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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要有科学性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社会保险费改征实践中,征缴计划缺乏科学性的问题,始终困扰着征管工作的顺利运转和有效考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必须实行计划管理,这是由此项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再次,计划是征收机关的行动纲领。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计划,是征缴工作的重要环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征缴计划的编制工作基本上是由劳动、财政两个部门主持,地税部门只是被动参与。

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要有科学

廖永凯

在社会保险费改征实践中,征缴计划缺乏科学性的问题,始终困扰着征管工作的顺利运转和有效考评。为此,现就这一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认识,以便引起有关方面和同行们的重视与思考,使此项工作不断得以改进和完善。

一、要高度重视计划工作的科学性

首先,计划是客观实际的主观反映。计划是人们思维活动的产物,是预见未来发展的精神产品。计划的科学性就是计划的正确性,它是由客观实在性决定的,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全面了解、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的。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必须实行计划管理,这是由此项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严格按计划组织征收,并以计划检查考核征缴效果,这是计划严肃性的体现。但这个计划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对征缴工作能否起到正确的指导作用,这是计划科学性的体现。计划的严肃性必须建立在科学性的基础上,征缴计划只有以科学性为前提,才能对征缴工作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才能对征缴效果的评价做到客观、公正。按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观点,科学正确的计划来自实践,并指导实践。实践证明,没有计划的盲目行动,或计划脱离实际,必将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和后果。

其次,计划是收支预算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应当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征收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参与,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为依据,以本辖区内已办理手续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人数和工资发放水平为基础,在准确把握参保单位实际缴费能力,综合考虑当地原有工作基础,客观分析计划期内有关指标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经认真计算而编就的用于检查指导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一系列数量指标。这既是地税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工作目标,也是财政部门编就社会保障收支预算的重要依据,更是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计划是征收机关的行动纲领。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计划,是征缴工作的重要环节。科学正确的征缴计划,是各级政府组织、动员相关部门及其广大干部群众实现征缴目标的行动纲领;是强化基金征管的中心环节。征缴计划一旦确定后,征收单位的一切工作就必须紧紧围绕征缴计划而开展,其他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计划工作。科学正确的征缴计划,对于充分调动征纳双方的收缴积极性,加强费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对于提高征缴率,扩大覆盖面,最大限度地筹集更多的社会保障基金,进一步减轻财政负担,实现“两个确保”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于深化国企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也具有不可低估的战略意义。

二、要认真对待现行征缴计划工作中的问题

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征缴计划的编制工作基本上是由劳动、财政两个部门主持,地税部门只是被动参与。由于编制计划的不执行计划,执行计划的不直接编制计划,这种计划管理体制在客观上无法使计划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从近年来的计划编制方法,就可以看出其中的弊端。现行的计划编制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理论算账法”。就是按所有参保单位的在册职工,按“认定”的缴费基数,再按“既定”的缴费率,将三者相乘后计算出一个数据,并以此为征缴计划。而对缴费单位的实际情况,如职工长期在册不在岗,“认定”工资高而实发工资低,以及有些企业虽然在法律上未办理破产手续,而实际上名存实亡等等,基本上不调查、不分析、不研究、不联系。其理由是:社会保险费是依法强制征收的专项资金,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所以,没有必要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

二是“以支定收法”。由于甘肃省绝大部分地县的财政状况比较困难,加之上级财政的补助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轻本级财政的增支压力,有的便采取“以支定收”的办法。就是按照当地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确定征缴计划,不是按政策规定和当地的费源状况编制计划。这在一些客观上收不抵支的地县表现尤为突出,为了凑到主观上期望的收缴数,有的盲目下达扩面计划,有的随意提高缴费率。甚至在有些地方核定企业缴费率高达50%多,远远超出国家规定。这种缘木求鱼的计划编制方法,最终也是事与愿违,形成大量“欠费”。

三是“基数增长法”。就是以上一年度的实际征收数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增长一定比例,并以此为新一年度的征缴计划数。其理由是:经济在发展,退休人员及其工资要增加,收入不增长如何实现两个确保等等。这种方法混淆了“费”与“税”这两个具有很大区别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险费征缴额的大小及其增减,主要由参保人数的多少、工资发放水平、缴费率的高低三个因素决定。它与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联系,但绝不是同步消长,有时甚至是逆向变化。如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技术装备的提高,企业的用工反而大量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费源就会萎缩,费额就会减少。而税收则相反。

四是“系数扣除法”。就是先按政策规定和相关指标计算出理论应征数,然后对参保单位缴费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并将理论算账应征数与评估后的实际缴费数之间的差额(或差率)扣除,按其实际缴费能力编制计划。这种方法的本意是要求征缴计划基本符合客观费源的实际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走了样,编制计划时,不是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按应实缴差额(或差率)扣除,而是按上级规定必须达到的征缴率确定扣除系数。如某地的理论算账应征额为1000万元,上级下达的征缴率为98%,则扣除2%的系数后,其征缴计划就按980万元编制。

五是“综合权衡法”。就是先以上述方法中的某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为基础,再对计划年度的征缴形势作一个大致的分析权衡,然后确定一个数据,并按此数据编制下达征缴计划。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既体现了一定的原则性,又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但对客观形势的分析过于宏观,过于笼统,过于原则,仍然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以上计划编制方法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计划的科学性少了,而盲目性多了。究其原因,一是部门间对现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认识上还不太统一;二是计划管理体制上没有把责、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三是参与者对实事求是这一原则要求,还缺乏深刻的理解;四是受条件限制,对费源现状的掌握还有很大局限性等等。

由于上述原因,不少地方的计划严重脱离实际,尽管基层征收单位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增长幅度也不低,但计划仍然连年无法完成,极大地挫伤了基层征收单位的收缴积极性。在现行计划编制方法中,有的虽然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在实践中仍要认真总结,积极探索,逐步改进,不断完善。对那些已经被实践证明于事无补的计划编制方法和指导思想,应彻底加以革除。最大限度地优化征缴计划的编制环境,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筹集更多的社会保障资金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三、要积极探索征缴计划工作的新思路

为了使征缴计划尽可能接近客观费源的实际,计划工作应围绕一个目标,坚持四个原则,遵循两个程序,发挥三个优势,强化一个考核。

围绕一个目标。就是计划工作的参与者要紧紧围绕能收尽收,力争多收这一中心目标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应以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重,顾大局、识大体,既要讲政策,又要讲实际。同时应把良好的愿望同科学的态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千方百计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确保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效运转。

坚持四个原则。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虽然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在本质上与其他经济计划具有共同之处,所以亦应遵循一般计划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原则:一是要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是我们从事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样,社会保险费计划的编制与考核也不例外,计划的编制既要符合有关政策的规定,又要体现政策本身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方面具有的完整精神内涵。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也是计划科学性、客观性、合理性的集中体现和基本要求。要做到实事求是,就必须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制定计划”。因此,编制社会保险费计划的前提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要吃透政策的精神,要全面掌握历史资料,要系统认识现状,要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从省情和区情出发,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出发,使计划尽可能地符合客观费源的实际。三是要坚持积极可靠的原则。征缴计划的编制要把主观能动性与客观可能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既要积极,又要可靠,经过努力能够实现。实践证明,过高或过低的计划,不仅不利于调动征纳双方的收缴积极性,甚至会适得其反。所以把计划建立在积极可靠的基础之上,是发挥计划职能作用的最佳选择。四是要坚持民主集中的原则。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实际上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辩证统一过程。计划编制采取民主集中的方法,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就是民主集中制及其群众路线在计划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凡是在计划工作中广泛听取,认真对待基层意见的,其计划的科学性就高,随意性就少。

遵循两个程序。就是坚持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审核,上下结合,认真衔接的程序。即每年12月20日前为自下而上编报计划阶段。各级财政、社保、地税部门必须将下一年度的征缴计划建议数,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联合行文,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每年元月20日前为审核确认阶段。省财政、社保、地税三部门,对上报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初步衔接意见。元月30日前省上三部门应与各市州进行面对面的衔接确认,然后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联合行文,分别下达给各自的下一级基层单位组织实施。

发挥三个优势。就是编制计划时,财政、社保、地税等部门必须共同平等参与,并按职责分工,充分发挥部门优势,认真负责地做好各自的工作。社保部门应发挥其熟悉社保政策规定,掌握缴费单位用工情况及其人员构成的优势,本着既要依法合规,又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计划期内参保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征缴计划的基础方案。地税部门应发挥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熟悉财务制度及其规定的优势,本着应收尽收,不打埋伏的原则,拟定一个实事求是、积极可靠的征缴计划衔接方案。财政部门应发挥其宏观调控中掌握全省经济发展总体趋势,熟悉预算收支状况的优势,坚持既要考虑支出需要,又要考虑收缴可能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对以上两个方案进行集中审核,分析评估,综合平衡,及时衔接后,编制征缴计划的平衡方案,然后将此方案提交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强化一个考核。就是对计划的正确性,也就是可行性进行跟踪考核。征缴计划一经编就下达,就应加强组织实施与考核工作。社保、地税、财政三部门应同心同德、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确保征收任务的圆满完成。为此,在组织实施与考核工作中,采取收入连坐,各负其责,同奖同罚的促收机制。省上三部门联合下达的年度征缴计划为最终考核计划,以此作为考核征收部门工作成效的依据,作为评价相关部门配合优劣的标准。凡是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的,一方面表明征收部门管理到位,措施得力;另一方面也说明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有效,计划符合实际。因此,各级政府应建立专项奖励基金,对社保、地税、财政三部门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反之,则应对三部门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以此促使各部门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征缴计划的考核,应由各级财政、社保、地税三个部门联合行文申报,本级政府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由同级政府的综合考评办公室组织考核,并负责本级社会保险费收入计划的奖励兑现工作。

征缴计划的科学性是一项非常复杂、且在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奏效的工作,它是一个艰巨而渐进的过程,只要我们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善于思考,勤于调研,敢于实践,勇于探索,就一定能够找到一个相对科学的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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