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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经纪机构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需要由其他机关管辖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移送。保险经纪机构违反《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涉嫌犯罪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向司法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第二节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设立或变更保险经纪机构的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者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经纪机构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经纪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保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保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6.保险经纪机构违反规定变更组织形式,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保险经纪机构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1.保险经纪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保险经纪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

(2)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3)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4.保险经纪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5.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误导性销售

(3)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4)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5)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超出受托范围,擅自订立或者变更保险合同;

(6)虚构保险经纪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佣金;

(7)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8)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9)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

(10)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11)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2)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索取、收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的,或者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7.保险经纪机构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8.保险经纪机构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9.保险经纪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2)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11.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2)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

(3)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4)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5)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6)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7)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8)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12.保险经纪机构违反《保险法》第166条至第172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13.保险经纪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保险经纪机构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需要由其他机关管辖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移送。保险经纪机构违反《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涉嫌犯罪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向司法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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