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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征收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征收,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做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保证参保人在达到制度规定的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待遇。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征收,采取职工、企业与国家共同承担的方式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实行缴费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已经形成了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征收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上卷)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征收,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做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保证参保人在达到制度规定的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过低则威胁到制度的可持续性。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征收,采取职工、企业与国家共同承担的方式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实行缴费式。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三大基本保险采取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制,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采取单位缴费制。

一、社会保险费缴纳与征收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1.《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1994年7月5日,国家出台了《劳动法》,在该法中对于社会保险制度作出了初步的安排,也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征收做了一定的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根据这些规定,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共同承担缴费义务,由当时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征收。

2.《劳动法》之后的国家社会保险政策与法规

1997年,国家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同年,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涵盖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则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2001年12月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还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投资收益和股权资产等。

3.《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与征收的规定

我国《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会保险制度沿袭了旧有的做法,把社会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又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这些社会保险设置了不同的缴费义务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一条与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这意味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有固定职业的职工,由其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缴费义务,而没有固定职业的灵活就业者或者没有参加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个人单独地承担缴费义务。另外,国家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与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这些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义务,参加农村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农村或者城镇居民个人承担缴费义务,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在我国,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的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已经形成了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一些地方由税务机关征收,另一些地方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但由于税务机构具备强有力的征收手段,不少省、区、市相继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实操作中,同时存在两个征收机构,不仅影响制度整合,且存在记账不清的风险。现在有些地方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统一,影响了征缴效率,增加了征收成本,同时也不方便单位和个人缴费。

劳动部门认为,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有利于履行对参保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职责。税务部门的人员则认为由地税来征收更安全、更有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致各占一半。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入研究。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究竟由税收部门还是劳动保障部门来“统一征收”,但是这项规定突破了现行做法,是具有方向性和前瞻性的规定。无论由谁征收,“统一征收”、权责一致是必然的导向。同时,《社会保险法》完善了征缴制度,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相关机构可以从用人单位存款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

三、国外社会保障缴款的征收与管理

综观国外社会保障制度较完善的国家,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机构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由国家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一种则是基金管理部门进行征收,另一种是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征收。

1.加拿大、美国、瑞典社会保障缴款的征收

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缴款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加拿大收入部负责征收除魁北克外所有省份的社会保障缴款。美国所有的联邦社会保障缴款均由国内收入局征收。瑞典的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障缴款的征收。将其征收集中于一个机构减轻了雇主的负担,避免了一些重复性的工作,提高了征收效率。

2.德国、俄罗斯社会保障缴款的征收

这两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缴款则由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缴款的部门是大病基金。由于社会劳工事务部、财政部,以及医疗、养老金和失业保险体系之间存在着密切合作关系和共享的数据库,雇主及雇佣合同必须在有关政府部门登记,以便允许其证实每人总收入及社会保障缴款的减免。俄罗斯3/4的社会基金由基金管理部门征收。这种方法因征收成本较高、征收效率较低而受到批评,因为各基金必须负担为征收税金而支付成本,而且还要检查雇主是否缴纳了适当的税额。由于各基金均独立征收税金,因此造成了许多重复性的工作。

3.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机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各自国家的政府资金管理系统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如美国;另一类是社会保障机构拥有自己的资金管理系统,如德国。在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部门,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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