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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各项业务办理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险费征缴具体业务各地略有差异,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无法确定用工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各项业务办理_社会保险实验教材

社会保险费征缴具体业务各地略有差异,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和相关政策规定:

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21条规定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应当使用组织机构代码.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

缴费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传输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

缴费单位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用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办理申报.

(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缴费人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标志.其登记内容包括缴费单位基本信息和费种登记信息.

1.受理对象

本统筹区内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2.受理条件

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见表41).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缴费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表41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样式)

注:本表由计算机产生,税务机关打印一式两份交缴费人确认,一份交缴费人,一份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存档.

3.材料明细

缴费单位应视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登记资料: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不需提供资料,由分局直接进行缴费登记.

(2)未办理或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需提供: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表;②缴费单位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③缴费单位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④缴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

缴费单位社保费核定管理是用于对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方法的确定,并根据核定方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选取部分核定方法时还需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核定生效后,系统将核定的缴费基数写入“待确认应申报数据库”.核定方法包括按行业平均缴费水平确定、按行业单户缴费水平确定、按上月缴费基数确定、按上年省平均工资确定等.

1.按行业平均缴费水平确定

采用“按行业平均缴费水平确定”方法的,系统判断缴费单位税收是否采用定期定额征收.如税收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系统自动调用“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已生效定额作为核定数:

    核定缴费基数=核定数×销售(营业)收入行业工资含量×工资总

           额最低申报比例

税收不采用定期定额方式管理的,缴费单位在“社保费缴费申报”和“社保费年度结算申报”时,系统从财务报表中提取销售(营业)收入:

    单位缴费基数=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行业工资含量

           ×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

2.按行业单户缴费水平确定

采用“按行业单户缴费水平确定”方法的,核定数据来自日常税源管理岗的调查数据,由日常税源管理岗输入核定数:

   核定缴费基数=核定数

3.按上月缴费基数确定

采用“按上月缴费基数确定”方法的,“核定数”栏等于“上月缴费基数(元)”,由计算机调取:

   核定缴费基数=上月缴费基数(元)×110%

缴费基数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不保留小数,并对个位数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4.按上年省平均工资确定

采用“按上年省平均工资确定”方法的,核定数据来自日常税源管理岗的调查数据,由税源管理岗输入核定数:

  核定缴费基数=核定数×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1)没有设置账簿的;

(2)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

(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

(4)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5)申报的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表42 宁波市区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适用于企业(含参照企业参保的其他单位)

表43 宁波市区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适用于参保个体工商户

注:个体工商户中参加外来务工险人员,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在2166~2886元的,其养老缴费基数按2887元确定.

表44 宁波市区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适用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是缴费人在发生缴费义务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缴费的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缴费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分正常申报和补缴申报.

1.受理对象

本统筹区内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2.受理条件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如表45所示,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费.

表45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样式)

3.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缴费单位可以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的方式缴纳,申报表如表46所示.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按照简并征期等简易方式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表46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样式)

(四)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

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申请适用缴费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而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其延期申报的业务.

1.受理对象

本统筹区内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2.受理条件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16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费.缴费单位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每月7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的,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月实际缴纳的数额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数额预缴社会保险费,在核准的延期时限内办理结算.

缴费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申请的,填写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见表47)2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准予延期申报;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准延期申报的决定和理由.

表47 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样式)

续 表

注:本表为A4竖式,由缴费人填写,一式两份,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缴费人一份.

缴费人获准延期申报后,应当在每月申报截止日前,按照系统提示预缴社会保险费.预缴费款的额度可根据上月实际缴纳的数额或者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数额预缴社会保险费,按系统在延期时限期满时提醒办理结算.

(五)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

1.受理对象

本统筹区内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2.受理条件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23条规定: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缴费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的,填写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见表48).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报上级部门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准延期缴纳的决定和理由.

表48 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样式)

上级部门审核后准予延期缴纳的,缴费人应在核准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核准延期缴纳的期限而未缴纳的,从核准期限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不予批准的,从缴费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六)缴费登记注销

1.受理对象

本统筹区内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2.受理条件

缴费登记注销是依法终止、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以及社会保险登记已注销的缴费人,提出缴费登记注销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缴费登记进行注销的过程.在此之前需进行缴费登记注销清算,在确定不存在欠缴费款等情况存在的前提下,方可办理.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

缴费人依法终止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或社会保险登记已注销的,填写缴费登记注销申请审批表(见表49),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字后由登记管理岗受理并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缴费人,并制作注销文书流转至规费管理岗.规费管理岗审核通过的,签署审核意见,提交下一环节,核准后缴费登记注销生效.对批准注销缴费登记的缴费人,登记管理岗打印《缴费登记注销通知书》交缴费人签收.

表49 缴费登记注销申请审批表(样式)

缴费人办理缴费登记注销后,税务机关应将注销信息传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申请材料

缴费单位应提供资料: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登记注销依据.

(七)个人缴费登记

1.受理对象

本统筹区内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2.注意事项

个人缴费登记是建立个人缴费数据库的基础,是个人缴费明细申报的前提,其内容包括缴费个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职标记、个人属性、参保险种、开始缴费日期、终止缴费日期、对应个人缴费征收品目等(见表410).

表410 个人缴费明细登记表(样式)

填表说明:

1.在职标记:“1”代表在职,“0”代表不在职.

2.开始缴费日期:指个人社会保险参保关系成立、开始缴费的月份.

3.终止缴费日期:指缴费个人停止缴费的月份.

4.本表税务机关只接收电子数据.

3.申请材料

缴费人应提供资料: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任职单位的应提供单位任职证明或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演练

表411 某企业员工2012年度工资发放表 单位:元

表412 某企业员工2013年度工资发放表 单位:元

根据以上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假设你是黄×,请分别编制该企业2012年3月、2013年5月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2)假如该企业2013年8月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请你向税务机关填写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

(3)请编制企业2013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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