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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险和居民社会保险

时间:2022-04-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障体系及构成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和。其中,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一般而言,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以此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和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障体系及构成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和。社会保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系列社会保障项目所构成的体系的总和。社会保障可从不同角度分类,按实施方式不同分为强制性保障项目和自愿性保障项目;按保障对象不同分为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保障项目和面向特定社会成员的保障项目;按资金来源不同分为国家财政资金建立的保障项目、企业缴费建立的保障项目、个人缴费建立的保障项目、社会捐赠资金建立的保障项目。但一般按保障对象分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保险四类。其中,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具体见图21-1。

(1)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国家及各种社会群体运用掌握的资金、实物、服务手段,通过一定机构和专业人员,按照科学的工作方法,向无生活来源、丧失工作能力者,以及向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和家庭、一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幸事故的遇难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图21-1 社会保障体系图

(2)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它的目的是增进群众福利,改善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它把社会保障推上最高阶段;社会福利基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和社会群体。社会福利的内容较多,按内容分为教育福利、住房福利、基础设施、个人生活福利、财政补贴等;按保障的主体分为未成年福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职工福利和家庭福利。对非劳动者而言,社会福利是其变相的收入来源,而对劳动者而言,则是获得工资后的额外收益,以致社会福利有“社会工资”的美称。

(3)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社会优抚和安置的简称,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通过抚恤、优待和安置,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水平并带有褒扬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因而其优待和抚恤标准一般为保证被保障人的生活水平相当于或略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社会优抚的对象是复员退伍军人、伤残军人、为国捐躯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家属;其资金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

(4)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一是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被给付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于基本性的社会保障;二是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者;三是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补偿劳动者的收入损失;四是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雇主)、劳动者(雇员)依法缴费及国家资助和社会募集。

二、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社会保险的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主要体现为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凡是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种组织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也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互助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一般而言,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以此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

(3)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以满足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标准的。大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都是以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决定的。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目的不同。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注重社会效益,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

(2)举办主体不同。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举办,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商业保险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一般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公民参加,而且保障范围、缴纳保费标准、给付水平等都依法规定,被保险人无权选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除了少数险种(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外,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

(4)保费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甚至可以由财政补贴。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缴纳。

(5)保险金额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和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要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保险金额则取决于投保人的保障需要和保费支付能力。

四、社会保险的种类

根据保障内容的不同,社会保险一般可以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也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于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一般是指社会中的老年者。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养老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条件,通常为被保险人必须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必须缴足一定期间的保险费或者服务满一定年限,以及被保险人完全退休。

养老保险保险金的给付大多数采用年金形式,一般按照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按年、月、季分期支付。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于劳动者因疾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

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患病后能尽快得到医治,恢复劳动能力重新从事劳动取得经济收入。医疗保险的给付条件一般包括:被保险人必须因病而失去劳动能力并停止工作进行医治;被保险人因患病不能从原雇主方获得正常工资或病假工资;被保险人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作期限和缴纳最低期限的保险费;等等。医疗保险保险金的给付一般分为现金给付和医疗给付两种。现金给付就是以现金形式给予被保险人保险保障,包括疾病现金给付、残疾现金给付和死亡现金给付。医疗给付是指以医疗服务的形式给予被保险人保险保障,包括疾病治疗、住院治疗、供应必需的药物以及提供专门的人员服务等。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于劳动者因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社会或经济原因的影响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失业者维持基本生活,促使其重新就业。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一般包括所有非自愿丧失工作机会的劳动者,但是为了防止失业者产生依赖心理和不劳而获的逆选择,各国政府对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和给付条件都作了具体的严格规定,通常包括:

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失业必须是非自愿的失业;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就业期限条件、缴纳保险费期限条件和居住期限条件等;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等等。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各种意外事故或职业伤害致残,甚至致死时,对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适用无过失责任补偿原则,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要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由于工伤保险属于职业伤害赔偿保险,保险费由雇主或企业独立承担。

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一般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伤害程度及医疗费用来确定的,通常包括医疗期间待遇、残疾待遇和死亡待遇等内容。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针对女性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需要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已婚且即将生育的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的保障内容是弥补妇女因生育期间停止工作所导致的收入损失,由于生育行为是正常的生理现象,妇女因生育行为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与一般的非正常生理活动疾病不同。生育保险保险金的给付一般分为现金给付和医疗给付两种,现金给付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补助费和看护津贴等,医疗给付是为产妇提供的各种助产医疗服务,包括产前检查、一般性治疗、住院治疗,以及必要的药物供应、生育照顾、家庭护理等。

五、社会保险的功能

作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与持续发展的安全稳定系统,社会保险有多方面的功能。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表述,但基本的功能不外乎为稳定功能、调节功能、促进功能和互助功能等。下面主要介绍三种功能。

(1)稳定社会功能。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动力机制与稳定机制,市场机制即是现代各国经济发展的首选动力机制,而社会保险则充当着首选的稳定机制。任何时代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都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而各种特殊事件的客观存在,又往往给社会成员造成群体性的生存危机,如人口老龄化、自然灾害、工伤事故、职业病、疾病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失业现象等等,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且会导致收入丧失及失去有效的生活保障。如果国家不能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部分社会成员就可能构成社会不稳定的风险因素,社会秩序可能因此而失控,并破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国家从法律上、经济上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乃至不断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有效地缓解乃至消除引起社会震荡与失控的潜在风险,进而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社会保障是通过预先防范和及时化解风险来发挥其稳定功能的,它在许多国家均被称为“精巧的社会稳定器”或“减震器”。

(2)调节经济功能。社会保险制度的调节功能表现在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在政治上,社会保险既是各种利益集团权力较量的结果,同时也是调整不同利益集团、群体或社会阶层利益的必要手段。在各个不同的领域,社会保险制度发挥着不同的调节功能。在经济领域,社会保险的调节功能尤其显著。在第一层次上,社会保险制度有效地调节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在第二层次上,社会保险调节着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并通过税收或“转移性支付”给予保证,进而分配给受保障者或有需要者。通过资金的征集与待遇的给付,在不同的保障对象之间横向调节着收入分配,在高收入与低收入阶层之间实现着纵向收入分配。在第三层次上,社会保险调节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储存与分配,直接调节着国民储蓄与投资,并随着基金的融通而对相关产业经济的发展格局产生调节作用。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制度还对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产业结构起调节作用,同时也有效地协调地区间的发展。

(3)促进发展功能。社会保险规模与范围的不断扩大,筹集的社会保险资金日益庞大,使得社会保险制度本身也具有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应实力。一方面,社会保险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资金的直接投入和有效运用,促进某些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制度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此外,社会保险有利于劳动力再生产的保障与劳动力市场的维系,同时促进劳动力资源的高效率配置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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