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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制度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使每个社会成员能够依法得到基本的生活资料,欧洲首先诞生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加强了对社保制度的干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走向法制化和社会化的发展途径,大批从事社保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应运而生。同年法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奠定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社会保障制度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上卷)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就积极致力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2015)》提出的社会保障目标是: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57亿人,农村居民参保人数达到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稳定增长,60岁以上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普遍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70%、70%。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数量达到8亿张,覆盖60%人口。

一、“社会保障”一词的来源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美国1999年出版的《社会工作词典》将社会保障定义为:“一个社会对那些遇到了已经由法律做出定义的困难的公民,如年老、生病、年幼或失业的人提供的收入补助。”

《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社会保障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是对病残、失业、作物失收、丧偶、妊娠、抚养子女或退休的人提供现金待遇。”

日本官方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可以采用1950年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的解释,即“社会保障是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法和直接的国家负担上,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所有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成员的生活。”

国际劳工局对社会保障的界定是:“社会保障即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对其成员提供的保护,以防止他们由于疾病、妊娠、工伤、失业、残疾、老年及死亡而导致的收入中断或大大降低而遭受经济和社会困窘,对社会成员提供的医疗照顾以及对有儿童的家庭提供的补贴。”在当代,社会保障对世界各国来说已经不仅是个名词,而是一项法律制度的总称。

在我国,一些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也给社会保障下了不同的定义。陈良瑾教授在《社会保障教程》中将社会保障定义为:“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葛寿昌教授在《社会保障经济学》中认为:“社会保障是社会(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郑秉文在《社会保障分析导论》中认为:“社会保障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基础相适应,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郑功成教授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应该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医疗保健、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保障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保障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欧洲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但是由国家组织、通过立法实行的以保险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以德国俾斯麦政府实行的社会保险立法为开端。15、16世纪之交,英国由于圈地运动的原因,大量农民被逐出土地,丧失生计,流入城市,危及城市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以缓解贫困者的生存危机。

19世纪末,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失业人数增加,贫富差距扩大,各种社会矛盾激化。出现了许多与社会福利相关的社会服务运动。为使每个社会成员能够依法得到基本的生活资料,欧洲首先诞生社会保障制度。德国议会在1883~1889年间先后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退休金保险计划》三项保险立法,开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在此后的20余年间,英国、法国、挪威、丹麦、荷兰和瑞典等国也先后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制度。

1935年,美国罗斯福政府颁布《社会保障法》,实行老年保险和失业保险。政府加强了对社保制度的干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走向法制化和社会化的发展途径,大批从事社保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应运而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保障制度才日臻完善。1942年11月,英国在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率先建成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同年法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奠定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贝弗里奇报告对英国政府乃至西方各国实施普遍福利的社会保障政策产生了巨大影响,英国政府相继颁布《国民保险法》、《国民卫生保健服务法》、《家庭津贴法》和《国民救济法》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法律。英国宣称是第一个建成福利的国家,贝弗里奇也因此获得了“福利国家之父”的称号。瑞典、芬兰、挪威、法国、意大利等国纷纷致力于建设福利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战后也多次修改和扩充了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逐步扩大了保障范围。日本1947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法》,随后又制定了《国民年金法》和《厚生年金法》等。至20世纪50年代末,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基本完成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实行了一套完整的以高福利为主要内涵的社会保障体系。

与此同时,东欧和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建立了以国家保障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成为了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社会政策。20世纪50~60年代,世界发达国家经济高速增长,推动了社会保障快速发展,一些欧美国家自称已经建成“福利国家”。

近些年来,为实施社会保障筹措资金的社会保障税已成为这些国家仅次于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类,而社会保障支出则成为最大的财政支出项目。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四大特征

1.国家或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政府的信誉做担保,所以国家或政府在社会保障中要承担最终责任。第一,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而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家繁荣的基础,也是政府的基本责任;第二,政府具有强有力的手段,可以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有效的保护,以维护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第三,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制性,尽管各种选择性保障项目和民营公益项目在最近一个历史时期有所发展,降低强制性社会保障水平、减少政府责任也成为一种明显的趋势,但通过政府推行的强制性社会保障的主体地位仍然没有本质改变。

2.社会保障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障是对公民生活遇到社会风险时的一种最基本的社会服务和物质帮助。纵观古今,无论社会经济如何发展,人们的机会、能力差别在所难免,各种社会和生活风险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人们的社会风险更为突出,相应的需要建立制度性的基本生活保障机制以规避这些风险。

4.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社会保障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社会收入分配政策。任何社会都存在弱势群体。但在市场经济时代,由于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进一步加剧了优胜劣汰的程度,决定着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需求更为强烈和迫切。因此,需要政府通过再分配手段援助贫弱群体,保障其基本生活,以免因贫富差距过于悬殊而导致社会分化,进而引发社会动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和执政为民的角度看,更应当通过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结构受社会保障理念、社会经济背景影响,在各国并不相同。

1.部分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

(1)英国。第一,社会保险(包括退休津贴、病假和丧失工作能力津贴、失业津贴、产假津贴、遗属津贴和死亡津贴等);第二,社会补助(包括住房、儿童、食品、高龄老人补助等);第三,社会救助(包括低收入户、贫穷老人以及失业者救助等);第四,国民保健服务、个人生活和社会照顾等。

(2)德国。第一,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基金、残疾金保险、疾病保险和病假疗养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等);第二,社会救助(包括失业救济、病人和残疾人以及老人救济等);第三,社会补贴(包括儿童补贴、休假补贴和住院补贴等);第四,九年义务教育等。

(3)法国。第一,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第二,社会补贴(包括住房补贴、家庭补贴、失业补贴和特别补贴等);第三,公务员福利待遇(包括退休金待遇、休假待遇、工伤待遇、产假哺育假待遇、受教育待遇等)。

(4)瑞典。第一,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年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第二,社会救助(包括失业救助、残疾人救助等);第三,家庭福利津贴(包括生育福利津贴、低收入家庭津贴、住房津贴、儿童津贴等);第四,免费教育和各类职业培训等。

(5)美国。第一,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残疾保险、遗属保险,补充保障收入等);第二,医疗保险(包括医疗照顾和医疗补助等);第三,收入补助(包括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补助、食品券、低收入家庭能源补助等);第四,失业保险(包括工人补偿、暂时伤残保险、退伍军人补贴等);第五,矽肺病保险及救助等。

(6)日本。第一,失业保险(包括年金制度、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雇佣保险等);第二,社会福利(包括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和老人福利等);第三,国家救济和公共卫生;第四,九年义务教育等。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3)社会福利。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创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和文化环境,提供各种社会性津贴、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以不断增进国民整体福利水平。主要包括各种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娱乐、市政建设、家庭补充津贴、教育津贴、住宅津贴等。

(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主要包括向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荣誉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服务等。

(5)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具有自愿和非营利的特征,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政府往往从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社会互助主要形式包括: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五、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

从经济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可以看到,市场经济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公平和稳定。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会影响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制度正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通过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为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增加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持续、稳定、均衡、协调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和作用可以大致概括为七个方面。

1.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有效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

社会保障的支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增长或下降的运行变化情况而增减的。在经济发展强劲、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进行相应的缩减,社会保障基金的存储规模必然会因此增大,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相应地增多,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购买能力,唤起社会的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经济复苏。可以说,社会保障具有调节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蓄水池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2.社会保障制度是确保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是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需要运用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3.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由于社会资源分配结构的不完善、市场经济的风险、家庭出身背景不同、个人能力的差异、年老体弱等诸多因素的存在,社会成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生存与发展方面的风险。所以,社会有必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低保以及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的社会保障,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有一个合理的基本生活水平,以有效地应对社会风险。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提供救助,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又被称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

4.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强社会成员的团结与合作

作为个体的人是无法生存和发展的,人们只有在社会合作中,方能得到生存和发展。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对社会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样,社会对于每一位社会成员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于处在困难状态的社会成员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必要的帮助,使之共享由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益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减少社会成员、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的离心因素,增强人们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形成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的风气,进而提升社会及成员的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的程度,增强社会的整合性。

5.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发社会活力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社会成员潜能开发得如何,将直接影响着这个社会的持续性发展的动力,同时也事关这个社会发展的整体质量。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目标,是要使每一位社会成员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义务教育和职业训练,可以使他们的潜能得到普遍的开发,获得最为基本的发展能力或提升发展能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其社会活力。

6.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社会结构和谐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步伐加快,社会阶层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同时,我国人口结构也出现重要变化,老龄化社会迅速到来。这些情况导致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利益矛盾增多。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协调各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缓解社会结构转型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结构和谐转型。

7.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社会利益和谐共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致使部分社会成员生活相对比较困难。社会保障制度秉持社会公平和正义理念,具有社会再分配功能,能够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为社会中的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从而使全体社会成员和谐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全体社会成员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利益和谐共享。

六、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一般遵循以国家信誉作担保、以法律法规明确规范作保证的强制性原则。国家法律硬约束与政府主导、干预贯穿于几乎所有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之中,特别是在社会保险制度中这一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1.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

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是社会和国家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医疗需求,使每个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失业时,能够及时地从社会保障方面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基本的医疗和药品,从而能够正常地生存下去。人的基本生活包括:吃饭、穿衣、住房以及获得个人自由与进步的机会,这是保障基本需求原则的基本要求。作为一个国家和政府,发展社会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国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需要原则。

要搞好基本生活保障,就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地确定基本生活保障线,这是基本生活保障的依据。基本生活保障线是指平均每人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收入水平或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低于这个水平,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就要受到影响。基本生活保障线也是衡量是否贫困的标准。在我国,目前将基本生活保障线确定为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失业人员救济标准线、农村扶贫标准线,分别确定不同的待遇标准。此外,还应确定最低养老金标准线等,以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

2.社会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保障是个人消费的分配,社会可供分配的消费品的数量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以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和标准要与国家、社会及公民个人所能提供的财力、物力相适应。西方福利国家在社会保障标准方面,待遇过高,包揽过多,给政府财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养成了国民的依赖心理,要改变这种状态却举步维艰。目前,许多国家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都力图避免这一弊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还没有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生活水平。而且,全国还有几千万人没有摆脱贫困。中国的基本国情一方面决定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又限制了社会保障项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也不能过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具有刚性,易升不易降。但也不能过低,要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需要,保证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中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必须的项目一定不能少,重要的事情先办,范围和水平不能过高过宽。法定的基本保障只能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想要提高受保人的生活质量,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以自愿进行补充保障。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障是保证社会成员有安全感的稳定机制,也是保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调节机制。保证公平,即在社会保障制度下,每一个社会成员或劳动者,即使没有了收入来源或收入极低时,也有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权利。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在高低收入之间有再分配的功能,让每个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生病、伤残时能满足其基本生活要求。社会保障不体现公平原则,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保持经济运行的较高效率,社会保障也不能再像计划经济那样吃“大锅饭”。因此,社会保障在考虑公平时,还要尽量考虑效率,体现激励原则,如保费一般是按个人工资比例缴纳的,工资高者缴的多,享受标准也高。效率原则就是要让对社会作出贡献大的,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高一些,这会激励劳动者更好地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率。

在这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要考虑“公平”和“保障”的要求,如果离开了“给劳动者以物质保障”这一宗旨,仅以劳动贡献来决定保险待遇,那么只要按劳分配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搞社会保障。但是,效率也决不可少,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基本手段,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必然起作用。经营好的单位和经营差的单位相比,不仅在职职工的工资待遇要高一些,而且社会保险待遇也应好一些。从职工个人来看,劳动好的和劳动差的相比,不仅工资收入高些,而且保险待遇也高些。如果不体现这一区别,职工退休时不管原来劳动和工资如何,拿一样的退休金,无疑是打击先进,鼓励落后。可见,社会保险中要体现激励要求,效率原则,保险待遇一定要有差别。当然,这种差别要有一定的度,不能大到主次不分,甚至主次颠倒的地步。社会保障只能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如果失业救济金比就业时工资还高,人们宁肯失业也不工作。这种保障,不仅没有效率,也失去了公平。

4.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鲜明特点。公民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履行一定的义务之后就应享受保障的权利。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所以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社会保障的经办主体虽然是国家,但其费用负担却是以个体劳动者付费为前提的。因此说,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特点。

首先,社会保障是人人平等享受的权利。现代社会保障区别于以往各种慈善救济事业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是公民应当享受的一种权利。人人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权利,意味着反对各种歧视,包括反对职业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政治歧视、宗教歧视等。其次,权利主体应承担义务。与权利主体相伴随的是义务,公民、社会成员作为义务的主体要履行应尽的义务,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资格。义务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基本的,称之为劳动(或工作)义务;第二个层次是捐献(或缴费)义务。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增强公民自我保障意识,强化投保意识,有助于每个公民从个人利益上关心自己的保障待遇,从而密切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风险的社会保障机制。

七、我国“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工作的六项任务

2012年5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形成基本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并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基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推进制度建设。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保障政策,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大力发展补充保险。

(2)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和经办管理资源,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3)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实现基本覆盖。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

(4)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差距。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普遍开展和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

(5)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6)加强社会保障管理与监督。严格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加快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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