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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需要强调的是, 虽然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但两者处于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 不能相互替代。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登记盖章。

许多毕业生认为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相互替代, 另外,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 有些用人单位也并没有马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而是以就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的职能。 需要强调的是, 虽然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但两者处于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 不能相互替代。

一、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概述

1.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简称就业协议书) 的主要内容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作的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也简称为三方协议, 是由毕业生、 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 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其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1) 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 (2) 毕业生的情况及意见; (3) 学校意见; (4) 备注; (5) 规定条款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背面)。

2.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毕业生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是平等的, 是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订立的, 并且协议书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均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所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合同的属性。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 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就业协议起到保护毕业生、 用人单位和各自的权益, 是学校制订、 国家审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3. 就业协议的签订

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洽谈、 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便以就业协议的形式将这种关系确定下来, 此即为签约。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 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1) 用人单位在对毕业生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初步确定用人意向, 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接收函, 毕业生凭此函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领取三方协议。

(2)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协议书中所列事项平等协商, 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 认真填写各项基本资料并签名盖章, 如另有其他约定条款的, 需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或另附补充协议。

(3) 学校盖章。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登记盖章。 学校需对就业协议书中的内容及双方签字盖章的效力进行形式审查, 签署意见, 然后将毕业生纳入当年的就业派遣方案。

(4) 学校签署意见后, 学校保留一份协议, 毕业生自己执一份, 并由毕业生将另一份协议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

签订就业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 协议书一经签订, 便视为生效合同, 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 毕业生应注意协议内容是否明确, 是否完整, 避免模棱两可, 含混不清等, 尤其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工资待遇、 工作期限 (包括试用期)、 发展前途、 社会保障、 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更应逐字逐句推敲、 斟酌, 以免日后产生歧义。

二、 劳动合同概述

1. 劳动合同概念

劳动法》 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 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按照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最常见的分类有: 以合同的目的为标准, 划分为聘用合同、 录用合同、 借调合同等; 以合同的期限为标准, 可划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者人数不同, 划分为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者的权益密切相关, 毕业生在正式报到后一定要按照有关的原则、 形式和内容要求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 指的是劳动合同中双方共同达成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有关条款。 任何一份劳动合同, 都应包含两个基本部分。

第一部分, 又称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按照《劳动法》 规定,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含以下几项: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部分,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不与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 双方协商约定的那部分合同内容。 比如劳动者担任的职务、 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等内容。

常见的协商条款有: 试用期条款、 培训条款、 保密条款等, 在此需要提到的是,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约定, 没有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约定试用期考察合格后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4. 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 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 合法原则。 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内容来把握: 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 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 具有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 即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三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 即劳动合同必须有规范的文本, 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要公平地确定合同权利义务, 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不利地位而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 此原则尤为重要。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 使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个特点签订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如果存在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不公平或者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过高等而导致合同不公平现象,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

(3)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原则。 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地位平等, 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服从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 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也不允许第三者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 协商一致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各项条款, 只有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志基础上, 经过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才能成立。 凡是违反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原则签订的劳动合同, 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 不得有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 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而使他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某种决定的行为。 如: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了签订劳动合同, 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等。 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选择, 劳动合同一旦签订, 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 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约定。

5. 劳动合同的签订

在签约的基础上, 毕业生完成大学学业领取了就业报到证之后, 去用人单位上班, 此即为正式报到。 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毕业生应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合同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 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

一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一方是劳动者, 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社会团体、 个体工商户等。

二是劳动关系的发生、 变更和终止, 以及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 义务等均应依照 《劳动法》 和 《劳动合同法》 处理。

三是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过程, 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 只要劳动者按时完成了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三、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 签订时间不同。 三方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学生在校期间, 而劳动合同是在大学生毕业离校到单位正式报到后签订的。

(2) 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 学校三方之间, 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 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 适用任何单位; 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 (含应届毕业生) 与用人单位 (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 之间, 与学校无关。

(3) 内容不同。 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 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 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 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 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 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而劳动合同是记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凭证。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 劳动保护、 工作内容、 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 更为具体, 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4) 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 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统一鉴证, 一经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签字盖章, 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而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的存在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劳动法律关系都是以劳动合同为中心的。

(5) 适用的法律不同。 三方协议的制定、 发生争议后主要依据是 《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 《民法》 《合同法》 等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 尚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 而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发生争议后主要是依据 《劳动法》 和 《劳动合同法》 来解决。

所以, 就业协议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 千万不能因为签订了就业协议就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签订, 万一发生事故或其他劳动纠纷, 则很难得到全面保护。

四、 违约责任

(一) 关于违约

国家基于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利益, 要求用人单位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 就业协议一经签订, 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 毕业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单位, 否则都属于违约行为。

(二) 违约处理程序

签订 《就业协议书》 后一般不允许违约。 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以及各单位在招聘时间上存在的差异, 使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 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一方面, 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 毕业生应该具有维权意识, 主动运用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权利, 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申诉, 必要时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 可能是毕业生因为种种原因造成的违约, 这时候, 毕业生应该跟用人单位在坦诚相商的基础上, 合理地解决, 取得原单位的同意后, 再跟新单位签订新的三方就业协议。 但任何情况下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 都须经另两方同意后才能办理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 毕业生还须履行以下手续:

(1) 要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 并出示原单位向学校开具的退函, 将因此造成的对学校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2) 违约调整要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3) 学校审核同意毕业生个人违约后, 毕业生提供新单位的接收函, 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五、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 劳动争议概述

1. 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执。

2. 劳动争议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划分, 劳动争议有不同的分类:

(1) 按劳动者人数划分, 劳动争议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个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个人与其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3人以上 (含3人)劳动者有共同申诉理由与其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2) 按合同类型划分, 劳动争议分为劳动合同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因确认劳动合同效力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集体合同争议, 是指因订立、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3) 按争议内容划分, 劳动争议分为: 因开除、 除名、 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 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时、 工资、 保险、 福利、 培训、 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等。

(二)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法》 第八十条规定: “在用人单位内, 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 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可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在本单位内部依法成立的调解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同级工会代表、 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可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地方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 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3.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行政机关, 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仍然不能解决的, 可以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三)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提起诉讼, 也可以协商解决。” 另外, 根据 《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以分为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四个阶段。 当然, 这些阶段并不是按先后顺序的, 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

(1) 协商。 《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 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可见, 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不愿协商的, 可以直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 调解。 《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 调解不成的,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可见, 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3) 仲裁。 《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4) 诉讼。 《劳动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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