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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概况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社会保险,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安排。《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每个社会成员在工作和生活中,总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等风险,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安排。这一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相关社会成员参加的一种制度。作为一种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劳动者的工资分配相比,社会保险属于二次分配或者称再分配,它主要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在劳动者遭遇风险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

商业保险相比,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它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同时,社会保险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性、福利性和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定、收入稳定、风险可控。

社会保险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时任德国宰相俾斯麦,为了缓和当时德国的劳资矛盾,通过立法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工人养老金、健康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制度。其中,1883年颁布的《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法》和1889年颁布的《伤残及养老保险法》三部法律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这一制度涵盖了疾病、工伤和年老等三项劳动者面临的劳动风险,并在体制上明确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受到了德国工人的普遍欢迎和积极参与,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时德国的劳资矛盾,有效地促进了德国的经济发展。此后,欧洲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并得到大力推行和发展。

1935 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了《社会保障法》,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它的颁布标志着西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形成体系,也标志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国家干预得以在全世界流行。1942年剑桥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贝弗里奇接受英国首相丘吉尔委托,完成了关于社会保障计划的研究报告,即《社会保险及相关事务》,也称《贝弗里奇报告》,该报告提出建立全社会的国民保险制度,国家对公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从生到死的一切安全保障。这一社会保障计划从1944年开始启动,到1948年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完成。当年,时任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第一个建成福利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由此进入一个全面发展和完善的时期。

应该说,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并且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社会经济政策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始于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1986年4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首次提出要有步骤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从1986年以推行退休费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起步,逐步向医疗、失业等保险制度延伸。

1991 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负担。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社会保障制度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五大环节之一,并明确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

2010 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得以全面确立,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包括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也即通常所说的,五大保险制度。

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支付安排,保障公民在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章规定,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分别覆盖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城镇未就业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和待遇支付安排,保障公民在因病或者意外伤害时获得就医诊疗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就业居民。

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和待遇支付安排,保障部分行业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时获得治疗、康复所需经费、或者给予职工及其供养人员必要补偿和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制度只覆盖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

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和待遇支付安排,保障公民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时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重新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有以下情形失业人员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和待遇支付安排,保障女性公民因生育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来源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一样,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

社会保险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每个社会成员在工作和生活中,总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等风险,这些风险常常是避免不了的。但是一旦社会成员遭遇这些风险,如果不能及时防范或者克服,对社会成员个体来说,会影响生存和生活,甚至带来更多的不幸。同时,也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正因为此,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可以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政策,帮助社会成员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改善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准和福利,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保险为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解决了后顾之忧,也为用人单位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虽然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社会保险同样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认可和关怀。参加社会保险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劳动热情,也能够提升员工的归宿感和忠诚度。加上社会保险的互助性和社会统筹能力的扩大,社会保险可以化解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方面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工成本,提升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从而确保用人单位长盛不衰。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即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保证每一个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落实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际体现和根本所在。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保证作为劳动者的广大公民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劳动者对更加美好生活的期待。社会保险还能够提升国民整体素质,促进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为此,国家必须建立社会保险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才能保证劳动者共享社会成果的需要。

《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正式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劳动者、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由于用人单位与个人承担的社会角色不同,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也同样承担着不同的法定义务。

1.登记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3.申报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登记和缴费。职工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其中,缴费义务视险种不同,履行不同的缴费义务。

案例

发放社保补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义务

耿某于2011年5月进入某物业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好月基本工资,工作时间按标准工时工作制。工作期间,该公司未给耿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直接支付社保补贴。2012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耿某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公司则认为双方口头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由公司每月支付耿某500元社保补贴,总计已支付5000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耿某补办用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耿某未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案例点评: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的长远利益。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办理社会保险也不仅是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因此,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险,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放弃社保的长期保障。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来规避其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责任,但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不可推卸之法律责任,并不能因用人单位支付了所谓“社保补贴”而免除。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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