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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签订的基本原则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2-10-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而言,毕业生应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鉴证。不管怎样,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由学校就业部门最后把关,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签订的基本原则

就业协议签订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人单位、毕业生和毕业生所在高校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校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中的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缴纳风险金、保证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就是真心诚意、实事求是、不虚假、不欺诈;“信”就是遵守承诺,讲求信用。用人单位非常重视毕业生是否具有“诚信”。社会是这样一个整体:人一旦离开了它,便很难延续生命。既然要在其中生存,那么维系人与人之间的链条就是诚信。如果你周围的舆论一致认定你是一个言行不一、口是心非的人,那么你还能从这些人那里得到什么帮助呢?因此,中国人自古就把诚信看得比生命还重。

4.学校鉴证原则

就业协议的生效,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协商一致外,必须经过学校鉴证。就业协议鉴证,是学校依法证明就业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就业协议鉴证是高校履行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对就业协议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干预、行政监督措施。

(二)就业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

毕业生就业协议明确的三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而毕业生在就业签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切实维护自身在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1.认真地了解、掌握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就业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就业规定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就业政策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是指引毕业生择业方向的指南,它将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毕业生从中可了解到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或者怎样去做。有关政策提倡高校奖学金适当用于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贫困地区就业。如,重庆市规定:“到重庆市就业的毕业生不受生源、专业和学历限制,只要毕业生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学校应列人就业方案,有关部门或地区应予办理档案管理和落户手续。重庆市主城区生源的毕业生到主城区以外就业的,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籍;非重庆市生源的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到主城区就业的,户口和档案可在主城区托管;重庆籍生源的毕业生到市外就业的,根据毕业生的意愿,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籍。对当年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延长两年择业时间,保留其就业的有关资格,免收两年未就业期间的档案管理费。为方便未就业毕业生择业和就业,在两年时间内,可根据毕业生的意愿,对其户口和档案关系,分别采取学校暂存、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和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存管三种方式予以管理,促使毕业生充分就业。”

2.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认真阅读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特别是要清楚用人单位提出的附加条款,并弄清楚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同时还要学会如何运用条款和掌握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步骤。着重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了解用人单位有无独立的人事权,以及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部门是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独立的人事权,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否则,由于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不认可,所签协议书将为无效协议书。

(2)要查明用人单位的资质情况。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用人指标和用人人事权。由于就业市场招聘单位类型多样,不乏有鱼目混珠的情况,因此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慎重,要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资质情况,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3)要按正确的程序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而言,毕业生应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鉴证。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要求学生先带上就业协议书面试,以确定该毕业生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所以也可以由学生在学校就业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再将就业协议交学校就业部门审核。不管怎样,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由学校就业部门最后把关,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要明确有关条款的内容。毕业生就业协议一般由主管部门事先拟定,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起示范作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有关条款可以协商还可以增加相关条款。因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应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必须明确其内容,不要产生歧义,尤其是涉及福利待遇、工作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时。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由于事先约定不明确,结果不利于毕业生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5)要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否则双方日后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且事先无约定时,若毕业生表示不愿在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就会反过来要毕业生承担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因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住房、服务期限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中,并将协议结果书面化,而不应只做口头约定。

(6)要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完全如意,但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后落实就业单位可能更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做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达成,毕业生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经济损失或其他争议。

(7)要注意备注(所约定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目前,高校毕业生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由于地区之间、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差异和各自情况的不同,协议书中不可能规定得全面、详细,许多内容要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然后备注。但是,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的时候要注意:约定的条件是否合理;约定的条款毕业生本人能否承受(如对于违约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惩罚违约的毕业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使学生难以承受);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备注条款,要注意必须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签字,否则当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双方的签字,备注条款很难发生作用。

(三)无效就业协议

所谓无效就业协议,是指已经签订,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协议。

一般来讲,下列就业协议无效:未经所在高校鉴证认可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就业协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就业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就业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业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就业协议。

(四)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三方协商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两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考取国家公务员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协议,解除方无须对另两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方协商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应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果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

(五)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就业违约有用人单位违约,也有毕业生违约,从实际情况来看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第一,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要另选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可能来不及,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第二,对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会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多所高校的调查情况表明,一旦有毕业生违约,用人单位一般会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订和上报,并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第三,对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该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资源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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