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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与相关合同类型的关系

时间:2022-10-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书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于民事法规,如《合同法》;合同解除时,双方均可随时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雇佣关系。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别处于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鉴证,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方,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除由双方签署意见外,还需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管理部门(各级劳动局)鉴证、盖章,才具备法律效力。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人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明确的是劳动行为;劳动合同是承诺性、有偿的双方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其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也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鉴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省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部门、各级人事局、公安局根据有效的就业协议书编制(下达)毕业生就业调配计划、开具毕业生报到派遣证、开具户口关系、接收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的,即便未签署就业协议书,按规定仍可开具毕业生报到派遣证、迁户口)。就业协议书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二)就业协议与其他相关合同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还会遇到实习协议、劳务合同等其他的法律合同文件。几种主要合同的含义如下:

1.实习协议

所谓实习协议,一般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对用人单位而言,实习只意味着企业给在校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和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和聘用关系,学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实习一般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所以,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教育的关系,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实习期间的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上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只受《教育法》等教育法规、《合同法》等民事法规的保护。因此签订实习协议,要明确以下几点:学校、企业及学生的权利和责任;实习期限、作息时间、工作地点、实习内容以及预期效果;住宿、饮食、劳务费、安全责任、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等。特别提醒的是企业以提供实习机会收费的做法应当是被禁止的,学生参加这样的实习需要警惕,很可能遇到陷阱。大学生要做好自我保护,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相应的赔偿。

2.劳务合同

学生从事自由职业,如家教、翻译、软件设计等类似的工作,一般要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受雇方只获得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于民事法规,如《合同法》;合同解除时,双方均可随时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雇佣关系。

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本着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要搞清楚合同每条条款的确切含义,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应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疑问和咨询,在涉及个人利益时,一定不能马虎从事。

3.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劳动者必须加人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法规。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这样才构成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程序、形式以及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

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讲,实习期、见习期就是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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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与就业

再过不多久,各高校学生就要下基地参加临床实习了,因此关于实习的话题又开始在校园里热起来。“你准备到哪里去实习?”“你联系好实习单位了吗?”互相打听实习分配情况,一时间成为同学们日常见面聊天的主要内容。

于是,同学们开始忙碌起来,四处活动,忙着托熟人,忙着求领导,忙着缠老师,忙着找关系,一心只为找一个好的实习单位。有些同学甚至为此而焦虑上火,心绪不宁,上课心不在焉,吃饭不香,睡觉不安。

我不禁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每年实习前,学生要蹿上跳下忙着联系实习单位呢?经与一些高校同学私下里交谈得知:在同学们的潜意识里,实习等于就业,实习单位就是工作单位。他们以为在哪里实习就能在哪里留下来工作,实习分得好,工作就分得好。他们还举例说,某某学长在上海某单位实习,后来就留在上海工作,某某学姐在广州某单位实习,毕业后也留在了广州。其实,这根本是一种误解!错在把个别当成了一般,把现象看作了本质。因此,如何对待实习分配,实质上就是如何认识和处理实习与就业的关系问题。

实习,属于实践性教学,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实习就是学生在指导(带教)老师指导下,把在学校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变为实际操作技能,为工作对象服务的活动。实习的过程,就是学生在生产(临床、教学)一线,通过自己为工作对象服务的实践活动,全面了解和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性质,训练和掌握专业技能技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养成职业思维,培养职业道德的过程。实习的时间视专业和学制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师范专业学生教育实习的时间一般只有二三个月(专科8~10周,本科10~12周),医学专业学生临床实习的时间一般需要一年左右(专科40周,本科48周)。

就业就是学生从学校毕业后,进入社会、进入单位,以社会所赋予的角色开始职业生涯,承担职业责任的现象。对于学校而言,只有学生毕业后都实现了充分就业,并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和好评,才能证明学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对于学生本人,只有毕业后找到了工作单位,有了具体的工作岗位,才能算实现了就业。实现充分就业,既是学校教育的目标,也是学生学习的动力。在当前世界经济不景气,大学生普遍就业难的现实形势下,要想找一份工作,尤其是找一份专业对口的理想工作,确实不易。如何实现充分就业、顺利找到工作?它要求学生加强内在、外在修养,着力提升自己的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提升就业竞争力,要求学生不但要重视自己的外在形象、仪表大方、衣着整洁、谈吐文明、举止端庄,而且更要注重内在素质的提升,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理论素质、专业工作能力等。也就是要能够做事,独当一面,独立应对和处理工作中的紧急、突发事件;学会做人,善于沟通,巧于协调和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坦诚待人,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尊重工作对象,真诚合作,热情服务。而这一切,除了学校的教育外,也离不开实习的修养。

由此可见,实习与就业有着密切联系,实习是学生由学校走向社会的过渡,是开始职业生活前的预演。实习是就业的基础,实习成绩好坏,实习效果如何,实习评价优劣,直接影响学生能否如期毕业和顺利就业。所以,学生重视实习,关注实习,是完全必要、完全应该的。但是,实习并不等于就业。选择好的实习单位不等于有好的实习成绩和评价,还需要在实习期间自觉加强学习和实践,虚心向带教老师请教,多观察、多思考、多动手、多操练,在实习中逐步培养起对自己、对职业工作和工作对象的感情,不断提高将书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为今后的工作练好过硬的业务技术,积累足够的工作经验,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之,实习与就业是不能画等号的。分配在一个好的单位实习,并不等于在一个好的单位工作。我们既要重视实习,努力搞好实习,圆满完成实习任务,又不要过于看重实习单位的选择。实习的关键不是单位的选择,而是实习的过程,是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不管在哪个单位实习,我们都要注重个人素质、能力、技术的全面修养,努力提升自己的就业竞争力。

——资料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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