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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登记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险登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按照《社会保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为。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社会保险登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按照《社会保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为。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实行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的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缴费单位。

长期以来,社会保险登记是独立运行的。但是,随着国家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改革要求,原有的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不再单独运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应该说,国家关于登记制度改革的做法,是为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行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过去是一证一用,现在是多证合一。就各个管理部门而言,要加强合作,协同推进,就用人单位而言,要准确把握改革的要义,知晓改革、支持改革、适应改革。

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须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成建制转入的,需要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材料。

4.税务登记证。

5.社保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三)社会保险登记的办理程序

1.单位申请

用人单位自批准成立,领到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2.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书面申请和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后,审核用人单位所填写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3.建档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对登记单位进行分类、编码,确定其社会保险登记编码、参保时间。

(2)将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输入计算机,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库。

(3)在对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情况核查后,打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需要说明的是,“五证合一”改革将于2018年1月1日全面到位,在过渡期间已经到位的地方,加载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案例

员工承诺不参加社保,公司是否还需负责任

2011年8月,徐某至W公司从事机械维修工作,由于是熟人介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签订了《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徐某系该公司员工,就职期间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同意接受因该公司不为其购买社保给予的补贴。

2013年8月,徐某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W公司与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缴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社会保险费。

案例点评:本案中双方的承诺书,看似自愿签订、平等互利,但却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应归于无效。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依据保险种类的不同,或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或仅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无需缴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此可见,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而具有强制性,必须履行。

本案中,尽管徐某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同意接受相应的补贴,但其承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之,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可变通,也不可回避,履行法定义务是唯一的选择。

用人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账号;

9.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变更,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核发新《社会保险登记证》。“五证合一”改革到位后,加载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信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用人单位应当自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持有下列证件和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营业执照;

2.工商变更登记表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批件。

1.单位申请

用人单位自变更事项发生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后,对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进行审核。

3.建档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将变更登记事项输入社保信息系统,修改参保单位信息资料,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

(2)对变更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内容需作更改的,须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五证合一”改革到位后,加载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信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3)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及时存入参保单位档案。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如成建制转移),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参保单位,应当自有关机构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应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4.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

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并中止单位所有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需要提醒的是,在国家“五证合一”改革启动后,原来有关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正式取消,改为由企业自行向营业执照登记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参考文本

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表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表

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表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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