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调整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基本职责,因此各国法学家对这一法律部门的阐释都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中心任务。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说劳动法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致与工业法相同。它规定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

我国法学界一般都认为劳动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其一,劳动关系,这是劳动法调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其二,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因参加社会劳动而与所属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那一部分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因是实现劳动的过程;(2)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使劳动者与劳动过程有了联系之后才发生的;(3)劳动关系是由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关系,非职业的、无偿的劳动所发生的关系都不由劳动法调整。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如:(1)有关国家机关与用人单位及职工之间由于处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2)管理劳动就业的国家机关与用人单位及职工之间由于招收和培训劳动者而发生的关系;(3)有关国家机关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情况而产生的关系。

三、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法包括了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联系密切的某些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构成了劳动法的内容。我国劳动法主要包括:

(一)劳动就业制度的规定

其包括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形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录用职工的程序、调动职工工作的条件、对辞退职工的限制等法律规定。

(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

(1)集体谈判:是指员工代表(通常是工会代表)和单位行政部门或者雇主之间就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进行的谈判制度。

(2)集体合同:当谈判达成一致时,双方达成的协议就称为集体合同。

(3)集体谈判制度主要包括谈判的主体、对象和程序、对谈判过程中劳方谈判权的保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

(4)集体合同制度主要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以及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效力等内容。

(三)劳动标准制度

劳动标准一般指最低劳动标准,具体内容有:

(1)最低工资标准;

(2)最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3)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等。

(四)职业技能开发制度

我国劳动法中关于职业技能开发的具体立法内容为,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在发展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方面的职责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五)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

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的项目和待遇、保险金的来源、工龄的计算办法、各项集体福利事业等规定。

(六)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广义可以指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一切争议。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为了保证劳动实体法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规范。

(七)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2)劳动监督检查的范围;

(3)劳动监督检查的程序;

(4)纠偏和处罚等处理规范。

四、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

(1)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为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出发点。

(2)劳动是公民权利的含义:我国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对公民来说,意味着享有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对用人单位来说,意味着应当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履行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3)劳动是公民义务的含义:这是从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需要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制度固有的反剥削性质引申出的要求。对公民来说,应当以劳动作为谋生手段;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意味着有权组织和安排职工参加劳动,并要求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完成劳动任务;对国家来说,意味着应当提倡和组织劳动竞赛,并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

偏重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都给与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也就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体现了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

优先保护:在特定的条件下,当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劳动法应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2.平等保护

这是指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具体含义包括两个层次:(1)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2)特殊劳动者的群体保护。

3.全面保护

全面保护是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包括法定权益和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以前,缔结以后或终止以后,都应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

基本保护是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三)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包括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微观原则两个方面。劳动法应当倡导和强制劳动力资源微观配置符合下列要求:(1)保证各个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现参加劳动的权利,科学地组织劳动过程,避免劳动力的闲置和浪费;(2)在休息期间,劳动安全卫生、工资、福利、职业培训等方面,不断改善劳动力供给结构和提高劳动力供给水平;(3)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劳动力素质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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