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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是否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完全取决于双方各自的意愿,不存在强迫对方的问题。一方面,是以平等主体参加到签订就业协议中来,并按照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规定和程序签字盖章。另一方面,学校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对就业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签字盖章,使就业协议生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以签字盖章,就业协议不能生效。无论是《就业协议书》还是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

第二节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就业协议概述

目前,随着国家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毕业生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已成为当今大学生就业的主流。但是,毕业生如何行使、保护自己的权利,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承担哪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等,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一)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就业协议”与《就业协议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单地说,“就业协议是内容,就业协议书是载体”。

目前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提供的统一样本,并要求大中专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必须使用教育部提供的《就业协议书》统一样本,目的在于统一和规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行为。以书面形式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主要内容有:

(1)毕业生应该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报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4)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5)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明确,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为避免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矛盾,使就业协议拟定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目前,有的地方已开始试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合二为一的做法,即在就业协议增加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生效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切实履行和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违约

目前毕业生在就业前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三方协议。这三方协议并不是简单平等协议。

(1)从签订就业协议的主体来看,就业协议的签订须三方在就业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签订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签订就业协议的过程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双方是否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完全取决于双方各自的意愿,不存在强迫对方的问题。可是,学校作为签订就业协议的一方主体,具有双重主体的身份。一方面,是以平等主体参加到签订就业协议中来,并按照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规定和程序签字盖章。另一方面,学校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对就业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签字盖章,使就业协议生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以签字盖章,就业协议不能生效。同时,告知毕业生重新择业,致函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不能产生效力。学校的这种作用实质上是行政管理权力的体现。由于学校有管理职能和维护学校声誉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学校的主体地位高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主体地位。

(2)从就业协议的客观来看,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共同达成一致意见是毕业生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毕业生,学校经审核同意。所以,签订就业协议主要反映的是一种劳动人事关系,也就是毕业生将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是否能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当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今后的协议只要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即可生效,学校只是作为签证方。目前,上海、江苏等少数省市已经这样做了。

无论是《就业协议书》还是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需对毕业生进行补偿。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在就业过程中,有些毕业生对此认识比较模糊,因此,有必要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进行分析比较。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劳动合同使用《劳动法》及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而就业协议职能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

2.适用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胁迫等手段,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尚需学校介入。

3.签订的内容不同。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七项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就业协议主要是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愿意在规定期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同意录用该毕业生等内容。

4.适用的人员不同

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于各类人员。凡是中国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适用的人群相当单一,只适用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研究生。

5.签订的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学生离校前,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

(二)签订就业协议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

1.订立的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学校而言,学校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校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平等协商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三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的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如定向生、委培生等),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等。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

除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2.应注意的问题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由学校统一发放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专科以上毕业生用)或《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专毕业生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毕业生就业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而毕业生在就业签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切实维护自身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利益。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由于就业市场招聘单位类型多样,不乏鱼目混珠的情况,因此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慎重,要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避免浪费其他的就业机会,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协议条款内容必须明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如果确有必要对协议书条款进行补充或具体化,如考研、出国、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违约责任等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就应签明具体内容。万一今后产生劳动纠纷,这些都是解决争议的判定依据。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空白部分划去,或注明“以下空白”。

(3)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约定就业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包括这些内容。若事先没有书面约定,一旦双方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双方又不能就解除就业协议达成共识,毕业生提出不去该单位就业,则毕业生将承担违约责任。

(4)按规定程序签订协议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一般来说,毕业生应通过和用人单位协商,在双方对就业协议的条款内容达成一致后,用人单位和自己同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然后把就业协议书交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签约,有利于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可避免因任何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晓的情况下,另外增加有损于对方权益的其他条款和内容。

(5)对合同的解除条件进行事先约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旦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完全如意,但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后落实就业单位可能更困难;或本人又在考研,准备出国等。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毕业生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经济损失或其他争议。

(6)进入民营企业工作要规范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条款

近年来,民营企业发展迅速,民企对人才的需求也与日俱增。民企用人机制和权益保障制度方面尚不够健全,如有的不按规定买保险、关系无处挂靠、不签订用工合同等;签订了但合同内容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如将上岗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等。鉴于一些民企用工制度不规范的现象,建议准备到民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增强择业中的法律意识,善于用《劳动法》、《合同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签好合同再进民企。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1.合法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这一原则是订立劳动合同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者必须达到合法劳动年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法定条件并拥有合法用人权;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签订,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条款必须具备。

2.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平等自愿是指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也不允许强迫或欺骗对方;协商一致是指合同的内容、条款等协商取得一致后才能签订。

(二)应注意的问题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地位平等,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好劳动合同,且不允许改变合同内容,也就是签订格式合同。因此,劳动者签订时应当注意全面理解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对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

1.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

劳动合同有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也有的单位领导图省事。这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

3.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

这一点往往被劳动者所忽略,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这种方法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事儿又省钱,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4.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参看别人的合同),避免签“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

5.劳动者易忽略的具体权利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释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可以就医疗、养老和人身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立相应的条款。

6.关于毕业生就业时所享有的权利

首先,作为一名就业者,其拥有对用人单位的自由选择权。其次,女性就业者有平等就业权,在录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再者,由于目前就业形势较为严峻,许多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然而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任何形式的此种收费也都是不合法的。如果就业者不知此规定而交纳了此笔费用,则在其进入用人单位后有权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返还所交费用。

7.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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