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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险法律责任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社会保险行政处分主要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责令退还社会保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社会保险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

14.6 社会保险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律责任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制度是社会保险法律规范得以切实贯彻落实的保障。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4.6.1 社会保险行政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保险行为主体因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及规章,而依法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组织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社会保险行政处分主要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比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应当受到处分:未按照规定履行参加社会保险法定职责;未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权益记录;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追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被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责令退还社会保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具体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吊销其执业资格;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4.6.2 社会保险刑事法律责任

对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所谓社会保险犯罪,是指社会保险多方主体在投保、索保、承保、理赔、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评估及保险监管等过程中,违反社会保险法及我国《刑法》的规定,破坏社会保险正常运行与管理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犯罪主要涉及下列具体罪名:(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84条);(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4)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5)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6)职务侵占罪(《刑法》第183、271条);(7)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8)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9)诈骗罪(《刑法》第266条);(10)贪污罪(《刑法》第382条);(11)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12)受贿罪(《刑法》第385条);(1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14.6.3 社会保险民事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未按照规定履行参加社会保险法定职责、未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权益记录、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等行为,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外,如果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或侵权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较特殊的是在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具有追究责任的选择权,即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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