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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一、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一)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在保险法上的发展,即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招揽、承接保险业务,代为签发保险单,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二)保险代理人的类型

根据保险代理人的组织形式,可以把保险代理人区分为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个人代理人。

1.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①代理销售保险产品;②代理收取保险费;③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④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各类机构。国家机关、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只能代理与本行业密切相关的保险业务,因此,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是特定行业的单位,如运输、铁路、银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保险代理业务活动:①代理销售保险产品;②代理收取保险费;③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手续;④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2.保险个人代理人

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目前来看,保险代理人是我国保险经营机构招揽和经营保险业务的重要途径,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规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的执业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业规则

(1)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2)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

(3)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不得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者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4)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2.禁止行为

(1)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2)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3)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挪用保险费、保险金和保险赔款进行投资。

(4)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5)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③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④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⑤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⑥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⑧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⑨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⑩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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