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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法律对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要求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11.6.1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佣金的机构。

根据2013年4月27日保监会发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①有限责任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②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③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④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⑤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1.6.2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①有限责任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②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③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④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⑤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1.6.3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行为的限制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11.6.4 法律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要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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