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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不能替代职工社会保险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负责人与王先生约定,企业为王先生购买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并称,王先生不需要缴钱,同样得到保险。专业人士告诉王先生,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有很大区别,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至于商业保险虽然也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福利,但它是自愿的,并不等同于社会保险。

四、商业保险不能替代职工社会保险

案例1: 2000年5月,吴某被聘用为某外资公司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人民币3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间,该公司为吴某办理了商业“康宁”保险,但没有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规定为吴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双方对此均系明知也均无异议。2004年10月2日,在公司放假期间,吴某因与公司总经理产生矛盾而将办公室电话机摔坏。同年11月11日,该公司以吴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吴某劳动关系的决定。法院审理后指出,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公司应当为吴某缴纳从2000年5月起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12000元;公司为吴某办理的“康宁”保单归公司所有。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该外资企业未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是为其办理了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不属于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应当参加的社会保险的情形。双方虽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不参加社会保险均未提出异议,但纠纷发生后,吴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符合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能以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商业保险就免除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故公司应当为吴某缴纳从2000年5月起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案例2:王先生是去年从外地来上海某私营企业工作的。在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负责人与王先生约定,企业为王先生购买商业保险(人寿保险、伤害保险),代替社会保险,并称,王先生不需要缴钱,同样得到保险。王先生向专业人士询问,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有什么区别?商业保险可以代替社会保险吗?专业人士告诉王先生,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有很大区别,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为此,我国先后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众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上海市为例,目前,上海市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除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分担的。外地人员来上海就业,只要办理了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就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外地人员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就是违法。至于商业保险虽然也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福利,但它是自愿的,并不等同于社会保险。

这里告诫读者:社会保险是竞争社会的避风港,保障在竞争中由于身体因素、技能因素等处于劣势的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有些人以为自己年轻,不看重社会保险,以为用人单位不上保险也没什么,只要给的工资多就行了,还有的人以为最好不要扣保险费,都当工资发下来不是更好?殊不知每一分钱的积累,都是今后生活的保障。当然,商业保险也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有经济实力,在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之外,另行购买商业保险,这对员工无疑是福音了。特别提醒一些企业的老总们,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是违法的,员工在“跳槽”或离职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企业必输无疑,到时候既要补缴社会保险费,还要承担滞纳金和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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