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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缴纳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月16日至6月30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上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总额报审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成核查小组对部分企业及分支机构进行抽查。该公司一直是按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

1.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工资基数,职工的缴费工资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收入总额。职工以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劳动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60%的,以年缴费工资60%逐月累计保底;全年工资收入超过劳动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以年缴费工资300%按全年累计封顶。

上述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及基本缴费工资基数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公布,所称年度为业务年度,指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

2.依据国家统计局的口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给的工资性收入等。

3.每年6月底前仍未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7月份起,暂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进行结算。

1.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行按年申报制度

一般情况下,每年的3月至6月,参保单位应到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一年结算年度缴费基数。缴费单位统一以报盘方式申报缴费基数。具体时间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为准。

(1)资料上报。每年的3月1日至3月15日,参保单位将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资料审核、核查。3月16日至6月30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上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总额报审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成核查小组对部分企业及分支机构进行抽查。

(3)申报缴费工资。6月16日至7月15日,参保单位按核定结果分解至职工个人,并报盘申报新一社保年度的缴费工资。

2.办理材料

(1)财务资料:上年度参保单位财务年报,参保单位工资性支付的有关账册;核查过程中需调阅的原始凭证及其他财务资料。

(2)社会保险有关资料:上年度参保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职工收入台账(需有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社保关系不在本单位人员名单,如地方参保人员、临时用工、与中介机构签定的用工协议人员等有关合同、协议;配合调阅的其他有关劳资资料等。

3.上报资料

《××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报审表》、《××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申报明细表》等。

4.办事程序

企业申报职工工资总额,并填写《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报审表》,有下属分支机构和代管单位的企业还需填写《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明细表》,附报财务报表、劳资报表等有关资料。

参保单位将核定后的工资总额分解到每位参保职工报盘申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案例

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基数不足存在风险和隐患

2012年1月起,王某进入某地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处工作,工种为司炉工。该公司一直是按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4年7月28日6时左右,王某在紧固锅炉出渣机括板螺丝时,因用力过猛,不慎从平台上摔落致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九级伤残。2015年8月7日,王某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给予其工伤待遇。2015年8月19日,王某提起仲裁申请,当地总工会指派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该公司承诺主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王某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援助律师提出,因公司不是按照王某的实际工资来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王某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明显低于其应当享受到的标准,对差额部分公司应当补足,另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均应由公司承担。最终,公司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作一次性补偿了结。

案例点评: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用人单位出于用工成本的因素,时常通过就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法,来节省用工成本。殊不知,这一做法存在巨大风险和隐患,在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职工发生工伤后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较低。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在本案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工伤缴费基数显示,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按照最低月缴费基数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基数低于职工提供的银行工资单证明的职工的实际工资,这是造成当事人双方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对于用人单位少缴的情况,也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征缴结算包括申报、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编制征缴计划等内容。

1.参保职工的劳动合同、收入台账、身份证件、解除劳动合同文件;2.××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档案花名册(增加、减少、补缴修改)。

参保单位申报截至上月末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生成并打印《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补缴)(修改)表》(表式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当月缴费人数和当月的征缴额,开具《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征缴)通知书》。参保单位在当月25日前,将当期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征收机关指定的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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