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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保险经纪人因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一、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一)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从以下几点来理解保险代理人的含义:

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所谓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人。保险代理人是代理人的一种,其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

2.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委托代理协议。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3.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费。保险代理费是保险代理人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所应当获得的报酬。保险代理人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事务,保险人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支付报酬。

4.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即由于保险代理人的有效代理行为,使得相对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保险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5.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代理人包括三类:

(1)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专门办理保险业务的企业。

(2)是兼营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企业。

(3)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

无论是保险代理机构,还是保险个人代理人,都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保险经纪人的含义:

1.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与保险代理人不同的是,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其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应当按照投保人的指示和要求行事,在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反映和坚持投保人的利益和要求。

2.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之人。保险经纪人虽然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但是他只是向投保人报告订立保险合同的机会、信息,或者促成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起介绍、协助作用,并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投保人的名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3.保险经纪人可以依法收取佣金。佣金是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报酬。一般来讲,经纪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向经纪人给付报酬,作为对经纪人提供中介服务的补偿。但是,根据保险业通例,保险经纪虽然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并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为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但其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如果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约定,投保人应当为保险经纪人的中介服务支付佣金,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4.保险经纪人必须是单位。根据目前我国的实践,保险经纪人是符合规定条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个人不得作为保险经纪人。

二、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从业条件及其责任

(一)从业条件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方可开展业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二)责任承担

1.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1)保险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一旦生效,即在相对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这一行为的相对人就可以向保险人主张该行为的效力,并要求保险人受该行为的约束,承担该行为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因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产生的利益归属于保险人,伴随利益而来的责任也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而保险代理人不享有因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也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行为的责任问题。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只对保险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对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超越代理权这种情形外,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也有效,由此产生的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当然,保险代理人应当对自己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保险代理人超越职权的行为,造成保险人多承担了责任,或者给保险人造成了其他损害,保险人可以就该损害要求保险代理人予以赔偿。

2.保险经纪人责任。保险经纪人因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保险经纪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指的是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中的一种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故意指的是保险经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给投保人造成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指的是保险经纪人对其行为会给投保人造成损害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该后果能够避免。

(2)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行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在保险经纪业务中一般是经济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现有财产和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得到或者能够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损失与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定的事实与一定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损失不是由于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保险经纪人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应当指出,保险经纪人只对其过错行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对其保险经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保险经纪人根据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提供订立保险合同的机会及其他中介服务,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经纪人并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他并不对该合同的效力、履行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则

(一)禁止行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二)业务规则

1.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2.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3.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4.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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