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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的创办和登记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创办报纸或期刊,应由其主办单位持申请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出版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规定了行政部门审批期限为一百八十天,主办单位应在批准后六十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节 报刊的创办和登记

世界各国社会制度和国情不同,创办报刊的制度也各不相同,大致有:一是保证金制,即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备违法时受罚所用;二是审查批准制(许可证制),即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登记、取得许可证(执照)方可创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版;三是注册登记制,即向政府注册即可创办而无须批准;四是无须登记的追惩制,但需在报刊上刊登发行人的姓名、地址等,以备查找。(3)我国创办报刊实行的是审查批准制度。

一、报刊创办条件

1988年新闻出版署发布《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1990年《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分别对创办报纸和期刊的条件作了设定。1997年《出版管理条例》,综合两个“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作了设定: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二、报刊的审批程序

按《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是按“申请→批准→登记”的步骤予以办理。申请创办报纸或期刊,应由其主办单位持申请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在得到审批后,主办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报纸或期刊申请登记表,领取出版许可证(“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方可出版。同时还需向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出版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规定了行政部门审批期限为一百八十天,主办单位应在批准后六十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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