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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人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人称为保险代理人,即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企业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权限通常在代理合同或授权书中予以规定,一般包括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84.36亿元,同比增长21.

保险市场中介是指介于保险人之间或保险人与保险客户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危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赔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企业或个人。在保险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保险中介对保险经济关系的形成和实现的作用日益重要,已成为当今保险市场上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之一。

保险市场中介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

一、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是代理保险公司招揽和经营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人称为保险代理人,即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企业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权限通常在代理合同或授权书中予以规定,一般包括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代理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考核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方能取得资格。此外,在经营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对其有专门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是由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保险代理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这种代理是出于双方诚信基础上而建立的;其次,保险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不同,越权或弃权造成的后果,保险人仍须负责,之后再向保险代理人追偿;再次,保险代理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是以要式合同形式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任意一方若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代理原理,保险代理人是处于被代理人 (保险人)和第三人 (投保人)之间的中介,其法律地位等同于被代理人 (保险人)。法律上,保险代理人被视为保险人的代表,保险代理人的一切行为,都代表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负法律上的责任。保险公司通过约定或明示、默示和习惯性认可等方式,授权保险代理人为其开展业务、营销保单,只要保险公司的保单由保险代理人出售给被保险人并收取保险费,保险单即生效。不论保险代理人是否取得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是否告知保险公司,一旦发生风险都须按照保险单的条款规定办事,一切保险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处于同一法律地位。

保险代理人依据标准不同,可分为不同的种类。按授权范围不同可分为总代理、分代理、特约代理;按业务范围不同可分为展业代理、检验代理、理赔代理等;按代理性质不同可分为兼职代理、专职代理;按代理对象不同,可分为独家代理、独立代理等。这些分类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互交叉的。在欧美国家,保险代理人制度十分完善。尤其是在美国,保险代理人是整个保险市场的中心角色,美国的保险代理人遍及各个行业,代理业务无所不包,代理人员队伍庞大,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保险业务代理销售网,这是美国保险业发达的原因之一,也是美国保险销售制度的特色。

二、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利益,代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企业和个人。保险经纪人有专门的保险知识,比较熟悉保险市场情况,能够争取到最好的保险条件。一般说来,保险经纪人不直接承保保险业务而是代替保险需求者购买保单,所以说保险经纪人是代表被保险人购买保险,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佣金的保险中间人。此外,还有再保险经纪人,即指基于原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企业和个人。

一般说来,保险经纪人被视为被保险人的代理,处于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的相对地位,其代理活动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但保险经纪人的立场,在实务上易产生混淆。一方面为投保人服务,却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为报酬;另一方面又代保险人收取保费,递交保单。所以,保险经纪人又非完全意义上的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如前所述,首先,保险合同订立后,向保险人索要酬金;其次,往往代理保险人收取保费;第三,因保险经纪人过失或疏忽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保险经纪人要负民事法律责任,给予经济补偿。因此美国有所谓 “经纪人责任保险”,承保经纪人对被保险人所负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又被称为保险公证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向委托人收取酬金,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企业和个人。保险公证人在执行职务中,不仅需有专门的学识和经验,而且更重要的是能保持公平独立的立场,以使其所作的判断或证明符合客观实际,且具有权威性。保险关系双方对公证意见进行评议,如无大争议,则按此意见处理、结案。如有较大争议,经调解无效,再由一方起诉,由法院判决。

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任务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危险的查验、评估,及危险发生后,对损失的原因及程度进行查勘和估计。保险公估人由何方委任,因保险种类不同而不同。在火灾保险方面,往往由保险人委任,但在海上保险方面,多由被保险人委任,由公估人将公证报告书交由被保险人转向保险人索赔。海上保险中的共同海损的牺牲、费用及分担额的计算,习惯上委托海损理算师担任公证,其签署的理算书对共同海损各关系方均具约束力。

保险公证人既不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也不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而是独立的第三者。他只是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立场上,凭据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对客观实际作出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的判断和证明。这种公证没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诉讼的凭据,法院可以此作为判案的根据。

除上述保险中介人的主要种类之外,还有律师、精算师等,相应的组织有律师行、精算协会等。这些保险中介人,不仅与保险合同订立关系密切,而且与整个保险市场运行有关。所以,各国对保险中介人都有适当的管理措施,以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

阅读材料

2012年上半年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情况

截至2012年第2季度末,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 551家,同比减少37家。其中,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44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 768家,保险经纪机构420家,保险公估机构319家。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125.18亿元,同比增长25.86%;总资产189.07亿元,同比增长26.84%。

2012年上半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494.22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84.36亿元,同比增长21.93%。

2012年上半年,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业务收入26.51亿元,同比增长9.00%。其中,实现财产险佣金收入20.81亿元;实现人身险佣金收入2.88亿元;实现再保险业务类佣金收入0.42亿元;实现咨询费收入2.40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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