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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点掌握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死亡与遗嘱保险等概念。即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章 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

【学习目的】

重点掌握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死亡遗嘱保险等概念。领会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的特点、原则以及它们与商业保险的关系。熟悉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结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保险筹资与保障模式、政策保险的主要种类。了解我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种类

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人类步入现代社会的产物,它起源于德国,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源于1952年《劳动保护条例》的颁布,经过不断变革,形成了当前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根据具体保障范围的不同,社会保险主要分为: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死亡与遗嘱保险等(如图10-1所示)。

图10-1 社会保险种类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及原则

(一)社会保险的特点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不同,社会保险涵盖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各国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共性,如参保对象是全体劳动者,实施手段具有强制性,保障标准是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等。总的来说,社会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保险经营具有非营利性

作为政府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经济效益决定保障水平。社会保险通常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来管理和经营,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为经营方向,以社会效益作为实施重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总体目标,其保障水平的高低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政状况以及政府政策目标等因素。

2.保险实施具有强制性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强制实施,一方面,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另一方面,社会保险保障对象、保障范围、缴费标准以及给付水平等内容,都由国家立法确定,具有统一性,任何企业和个人均无权变更。

3.保险保障具有普遍性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每位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险不仅对所有参保劳动者具有普遍的保障责任,而且把劳动者普遍面对的危险都列入相关的保险项目中,劳动者依法缴纳了保险费后,如果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就能够依法获得收入损失补偿,保障其维持基本生活。

4.经济上具有互济性

由于社会保险覆盖面广,承保人数多,承保风险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充分分散,危险损失能够由全体劳动者共同承担,因而表现出在职者与退休者代际之间、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健康者与体弱者之间经济上互济互助的特点。

(二)社会保险的原则

1.强制性原则

强制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实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必须无条件参保,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强制性原则是社会保险的首要原则,它保证了社会保险具有广泛的承保范围和庞大的被保险人群体,既有利于充分分散危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又有利于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

2.基本保障性原则

基本保障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险以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致力于保障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疗,育有所护,失业有所扶助,死亡有所安顿,遗属有所安排,稳定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

3.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和政策性,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举办,体现政府的职能和责任,往往更倾向于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通常劳动者缴纳的保费与收入正向相关,收入高则缴费多,但其受益并不一定等量上涨,差额的积累由低收入者分享,保障水平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4.互助共济性原则

互助共济性原则是指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分配,实现劳动者空间上和时间上的互助共济。空间上的互助共济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域范围内调剂资金,实现全国范围内劳动者间的互助共济。时间上的互助共济是指,劳动者工作时缴费、退休后受益;健康时缴费、生病后受益;未孕时缴费、受孕后受益的原则。

三、社会保险的功能与意义

(一)社会保险的功能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具有分散劳动风险,补偿经济损失,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等功能。

1.分散劳动风险的功能

社会保险通过收取保费的形式,实现劳动风险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分散。空间上将集中在劳动者个人或单位上的,因遭遇劳动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每位劳动者。时间上将集中在劳动者某一时间段因年龄、健康状况、生理情况或偶然事故失去劳动收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劳动者工作的不同时间段内加以分散。

2.补偿经济损失的功能

社会保险补偿经济损失的功能表现为,在特定情况下为劳动者补偿收入和提供服务。补偿收入是指当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去劳动机会时,为其或者家属提供经济补偿。提供服务指在劳动者患病、伤残、生育或失业过程中为其提供治疗、护理、就业指导等特殊服务。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

社会保险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保险可以平滑经济周期。当经济萧条,就业率下降,出现需求不足时,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会增加有效需求;相反,当经济繁荣时,失业救济金等会自动减少。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能够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

4.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

社会保险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渠道之一,具有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的功能。社会保险基金的分配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通常对高收入者加以一定限制,对低收入者给予一定保证,从而促进收入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减轻由贫困引起的社会困难。

(二)社会保险的意义

1.社会保险的微观意义

(1)有利于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劳动是人们获得物质生活来源的主要手段,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劳动者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也难以维持。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家庭的最后一道防护网,通过经济补偿和提供服务,能够保障劳动者或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持其家庭基本生活。

(2)有利于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队伍。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充分解决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死亡等保障问题,不仅有利于维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增强企业凝聚力,而且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的加盟,优化人力资源队伍,增强企业竞争力

(3)有助于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向职工提供再就业补助金帮助职工就业,还可以通过向职工提供转业培训费、向雇主提供职业发展费等方式,对职工技术培训和教育方面给予帮助,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和企业结构调整。

2.社会保险的宏观意义

(1)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保险覆盖面非常广泛,参保人群特别多,其不仅能够促使劳动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充分分散,提高劳动者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识,而且有利于团结劳动者,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

(2)保障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劳动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劳动者由于遭遇劳动危险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这会直接影响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社会保险通过补偿劳动者失去劳动后的收入,来保障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社会保险的这一功能弥补了当劳动者退休、失业、患病、负伤或死亡等情况下,工资无法再继续保障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缺陷。

(3)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保险通过积累劳动者和企业缴纳的保险费以及政府拨款,形成规模巨大的社会保险基金。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其投资经营效果,将有效带动国家基础产业的成长,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促进经济发展。

(4)有助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社会保险促进社会财富再分配,推进社会公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从企业与劳动者方面讲,企业或雇主也缴纳了一定比例的保险费,而且此比例通常高于劳动者个人缴纳的比例,但他们并不享有社会保险金给付,他们缴纳的保险费带来的利益由全体劳动者分享,即国民收入向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进行了重新分配。其次,在劳动者之间,由于保费的缴纳比例通常与工资正向相关,高收入的劳动者所缴纳的保险费比低收入者多,但劳动者是否能受益或受益多少取决于其是否满足某些条件,缴税多的人受益并不一定等量上涨,即国民收入向更有利于低收入者的方向进行了重新分配。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

社会保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建立,以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劳动者缴纳保费的多少取决于投保时的收入水平。商业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建立,以签订保险合同为依据。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是对等关系,体现等价交换,即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2.保险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和政策性,要求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益。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通过提供保险服务获取利润,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3.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主要服从国家社会政策的支配,其保险保障范围、缴纳保费标准、给付水平等都依法规定,被保险人无权选择,社会保险出现赤字,由国家财政负最终责任。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活动,遵循投保自愿的原则,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投保险种、保险金额等都有一定自主选择权,商业保险受市场竞争和价值规律的制约,自负盈亏。

4.保费来源与计算方法不同

社会保险保费一般由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以及政府拨款组成,各方承担的比例,因险种不同、经济承受能力不同而各异。由于对工资水平、利率变动、人口数量等指标难以进行长期有效的准确预测,社会保险一般事先测算出当前或以后的给付需求总额,然后按一定比例强制分摊给每位参保人。商业保险保险费完全由投保人承担,同时投保人还负担了保险人的营运管理费用,因此商业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高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保险费率是严格按照数理统计理论,用精算方法计算出来的。

5.保险金额与给付标准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国家立法统一规定,只提供基本的生活费、基本医疗保健费用,保险给付的多少并不取决于劳动者个人负担保费的多少,给付金额与所缴纳的保费额无绝对联系,而以被保险人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由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所决定,而且被保险人未来享有保险金额的多少,一般由投保人所缴纳保费数额的多少和投保期限的长短决定。

6.保障范围与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特点,其保障范围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范围内的所有劳动者,其保障水平一般在贫困线以上,而在一般水平以下,过低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过高则容易产生依赖和懒惰的副作用,社会保险有利于低收入阶层及退休者保障其基本生活。商业保险遵循投保自愿原则,保障水平是满足人们对保障的特殊需要,投保人可根据其面临的风险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险种和保险金额,保障水平高低悬殊,有利于高收入阶层巩固自己的生活保障。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有很大区别,但二者稳定社会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是相同的。从它们的社会角色来看,二者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合作。

1.在保障目标和险种设置上二者相互补充

一方面,社会保险开设了商业保险所不宜承保的险种,如失业保险,有助于解决失业产生的家庭生活危机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有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其险种项目较少;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其根本动机是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因而要求各保险人提供全面性、差异化的产品,从而弥补了社会保险在保险产品上的不足,满足了社会成员更高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

2.在保障水平上二者相互补充

商业保险属于商业行为,主要适用于有经济条件参加保险的人,实施范围比较窄,高收入者一般能得到较好保障,而低收入者往往无力参加。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特点,面向全体劳动者,保险范围广泛,对象众多,而且往往更有利于保障低收入阶层及退休者,能很好地弥补商业保险在保障水平上的不足。

3.在实施过程中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一方面社会保险的实施具有强制性,保障对象具有普遍性,要求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都参加保险,这有助于劳动者在实践中提高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保险意识,从而有助于商业保险的开展和普及。另一方面,商业保险的发展,为社会保险的实施过程,提供了投资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借鉴。此外,由于社会保险的发展直接或间接地降低了商业保险的利润水平,削弱了商业保险的发展,因而刺激了商业保险为寻找、弥补社会保险之不足而不断设计新险种,创造新业务,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商业保险更加迅速的发展。

案例10-1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发给个人?

某铁路建工集团公司招用了不少农民工,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希望把社会保险费纳入工资发给个人。因此,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打算把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折合成占农民工工资20%的社保费和工资一起发给本人,由本人自愿去办理社会保险,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列入约定条款,认为这样不但省事,而且受农民工欢迎。

问题:

1.农民工能否参加社会保险?

2.社会保险费能否当作单位福利发放给个人?

资料来源: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网站。

第二节 社会养老保险

一、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结构

(一)社会养老保险定义及特点

1.社会养老保险的定义

社会养老保险,又称老年社会保险或退休收入计划,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于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保障、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是社会中的老年者。对于老年者的衡量一般以法律制度规定的年龄为标准。出于促使社会劳动力不断更新,保证社会生产正常发展的目的,社会保险在给付条件上,一般除了规定被保险人必须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必须缴足一定期间的保险费外,还要求被保险人完全退休。即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无论其实际劳动能力是否丧失,都应按时退休,这是他们在享有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时应该放弃和解除劳动义务的前提。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付方式有一次性给付和年金给付两种,多数国家采取按照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按年、半年、季度或月分期支付的方式,并适时调整社会养老保险保险金给付标准,避免劳动者老年生活水平因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而降低。

2.社会养老保险的特点

(1)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社会保险险种。社会养老问题关乎国家的安定,几乎所有开展社会保险的国家都设置了社会养老保险项目,把发展养老保险项目作为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突破口。社会养老保险项目是社会保险的核心,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项目之一。

(2)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的是全体劳动者,对象极其广泛。社会保险保障的是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其中年老退休是每一个劳动者都无法回避的事实,因此全体劳动者都属于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

(3)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积累性。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期限长,劳动者参保后即开始缴费,一直到退休止。劳动者退休后受益的保险金实际上是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及政府补贴的长期积累。社会养老保险的积累性与商业人寿保险相似。

(4)社会养老保险负担重。一方面庞大的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加重了资金运营的困难。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赡养率不断提高,社会养老开支逐年增加,大大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甚至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状况。

(二)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结构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它的影响面大、社会性强,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综观各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体系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其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保障需求的差异,基本养老保险又分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及农村养老保险,构成了我国养老体系的三大支柱。

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的,以保障城镇劳动者依法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是各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主体。

2.企业年金保险

企业年金保险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为企业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的,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是对土地保障、家庭代际养老等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方式的有效替代,是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扩充,在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深、农村城镇化进度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筹资与保障模式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主要有现收现付模式和基金模式,其中基金模式又分为完全积累模式和部分积累模式。

1.现收现付模式

现收现付模式指在一段时期内,政府根据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本期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制度安排。现收现付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1)即收即付。该模式下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金根据每年实际需求从在岗劳动者工资中计提,本期征收,本期使用,不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储备资金。

(2)期限不长,操作简单。该模式下预测期一般较短,因此养老金测算、养老保险费率制定等过程相对简单,易于操作。

(3)筹资规模不大,负担较轻。该模式下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规模不大,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都不大,当期不形成缴费负担。

(4)不留存积累资金,管理较为方便。该模式下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无须为以后时期养老金支付留存大笔积累资金,只留有少量储备金以供周转使用,因此不涉及资金投资运用等问题,管理较为方便,且不受经济波动或通货膨胀的影响。

(5)属于“代际赡养”,实现横向平衡,利于收入再分配。该模式下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以同一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支出,体现了世代互助互济的特征,有利于实现收入再分配。

(6)难以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该模式下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大,在岗劳动者的负担日益加重,容易影响劳动者工作积极性,可能出现基本养老基金收不抵支的现象,从而引发养老金支付危机。

2.完全积累模式

完全积累模式是政府在综合考虑死亡率、出生率、退休率、工资增长速度和物价指标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的基础上,对未来时期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进行预测,确定一个能够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总保费率,并以此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安排。完全积累制遵循先积累、后受益的原则,从长远目标考虑养老保险金收支平衡,并对已经积累起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有计划的投资运营,再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投资回报返还给投保人。完全积累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不会出现寅吃卯粮、收不抵支的问题。劳动者一般从工作的第一天起,就必须依法定期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些国家还规定企业或雇主也必须为职工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保费积累形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投资运营保值增值。

(2)有较强的激励作用。该制度强调“谁积累谁受益”,劳动者依法缴纳保费后,退休后定期或一次性获得基本养老金,受益的多少与缴纳的数量相关,这有利于调动人们劳动和参保的积极性。

(3)期限长,指标多变,操作复杂。该模式要求对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的通货膨胀率、利息率、死亡率、生活费用指数等指标做出准确预测,以此评估未来对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需求,计算平均缴费率。由于这些指标本身很难预测、难以控制,易受经济波动的影响,因此该模式下保险费率的预测和养老金给付额度的确定都非常复杂。

(4)筹资规模大,管理较为困难。该模式在实施初期一般费率相对较高,保费收入大于支出,出现顺差,形成储备金。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储备金可用于弥补支大于收的年份出现的逆差,但其庞大的数额为资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了压力,使得资金的投资管理较为困难。

(5)属于“同代自养”,即本代人养本代人,年轻时积累资金年老时受益。这种模式一般缴费率较高,能够积累巨额基金以保证充足的支付能力,因此不必担心受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但易受经济波动尤其是通货膨胀的冲击。

3.部分积累模式

部分积累模式是以上两种模式的结合。该模式以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收支平衡为重点,在确保养老金充分给付的条件下,按照偏低的积累率,计提一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储备金,以应对退休高峰期和意外风险条件下对保险资金的需求。与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相比,部分积累模式有以下特点:

(1)当期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用于已退休劳动者的养老金支付,另一部分用于在岗劳动者将来退休后的支付,既能实现同时期本代人与上代人收支的横向平衡,又能达到本代人年轻时与年老时的纵向平衡。

(2)既能实现现收现付模式下养老金的代际转移、收入再分配功能,又继承了完全积累模式刺激缴费、提高工作效率的优点。

(3)既保留现收现付制操作简单、管理方便的优点,又继承了完全积累模式积累资本、应付老龄化危机的制度优势。

(4)既能够减轻现收现付模式福利支出的刚性,又能够化解完全积累模式下企业缴费负担过重问题与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

(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现行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模式,主要有三种:普遍保障模式、强制储蓄模式和收入关联模式。

1.普遍保障模式

普遍保障模式也称全民保险模式或国家型养老保险,该模式下劳动者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只要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均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普遍保障模式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补贴,养老金按统一水平支付,与个人收入状况无关。该模式强调政府责任,政府负担重,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2.强制储蓄模式

强制储蓄模式也称公积金模式,一般采用固定缴费模式,由国家立法要求企业和劳动者各缴纳定额保险费存入银行,缴费及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专款专用,当投保人年老或死亡时,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按月支付或用于继承。该模式透明度高,政府责任小,负担轻,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突出了个人自我保障,实质上是一种储蓄制度。该模式的缺点是缺乏互济性,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老年生活需求。

3.收入关联模式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养老压力逐渐增大,出于节省开支、合理分担养老责任的目的,多数国家采取收入关联模式,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方负担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其中企业往往承担大部分,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个人在不影响其生活水平的条件下也承担一定的比例。收入关联模式保险金的给付结构和水平受收入替代率(即劳动者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占退休前收入的比例)制约,保险金与物价波动、工资增长水平等建立某种关联,一方面使养老保险金随在职劳动者平均工资的提高而提高;另一方面防止养老保险金因通货膨胀而贬值。

(三)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模式

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实行现收现付制,由于该模式的弊端不断显现,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实施,进一步调整了相关机制,扩大了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方面,要求建立个人养老账户。规定用个人投保费的全部和企业投保费的一部分,组建成为劳动者每人持有的个人养老账户资金。2010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工作调动跨省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个人账户资金属于个人财产,死后可由法定继承人享有。个人养老账户实行长期积累,主要用于解决退休劳动者所尽的缴费义务不同,从而养老金收入不同、生活宽裕程度不同的问题。

另一方面,要求建立社会账户。社会账户以企业缴费为主,此外,如果投保人过世且无继承人,那么应当继承的个人账户资金也一律归入社会账户。与个人账户资金不同,社会账户表现基本养老保险公平的一面,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以及救助基本养老金不敷晚年享用的受保人。社会账户实行当年现收现付,主要用于解决退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来源问题。

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承保对象是城镇一切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员工,以及工商个体劳动者,由法律强制实施,违者受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投保、企业投保、资金运营增值以及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的滞纳金、利息及罚款收入等部分组成。

基本养老金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资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退休前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给付,体现公平原则。个人账户养老资金由缴费记录在15年以上的,投保人历年累计连本带利的个人账户资金除以120,作为月养老金。此外,为保证养老金分享在业者的经济成果,我国政府规定只要在业者工资提高,一律按后者的平均水平适度提高退休金。

三、企业年金保险的筹资与保障模式

(一)企业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保险是企业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为企业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保险是一种辅助的养老金计划,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有效补充,通常以要求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实行规定缴费制,用于增加实力雄厚企业的退休员工的养老金收入,它是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增加吸引力、招揽人才的有效措施。

(1)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主要有两点作用:①有效分散风险,改善老年生活质量。企业年金保险作为辅助养老金计划,为职工建立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第二道养老保障,它使得养老责任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得到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同时能够有效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基金空账等不足的缺点,有利于改善劳动者退休后的养老生活水平。②保障养老资金安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采用信托方式,通过钱、权分离,能够有效降低运营管理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同时企业年金基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作养老金给付,且不因公司管理层变更或企业破产等而改变其支付目的,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对于企业而言,企业年金有助于优化企业人力资源。①企业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能够提高职工综合福利保障水平,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的加盟,增强企业竞争力。②差异化的福利保障体系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激励其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潜力,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③企业年金制度、特别是与职工期权计划融合的企业年金计划,可起到维系人才、减缓企业劳动力流动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3)对社会和国家而言企业年金具有以下作用:①企业年金保险的建立,既能充分分散养老风险,有助于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又能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②企业年金保险的建立有助于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实现养老保障责任由国家向企业和个人的部分转移,减轻国家财政负担。③企业年金基金是一国长期资金的主要来源,且其投资运用相对自由,有助于优化资金配置,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二)企业年金保险筹资保障模式

目前,综观世界各国企业年金保险,根据缴费方式的差异,可以将其分为现收现付模式和基金模式;根据实施方式的差异,可分为自愿模式和强制模式;根据支付和保障方式的差异,可以分为DB模式和DC模式。

1.现收现付模式与基金模式

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一样,现收现付模式企业年金,采取以支定收,即收即付的筹资模式;基金模式企业年金,采取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筹资模式。现收现付与基金模式特点,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中已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2.自愿模式与强制模式

自愿模式企业年金,一般通过国家立法制定企业年金基本规则,企业自愿参加,凡参加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运作,但具体实施方案、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选择。

强制模式企业年金,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所有企业都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年金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等完全由国家立法规定。

3.DB模式与DC模式

DB(Defind Benefit)模式是待遇确定型模式的简称,是指政府和企业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人或企业年金计划的发起人,向计划参与者做出承诺,保证按照约定标准向其发放养老金的企业年金模式。该模式的给付确定,以支定收,而缴费是不确定的。

DC(Defind Contribution)模式是缴费确定型模式的简称,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者,定期按照约定向养老金计划缴费的企业年金模式。该模式的缴费确定,以收定支,缴费纳入每个职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水平具有不确定性,由个人账户的缴费金额及其投资收益的积累额决定。

这两种模式对职工和企业而言,具有不同的特色。

(1)DB模式中,企业的责任和风险较大,企业需要承担投资风险或者承担经济不景气时大量支付养老金的风险;而职工的养老金待遇相对比较有保障。DC模式中,企业只履行缴费义务,对职工将来的养老金水平没有任何承诺,风险相对较小,而职工的风险相对较大,其将来的养老金依赖于缴费资金投资回报的高低,具有不确定性,养老金受金融环境的影响存在缩水的风险。

(2)DB模式中所有权不明晰,待遇确定型计划的流动性不足,职工流动时企业年金积累额不太容易随同转移。DC模式采用个人账户式管理,企业年金的所有权明晰,便于职工流动时转移。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基本养老保险都采用自愿模式下的现收现付制,企业年金保险中几乎所有的DB计划也都采用现收现付制,而DC计划则大多采用基金制。

(三)我国企业年金保险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实行缴费确定型模式,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应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立为基础,并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确定企业年金保障水平。

(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只有在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内部分配,包括建立企业年金为职工提供养老保险补充。

(3)具有经济承受能力。这是建立企业年金最重要或最根本的条件。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经济效益状况,直接决定着企业是否具备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和所建立年金保障水平的高低。

(4)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体系和较好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的企业内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以及集体谈判制度,是建立企业年金的必要条件。

四、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我国从2009年开始,逐步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指政府根据农村实际情况,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标,按照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要求,以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新农保承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要求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新农保养老金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在城镇就业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转移接续和待遇计发等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以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总的来说,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坚持以下基本原则:①坚持参保农民自愿参加,被保险人先缴费后受益,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②坚持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③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④坚持保险资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共同筹集的原则。⑤坚持建立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⑥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互为补充的原则。⑦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采取储备积累,略有结余的原则。⑧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新农保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社保措施,共同构成了我国多层次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问题,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案例10-2

高薪能替代养老保险吗?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月薪为1.2万元,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官司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问题:

1.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能代替社会养老保险吗?

2.外商公司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资料来源:北京劳动法律网,http://www.laborhr.com/article11691.aspx。

第三节 社会医疗保险

一、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结构

(一)社会医疗保险定义及特点

1.社会医疗保险定义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集资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向遭遇疾病风险的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帮助其恢复劳动能力,并提供疾病津贴,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里的疾病指一般疾病,发病原因与劳动无直接关系。

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患病后能尽快得到医治,恢复劳动能力,重新从事劳动,取得经济收入。有关医疗保险的给付条件,各国虽有不同规定,但大致都有以下几项:

(1)被保险人必须因病而失去劳动能力并停止工作进行治疗。

(2)被保险人因患病不能从原雇主方获得正常工资或病假工资。

(3)被保险人必须到达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作期限和缴足最低期限的保险费。

社会医疗保险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分为现金给付和医疗给付两种:现金给付就是以现金形式给予被保险人保险保障,包括疾病现金给付、残疾现金给付和死亡现金给付;医疗给付是指以医疗服务的形式给予被保险人保险保障,包括各种疾病的治疗、住院治疗、供应必需的药物以及提供专门的人员服务等。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水平的不同,医疗服务的期限、范围、水平也各不相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也都有不同的规定。

2.社会医疗保险的特点

(1)承保风险具有普遍性、频仍性、致命性。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承保的诸如年老风险、失业风险和工伤风险等相比,社会医疗保险承保的疾病风险更具普遍性、频仍性和致命性的特点。

(2)保障对象更具普遍性。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比其他保障项目更为广泛,原因在于影响健康的因素主要是疾病,它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每个人都会成为医疗保险的对象。

(3)与其他保险项目紧密联系。社会医疗保险常与其他保障项目交织在一起。任何社会保险项目的内容都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内容有联系,其他保险项目的运转均离不开医疗保障。

(4)保险待遇更具公平性。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机会和待遇是平等的,接受治疗和用药都是依据病情而定的,不受其他因素,如收入、职业和社会地位的限制。

(5)保障手段具有服务性。除了对享受医疗保险的人补偿医疗费用外,医疗保险还以提供医疗服务的方式为社会成员服务。

(6)保险金支付采取第三方付费的独特做法。社会医疗保险保险金的支付过程中,保险人不是把享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提供给受保患者,而是采取绕过受保人,与医疗机构,即医疗服务提供者结算的方式。

(二)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结构

由于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大,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保障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因此社会医疗保险通常根据城乡实际情况制定有差异的医疗保险计划。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的,以保障城镇劳动者遭遇疾病风险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各国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形式。

2.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的,以保障农村居民遭遇疾病风险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扩充,是实现医疗保险全民覆盖的重要手段。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一)国外医疗保险模式

根据支付模式及基金筹集方式的不同,国外医疗保险制度大体上可分为四种模式:国家医疗保险模式(免费型)、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现收现付型)、储蓄医疗保险模式(个人累积型)以及商业医疗保险为主导的混合型医疗保险模式。

1.国家医疗保险模式

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由国家或政府直接管理医疗卫生事业,以税收形式筹集资金,通过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向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资金,由医疗服务机构为国民提供低收费甚至免费医疗服务。

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①政府起主导作用,计划性较强;②资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预算,来源稳定;③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国家统一规定,国民享受医疗保健服务仅少量承担或不需承担医疗费用。

2.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是一种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由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组织,代表参保人向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形式。一般按“现收现付”的原则筹集资金,并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支付。

3.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储蓄医疗保险模式即个人累积型医疗保险模式,是一种政府强制雇主和雇员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缴费,建立一个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医疗储蓄账户,用以支付家庭成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形式。

此模式是一种强制性的定期储蓄模式,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强调个人(家庭)的责任感。医疗储蓄账户中的保险金只能用于本家庭成员,而不允许他人使用,所以不具备共济性的特点,缺乏社会公平性。

4.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模式是一种商业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缔结契约关系,约定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形式。几乎世界各国都有商业医疗保险模式,但主要是起一种补充作用,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将这种模式作为本国医疗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

(二)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最初采用国家医疗保险模式,1998年底,经过多年的摸索和研究,结合国外传统社会医疗保障模式与个人医疗账户的优势,我国政府推出在世界范围内独一无二的基本医疗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构成,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只在城市企事业单位实施,要求参保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并遵从下列四项准则:

1.“广覆盖”原则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一切企业的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包括企业、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基本医疗”原则

由于受保人医疗需求是无限的,所有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只能“量入为出”,即受保人能享受到的医疗服务,无论诊断、治疗、用药、手术,抑或检查、护理、病房等都限定在基本水平的范围之内。

3.“双向负担保费”原则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在互助与自助结合的“双向负担”原则之上,采取强制企业投保和受保个人投保的方式共同建立医疗保险基金。

4.“统账结合”原则

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防止相互挤占。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就医,超额个人自理;统筹基金用于住院治疗和慢性病治疗,并规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也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投保商业医疗保险来获得补充。

我国统账结合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模式既能实现医疗费用共享,疾病风险共担,又能达到使受保人年轻时积累资金,年老多病时享用的目的;既体现了公平,又有利于激励投保人提高工作效率;既有助于一切受保人渡过疾病风险,又能培养人们节约和适度使用医疗卫生资源的意识。

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

中国传统的农村医疗制度属于自费医疗制,新中国成立后,在广大农村地区兴办了合作医疗制度,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制的建立和发展,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合作医疗制度大部分解体。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农村医疗体制改革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改革的总方向是在保留自费医疗的基础上,更迅速地发展农村集资合作医疗制度。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采用“三三制”筹资比例,筹措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基层政权机构以及投保农民个人各按资金需要的1/3投保。坚持自愿原则,即建立在农民自愿参保的基础上,实现投保农民相互之间的互助共济。

我国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致有三种形式:

(1)由乡合作医疗管委会统一举办的合作医疗服务,资金来源于农民个人、村经济组织和乡经济组织三方,乡负责统一规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

(2)乡和村联合举办的合作医疗服务,乡负责管理,资金来自三方,医疗费用由全乡各村分摊,超支自负,医疗服务范围和享受标准则由乡和村共同商定。

(3)村办村管的合作医疗服务,经费来自村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个人的缴纳,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由村统一规定。

向农民筹集的医疗保险费,一般以户为单位,按村核算,按乡实行统筹。村及乡筹建医疗基金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筹措、运营、给付和管理。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致有以下几点内容:

(1)由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单位定期缴纳医疗保险费形成医疗保险基金。

(2)在缴纳一定数量保险费之后,农民有权领取医疗证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3)就医农民有享受医药费部分补偿的权利,至于补偿范围和标准,取决于各地农村医疗基金的状况。

案例10-3

住院期间企业能否以缴纳了医疗保险为由停发工资?

李某大学毕业后到A公司工作,公司为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2008年3月初,李某因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A公司以已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6月中旬,A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李某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李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

1.企业给员工缴纳的医疗保险是什么性质的?

2.企业能否以已缴纳医疗保险为由停发工资?

资料来源:北京劳动法律网,http://www.laborhr.com/article11691.aspx。

第四节 其他社会保险

一、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定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于劳动者因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社会或经济原因的影响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金给付

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非自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促使其重新就业。为了避免逆选择,失业保险通常具有较严格的给付条件,包括:

(1)失业原因是非自愿的。即失业者失业并非出于自身意愿,而是由于本人所不能控制的社会或经济因素的影响,包括季节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不景气失业等情况。

(2)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一般由失业保险主管机构根据失业者的申请报告和体检报告确定其是否具有劳动能力。

(3)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的限制。即失业者的真实年龄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

(4)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包括投保年限的限制,缴纳保费期限的限制,就业期限的限制等。

(5)失业者必须具备就业愿望。一般规定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必须定期向失业保险机构报告个人情况;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所或失业保险机构进行登记,要求重新就业,并接受职业训练和合理的工作安置。

失业保险津贴的支付主要遵循需求原则和激励原则。需求原则指尽量满足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以避免其陷入贫困。激励原则指失业津贴的给付不能造成失业者就业欲望的抑制,而是促使其积极地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再就业。

失业保险津贴支付时间分为等待期和支付期,即失业者失业后并不能马上领取失业津贴,而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设置等待期的原因主要有四点:

(1)从失业保险保障目标考虑,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者短期内的收入能维持在一定水平,而不是解决长期失业者的问题。

(2)从资金供给考虑,失业保险基金不具有无限的支付能力。

(3)避免大量小额津贴的烦琐支付,减轻管理负担。

(4)防止道德风险。

(三)失业保险的特点

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失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风险因素具有特殊性。失业保险受经济形势波动或社会政策变化的影响较大,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风险因素大多属于自然原因。

(2)风险事故具有特殊性。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均以失去劳动能力作为风险事故,而失业保险的风险事故是劳动者在具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失去劳动机会,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机会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3)筹资方式具有特殊性。大多数国家失业保险都采取现收现付制的筹资方式,不需计提责任准备金,并随着给付情况的变化而调整费率。

(4)失业保险的给付具有特殊性。为了防止失业者滋生懒惰和依赖心理,减少逆选择,失业津贴的给付除了在数额上规定给付标准低于失业者的在职工资水平外,还将给付时间划分为等待期和给付期,给付期限有限。

(5)保险职能具有特殊性。失业保险除了具有为失业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职能外,还通过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等方式,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案例10-4

失业保险金能不能折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李某是某厂职工,在企业工作了7年,2004年9月,由于企业减员,经协商后,李某同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厂在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给包括李某在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备案时,发现李某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每月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李某就单位拒付经济补偿问题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李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效,该厂已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且李某符合领取失业金资格,按规定应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判决该厂支付李某4970元经济补偿金。

问题:

1.什么情况下员工能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2.《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是什么?本案中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吗?

资料来源:北京劳动法律网,http://www.laborhr.com/article7288.aspx。

二、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乃至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金给付

工伤保险金的给付过程中,要严格区分工伤与非工伤,对于前者采取工伤给付补偿,对于后者实行社会救济。

工伤保险中的工伤一般是指职业伤害,即劳动者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而造成的伤残或死亡。通常劳动者在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以及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过失而遭受的伤害也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给付通常采取年金形式,为避免由于企业破产或停业而造成支付危机,工伤保险一般依靠国家制定完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强有力的行政手段贯彻执行。

(三)工伤保险的特点

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工伤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保费缴纳具有特殊性。工伤保险中劳动者个人一般不需缴纳任何费用。由于工伤事故属于职业性伤害,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为社会和企业创造物质财富而付出的代价,属于企业生产成本中的劳动力再生产投入,因而工伤保险中保险费一般都由雇主或企业独立承担。

(2)待遇标准具有特殊性。由于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的身体损失进行补偿,所以待遇标准一般根据劳动者的伤害程度及医疗费用等确定,待遇给付遵循从优原则,一般较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待遇更优厚,服务项目也较多。

(3)补偿给付具有特殊性。工伤保险遵循“无过失补偿”原则。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无论事故责任属于企业、本人还是相关第三者,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只要是因工负伤、致残或者患职业病,则不论年龄和工龄长短,都享受同等的待遇。待遇给付与责任追究相分离,保险事故责任的追究与归属不影响保险待遇给付,而且在企业劳动者工伤事故中,企业通常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案例10-5

因私推迟下班遭遇车祸属于工伤吗?

本该18点钟下班的居某,为等在同一公司上夜班的妻子,22点和妻子一起乘坐摩托车回家,半路发生了车祸,造成妻子死亡、自己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劳保部门不认定居某发生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居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将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12月6日,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融劳社工伤字[2006]06号《工伤认定书》;同时驳回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工伤的诉讼请求。

问题:

1.因私推迟下班遭遇车祸属于工伤吗?为什么?

2.社会保险中工伤的定义是什么?

资料来源:北京劳动法律网,http://www.laborhr.com/article11635.aspx。

三、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定义

生育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针对女性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生育保险金给付

生育保险以弥补妇女因生育期间停止工作所导致的收入损失为保障内容,其给付条件一般有以下几点:

(1)被保险人的缴费时间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2)被保险人产前的工作时间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限。

(3)产假期间雇主停发工资收入且被保险人不得从事任何有关报酬的工作。

生育保险保险金的给付一般分为现金给付和医疗给付两种:现金给付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补助费和看护津贴,其数额大多为工资的100%。医疗给付是为产妇提供的各种助产医疗服务,包括产前检查、住院治疗、生育照顾、家庭护理等。

(三)生育保险的特点

生育保险在保障对象、保障待遇、保障时间和给付方式上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相比具有明显不同:

(1)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具有特殊性。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已婚且即将生育,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女性劳动者。

(2)生育保险的保障待遇具有特殊性。生育保险的待遇不仅仅是为了弥补劳动妇女的收入损失,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劳动力再生产和人类社会的延续,因此,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要高于其他险种。

(3)生育保险的保障时间具有特殊性。与其他险种都带有的善后特点不同,生育保险以产前产后都享有为原则。在临产分娩前一段时间,由于行动不便,女性劳动者已经不能工作或不宜工作,而分娩以后,需要一段时间休假,恢复健康和照顾婴儿,因此生育保险期限明确划分为产前和产后。

(4)生育保险给付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生育保险的给付既包括现金给付又包括医疗给付;另一方面生育保险的给付与国家的生育政策和人口政策密切相关,鼓励生育,期望人口增加的国家,通常采取生育给付随生育数量递增的做法;控制人口增长的国家,如中国,则一般通过生育保险控制生育。

四、死亡与遗嘱保险

(一)死亡与遗嘱保险的定义

死亡与遗嘱保险又称“遗嘱给付”或“遗嘱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当受保劳动者不幸逝世使其遗属的经济收入受到影响时,向他们提供全部或部分丧葬费用,并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补贴其部分经济收入,从而保障亡者的善后事宜及其遗属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死亡与遗嘱保险金给付

遗嘱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家庭的基本生活,对劳动者生前所作的贡献表示酬报,从而安定社会生活。

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遗属仅仅指受保死者生前抚养和赡养的直系亲属,一般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和子女;也有部分发达国家规定遗属仅仅指生前抚养过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但法定继承人属于合法的遗属,这一点是国际共通的。

遗嘱保险除了提供必要的丧葬费用外,最主要的目的是保障不幸逝世的劳动者的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和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有时也包括其亲属和子女的一些特殊需要,如子女受教育的费用等。遗嘱保险可以以定期定量的方式给付,也可以以一次性的方式给付。

遗嘱保险中丧葬费用的给付分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两类,因工死亡的丧葬金高于非因工死亡的丧葬金。丧葬金一般以死者生前个人或所在单位,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发依据,有的国家规定按死者死亡前1个月的工资给付,有的国家规定按死者死亡前几个月的工资给付,如法国规定丧葬金按死者生前90天的工资数额给付,荷兰按3个月给付。丧葬金除以工资为基础计发外,有些国家也按绝对金额采取一次给付的方式。

遗嘱保险中遗属恤金一般分为一次性和经常性两类。一次性遗属恤金是对死者生前抚养家属的一次性给付,或按绝对金额给付,或按死者生前月工资的倍数给付。经常性遗属恤金即逐月给付的定期恤金。

(三)死亡与遗嘱保险的特点

(1)给付具有特殊性。给付包括丧葬费也包括遗属恤金,给付方式既可按年金给付也可实行一次性给付。

(2)实施具有特殊性。在实践中,遗嘱保险很少单独作为一个社会保险项目来实施,一般都与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组合成一个系列。一方面,考虑到参加养老保险的人逝世后其受赡养的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应予以保障,所以将其归入“老、残、遗保险”系列中一同实施。如,美国把它与老年社会保险、老年健康社会保险、残障社会保险合并一起,称为老遗残健社会保险制度;欧洲许多国家把遗属与老年、残障险种合并,统称为老年残障遗属社会保险制度。另一方面,因工或因公死亡者的受赡养的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则归入工伤保险的系列中。

第五节 政策保险概述

一、政策保险的概念

政策保险即政策性保险,是指国家出于某种特定政策目的,参照商业保险的一般做法,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某些领域的风险给予保护或扶持的保险。政策保险通常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官方或半官方的保险公司具体承办,并对承办方有强制性。

政策保险一般用于商业保险无法满足需求而政府力图对其进行扶持的行业领域。商业保险在风险低、经营效益好的领域竞争激烈,但对于一些风险较大、损失额度高、赔付高的行业领域,如农业、出口信用、海外投资等缺乏经营积极性。而这些领域对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要影响,因此,政府需要对这些领域开办政策保险。

二、政策保险的特点

政策性保险由于自身的特殊性,介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与后两者相比,政策保险具有以下的特点:

1.非营利性

政策保险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为实施特定的产业政策服务,促进国民经济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生活安宁稳定。维护社会稳健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保险所经营的险种,大多危险系数高且利润极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或者无力承办此类业务,但是国家为了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保障其产业发展所带来的宏观效应,通常会专门设置机构对该产业的危险予以相应的政策保障和财力支持。换言之,为了发展国家的相关产业,国家会充当经营主体的后盾,对经办主体予以经济上的支持和补偿,通过提供补贴与免税的形式,即使利润低甚至负利润都会继续开展此业务。

2.政策性目的

政策保险具有浓厚的社会政策性目的。一方面,政策保险通常不受商业保险法的具体规范和约束,也与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没有关系,而是由单独制定的专门政策法规来提供立法保护和法律约束。另一方面,国家根据一个时期的社会经济等国情来决定将何种保险业务列为政策保险,在什么时候将其列为政策保险,以及哪些人群是政策保险的保护对象,享受国家直接的政策财力的支持。这些安排同样与国家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制度不是同一体系,突出表现在相关政策对政策保险的经营内容、方式、费率、承包金额及赔偿方式等的规范上。

3.业务经营有特色

政策保险基于与商业保险不同的目的,在其经营活动中也有独特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一般是国家或由国家确定的特定保险机构,国家可以在政府职能部门中设置专门机构,可以单独成立专营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业务。以出口信用政策保险为例,我国设有专门的出口信用政策保险公司,英国的出口信用担保局和日本通产省的输出保险课,则是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来承担。

(2)政策保险的实施方式具有强制性,对承保方强制而投保方自愿。在一般情况下,政策保险为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但并不强制投保人的投保行为,但对承保方则加以强制,即政策保险经营主体不得拒绝保险客户的投保意愿,从而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是一种一方强制而另一方自愿的保险方式。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也存在对投保方强制而对承保方放开的例外,如在某些国家在推行农业生产贷款政策时,会强制接受农业优惠贷款的农户投保农业保险,并以此作为发放农业贷款的前提条件。

(3)政策保险的承保金额通常按照投保标的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与商业保险的“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有性质上的区别,与社会保险按照公平性原则提供统一的最低保障也有所区别。政策保险所承保的金额一般是不足额的,如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国广泛以投保标的的80%为确定保额的最高限额,这样是为了让投保人自担部分的风险,从而达到提供保障的同时,提醒投保人重视危险、勤于防范的目的。

(4)政策保险在承保危险和保险费率方面有特色。在承保危险方面,由于政策保险服务于国家相关政策,通常由相关政策法规统一规定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及投保人均无选择权利。在保险费率方面,由于政策保险的承包范围有限且统一,通常采用单一费率制,投保双方在费率上缺乏弹性。除此之外,政策保险的赔付方式、赔款支付、保险时效等也会有统一的规定,这些都是政策保险基于国家政策需求的具体表现。

三、政策保险的作用与意义

政策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一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其在保险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支持国家产业发展

政策保险的最主要的意义就在于服务国家特定的产业政策,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产业和项目,商业保险出于经营利益考虑不愿承保,企业和个人因为无法规避风险而不愿涉足过深,这就会直接导致这些产业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国家对这些产业予以政策保险作为后盾支持,则打消了企业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这些产业得到良好的发展。

(二)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企业在经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一旦风险事故发生,则会对社会再生产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商业保险出于营利性目的对于一些风险不能给予充分保障,政策保险能及时对这种生产的破坏给予损失补偿,企业获得资金后可以重构资产,恢复生产经营,保障生产得以顺利进行。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各种意外事件是客观存在的,其发生往往给人们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影响巨大。政府通过政策保险,在事故发生时给受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得人民基本生活得到正常维持,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政策保险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区别

政策保险介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在实施目的、保险性质、保费费率等方面都有交叉点,也有区别。纵观这三类保险,政策保险与其他两类保险有以下区别:

(一)政策保险是半强制性的,而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则是自愿性的

社会保险都是强制实施的,特别是基本保险,一定要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来强制推行,是法定保险。未立法之前,一般由政府通过行政或经济手段强制推行。参加商业保险是自愿性的,不能强制,通过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来实施,是约定保险。政策保险一般对承保方强制,对投保方则采取自愿原则。

(二)政策保险与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企业行为

社会保险只能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或委托一个机构经办,并且只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统一办理一种或所有险种的社会保险,不允许有几个部门或几个机构同时办理同一个险种。政策保险由于其自身的营利性低,也必须由政府指定或委托一个部门或机构来举办,险种单一且具有专营性。商业保险可以开设多个险种,多家保险公司可以经办同一个险种,也可以自行设计和经办任何保险险种,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

(三)实施社会保险无选择性,实施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有选择性或限制性

政策保险只为特定的产业经营者提供保障,相关产业之外的经营者不能投保政策保险。而社会保险的目标是覆盖全社会,参加社会保险的是全体劳动者或社会成员,不受年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等限制。商业保险则有较强的选择性,特别是某些险种,愿意选择年轻、体健、无不良生活习惯,无家族遗传病者等优质客户投保,而不愿承保老、弱、病、残及低收入者。

(四)政策保险与社会保险有统一规范性,商业保险则有自主性

社会保险基本上是在一国范围内统一规范保险的险种(我国规定现阶段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个险种),每个险种的缴费比例都是统一的。政策保险也是如此,险种单一且费率一定。商业保险则不同,每个保险公司都可以开设任何一个险种,也可以随时增设险种,不同的保险公司开设同一险种时,投保人的缴费和待遇都可以不同。

(五)政策保险与社会保险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则具有营利性

政策保险主要基于产业政策的实施,由国家作为后备支撑,盈利并不是目的,即使亏损,政策保险也会继续做下去。社会保险机构不能从社会保险基金中盈利,保险基金的本金、利息和增值都归参保人所有,国务院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不再提取管理费。商业保险公司则要用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进行投资运营,其盈利所得一部分归被保险人,一部分纳入保险人所有。

(六)政策保险强调最低生产保障,社会保险具有社会公平性,商业保险则突出效率和等价交换原则

政策保险不提供足额保险,只根据投保标的的一定比例进行承保,这主要是在为投保人提供最低再生产保障的同时,促进其对危险的防范和管理。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按照统一的规定缴纳保险费,而且大部分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并按统一标准享受待遇,同样的条件,收费相同,享受的待遇也相同,不存在差别,较好地体现了社会公平性。社会保险虽然也要考虑效率,但首先要考虑公平,特别是基本保险,主要是体现公平。商业保险则主要体现效率,有钱投保,无钱则不投保;钱多可以投高额保险,钱少保障就低,保险费用与保险责任对等,保险产品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

(七)政策保险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业务范围存在差别

政策保险经营的业务一般是非人身保险业务,在政策性保险的具体实践中,它通常只与商业性的财产和责任、保证保险构成不同层次的交叉关系。例如,地震保险、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社会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都是人身保险业务,它与商业性的人身保险构成不同层次的交叉关系。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六节 政策保险的种类

一、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为农业政策服务并由政府直接干预或介入的保险,是国家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专门制定的保险政策,国家甚至设立专门的非营利性农业保险机构来经营此类业务。

与其他行业相比,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季节性和地域性强,生产极不稳定,其面临着自然灾害和市场的双重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往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人力难以抗拒,迫切需要得到相应的风险保障。同时,鉴于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等特征,商业性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经营利益考虑,往往缺乏对此类保险业务进行经营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下,政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业稳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本书在第六章财产保险中已经对农业保险的基本内容做了介绍,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实践,与商业性的农业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国家一般不强制农民一定要向政策性保险机构投保农业保险,但政策性保险机构不能拒绝承保而普通商业保险公司却可以拒绝承保。农民既可以向政策性保险机构投保,也可以像一般业务一样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一些国家规定政策性保险机构只经营某类农作物或某项(类)风险,农民经营的另类农作物或面临的另类农业风险便只能向商业保险公司寻求风险保险。这样,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形成了相互补充。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起步较晚,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号文件中提出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同年,中国保监会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先后批设了安信、安华和阳光3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并依靠地方政府支持,在江苏、四川、辽宁、新疆等省份开展了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险试点。从2007年开始,国家在部分省、自治区进行由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

二、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出口商的利益,由国家指定的保险公司或机构担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发生保险协议项下的风险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协定的经济损失。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担保业务等。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主要是经营外贸活动的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承保的风险主要包括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为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政治风险主要有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

出口信用保险为涉外经营者提供了利益支持,在为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和损失赔偿,提供融资便利和灵活多样的贸易结算方式,帮助企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以及支持重点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才成立并逐渐发展起来的。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正式负责办理以短期业务为主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开办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至此,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2001年我国正式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此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实现了较快的发展,有力地支持了我国各个行业的商品出口和保证企业安全收汇。

三、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又称海外投资保证保险,是指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投资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非商业性投资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的一种非营利性政策保险。当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投资者在国外受到相应的保险损失时,由国内保险机构承担其补偿。

海外投资保险主要有征收险、战乱险、汇兑险,此外,各国还依据该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了其他险种。如英国还承保其他非商业性风险,美国承保营业中断险,法国和德国承保延迟支付险,日本承保政府违约险和信用险。这些险种的目的均在于对海外投资者给予更大的投资保证,以鼓励资本海外输出。

我国于2001年10月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设海外投资保险的办理平台。作为中国政府全资拥有的政策性出口保险公司,中国信保也是唯一一家能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投资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目前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征收险、战乱险和外汇险。在任何情况下,该保险内容不包括货币的贬值,也不包括为受保人所认可或归于受保人东道国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以及担保合同订立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

四、巨灾风险保险

巨灾风险保险,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干旱、冰雪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

此类风险具有“大灾难、大范围、小概率”的特性,仅由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来承担类似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无疑难以承担其理赔成本,故一般需要政府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美国和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在巨灾保险方面已较为成熟,其常见方式是政府设立专项保险基金,采取行业联保、互保等方式分散风险,也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分保,并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销售衍生产品以化解风险。近几年,我国地震、冰雪、干旱等灾难频发,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巨灾保险的需求日益迫切,但我国巨灾保险依然缺位。

五、地震灾害保险

地震灾害保险是巨灾风险保险的一种,具体是指由国家设立集中的保险基金,采取政府财政支持、企业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方式,专门用于补偿因地震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政策保险。在新西兰、法国等国家,地震保险是法定保险,而在日本、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地震保险都是默认附加在火灾保险上,但是客户可以取消,希腊则将地震保险作为独立险种承保。

地震灾害保险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地震灾害的发生会造成一个地区乃至国家巨大的人民生命及财产的损失,灾后重建工作需要大笔资金支持,地震保险则起到强有力的分担财政收支压力的作用;其次,其有利于灾后重建工作的开展;最后,其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可使整个国民经济在最短时间内保持连续与稳定。

自1980年国内保险业恢复以来,财产保险的承保责任均包括对自然灾害的保障,直到1995年才将地震风险从基本条款中剔除,作为附加条款单独承保。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将“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列入责任免除条款里,要求保险公司不再负责对地震造成的保险责任进行赔偿。而199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同时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各保险公司纷纷制定了扩展地震责任的范围和条件,目前,人身险中,地震损失基本上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财产险中,除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年前在农村开办的长效还本农房保险外,大部分保单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要获得理赔必须购买地震附加险。

六、特种风险保险

特种风险保险又称特殊风险保险,是指为特殊行业设计的,以价值巨大、风险集中、识别和控制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的财产或项目为承保对象的一种巨额风险保险。主要包括航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和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其主要特征是高价值、高风险、高技术,因此商业保险承担此类险种的风险过大,易出现亏损的情况,对此一般采取再保险和共保的形式,或者由国家以政策保险的形式来担当风险的最后承担者。

特种风险保险的常见类型有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等。航天保险是指为航天产品及其一系列运行过程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业务,包括卫星、航天飞机、运载火箭等在发射前的制造、运输和发射时,以及发射后的轨道运行、使用寿命等。核电站保险是为核电站从建设期到营运期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的特种风险险种,其保险种类一般包括:核电站建筑安装工程险、核电站海运险、核电站机器损坏险、核电站物质损失险、核电站核责任险、核电站机损险项下的利润损失险等。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是指一切海上和陆上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上游作业相关的财产、费用、责任和利润损失等保险业务,包括与海上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作业服务相关的船舶保险业务。

特种风险保险在我国尚处于新领域,2009年7月,我国陕西省世纪泰阳保险代理公司成功参与了长庆石油勘探局在土库曼斯坦马雷州尤拉屯地区三口天然气井的“钻井项目井喷控制费用保险”的承保工作。该项目为国家“西气东输”项目组成部分,承保公司为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保额为230.57万元。这是首单国内保险公司在国际项目中承保的特种风险财产保险。

七、高科技风险保险

高科技风险保险又叫科技工程保险,是指为了规避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不确定的外部影响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等风险而设置的险种。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创新过程中会遭遇很多风险,使得项目失败、终止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继而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研发中断、民事赔偿等,高科技风险保险则有效保护了高新技术的创新活动,促使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创新、努力掌握核心技术、提高竞争力。高科技风险通常用于对化工、材料、电子、能源、生物工程、医药等方面的科学实验。

高科技本身风险的复杂性使得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风险评估及理赔等环节都具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同时高科技所带来的某些风险具有一定的社会性,通过高科技保险来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对推动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同时,由于高科技风险自身的特殊性,普通的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有效满足现实中对高科技风险保险的需求,需要国家通过政策保险来降低风险,保障高科技研发的顺利开展。

重要概念:

社会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保险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死亡与遗嘱保险 比例保费制 均等保险费 现收现付制 完全积累制 部分积累制 政策保险 农业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 巨灾风险保险 地震灾害保险 特种风险保险 高科技风险保险

思考题:

(1)中国有商业保险,为什么还要社会保险?

(2)哪种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为好?为什么?

(3)社会保险基金多样化投资模式和单一投资模式各有什么利弊?

(4)如何控制社会医疗保险的成本?

(5)为什么要开展政策保险?

(6)什么样的风险适合政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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