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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第二章第二节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形可分为三类:承担行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形可分为三类:承担行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1.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

(1)用人单位违反社保义务

①违反登记服务义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反缴纳保费义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社保欺诈

①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②骗取一般社保待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③骗取军人保险待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给予处分。

(3)保费征收机构渎职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侵害社保基金

①侵害一般社保基金。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②侵害军人保险基金。贪污、侵占、挪用军人保险基金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责令限期退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国家工作人员渎职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情形

(1)用人单位违反证明义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社保经办机构渎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②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③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④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⑤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3)军人保险经办机构渎职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不按照规定建立、转移接续军人保险关系的;②不按照规定收缴、上缴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的;③不按照规定给付军人保险金的;④篡改或者丢失个人缴费记录等军人保险档案资料的;⑤泄露军队单位和军人的信息的;⑥违反规定划拨、存储军人保险基金的;⑦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军人保险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4)泄露社保信息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违反《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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