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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决策机制优化与和谐社会建设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论政府决策机制优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罗依平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渐趋成熟,但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化愈益明显,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扩大。由政府决策机制改革突破,可以带动政府体制乃至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全局。在所有政治体制改革中,从缓急程度看,决策制度改革最为急迫。(二)将和谐社会理念贯穿于政府决策机制改革与创新的全过程1.要以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明确规定政府部门的职能

论政府决策机制优化与和谐社会建设

罗依平

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渐趋成熟,但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化愈益明显,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扩大。面对这种新的形势,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府决策机制,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政策来很好的协调社会利益,整合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使得不同组织和群体的人们能够在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和人际氛围中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形成共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合力,便是作为公共管理核心主体的各级政府与政府决策者们所面临的一项重大历史性课题。

一、政府决策机制的概念界定与构成要素

(一)政府决策机制的主要内涵

政府决策机制是指政府内部决策主体之间、政府决策主体与外部决策主体之间,以规范政府决策权力、提高政府决策质量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通过多种多样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从而形成的关于政府决策权力的分配和关于政府决策运作的程序、规则与方式等一系列制度性安排的总和。

(二)政府决策机制的系统构成

1.权威的决策中枢系统。它是现代政府决策机制的核心。中枢系统是由有法定权力的政府机关与政府领导人员所组成,他们组织和领导整个政府决策过程,并在最终决策中拥有决定权。决策中枢系统的任务是生产高质量的公共政策。

2.灵敏的信息传播系统。信息传播系统是政府决策机制中的“神经系统”,它是一个有组织、有规程并相互协调的有机协作系统,包括情报部门、统计部门、档案部门、图书资料部门及系统数据库等,它的任务是根据决策中枢系统的需要,向其提供准确、全面、快速、可靠的决策信息,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

3.健全的决策咨询系统。决策咨询系统由各种政策研究机构、政府与这些机构的关系以及具体的咨询活动构成。它以改进决策方案为目标,以寻求解决高度复杂的决策问题(如社会公共危机应对、防治公害、城市建设)为己任,以规划和设计未来为导向,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相对独立地进行政策研究、政策规划和政策咨询,并向决策中枢系统提供新思想、综合新认识、诊断新问题、提供政策选择方案、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等。

4.严密的决策监控系统。对政府决策的优化而言,除了政府决策系统内部高度负责、协调配合之外,还必须由决策中枢系统之外的权威机构进行法定范围内的监督与控制,以保证决策的正确性,维护其严肃性和统一性,确保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的或者不当的决策。我国当前这类组织机构是县以上人大及常委会、各级党组织、政协与民主党派、各级人民法院与检察院、新闻媒体以及人民团体与社会公众,等等。

5.高效的决策执行系统。政府决策执行系统,是将观念形态的政策内容转化为现实形态的政策效果的系统。它一般由决策执行组织及其人员尤其是各级政府机关与公务员所组成。执行系统工作状况的好坏决定着正确的政府决策能否变成社会现实,能否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同时它也关系着政府决策能否在实际执行中得到很好的检验、修正与完善。

总之,以上五大系统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政府决策机制,成为分工明确、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的,为制定和实施民主、科学、有效的公共政策而共同努力的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二、和谐社会视角下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主要标准

(一)能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政治稳定是指社会政治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其运行处于有序发展的持续状态,政治与法律规范相对统一并得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能充分做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充分体现社会各阶层成员的意志、愿望与需求,这样就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友好和谐相处。这是维护我国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重要基础与前提,更是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因而成为衡量政府决策机制是否优化的一条重要标准。

(二)能否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

我国政府决策机制运行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在创造更多公共利益、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尽可能公平合理地进行政治、经济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将实现社会公平作为政府决策的根本价值所在,从而缓解和缩小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分化程度,让全社会成员都能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真正体现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这一根本要求。

(三)能否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

社会资源配置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在不同用途上和不同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政府必须通过发挥“政策工具”的作用,在政府决策机制的运作中保证各政策系统和各运作环节的协调配合,使它们始终围绕统一的决策目标运行。

三、以政府决策机制的优化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把政府决策机制的改革当作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1.政府决策机制健全与否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全局。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乃是中国政治民主化最直接的体现。政策制定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政治行为。由政府决策机制改革突破,可以带动政府体制乃至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全局。

2.政府决策水平是政府效能的集中体现。政府施政的过程,就是不断地作出决策和不断地执行决策。政府改革千头万绪,最根本的是优化政府效能,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完善政府决策机制的运行过程。

3.政府决策机制改革具有可操作性。在所有政治体制改革中,从缓急程度看,决策制度改革最为急迫。只有建立起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决策体系和制度,才能有力地推动其他各方面的改革;从操作难易看,决策制度的改革更多的是建设,是在已经或正在打破的高度集权的旧制度上,建立起一整套科学、规范的新制度,改革的矛盾相对小一些,容易被各方面接受。

4.政府决策机制改革必然导致政府制度变革。政府决策机制的改革包含了组织结构的调整和运行规则的优化,也即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两个层面的改革。其中,制度的变革更具根本性。政府体制改革当然最终也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因而改革伊始就要注重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统筹兼顾,并最终把改革导向制度建设。

(二)将和谐社会理念贯穿于政府决策机制改革与创新的全过程

1.要以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明确规定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科学配置政府决策职能。政府职能的出发点和归宿归结为一点,就是要服务于人,要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要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资利用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成果。

2.要以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继续完善政府组织体系,合理设置决策机构。政府决策机制改革总体上要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体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进行,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机构要加强,如信息系统、咨询系统、反馈系统、监督系统等方面的机构设置需要加强,而作为中枢系统的政府组成部门则可适当精简,过多的设置或过细的分工都将影响决策,不利于决策效率的提高。同时,还可设置专门的政府决策执行机构,加大政府决策执行的力度,提高政府决策执行的效率和质量,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打下良好的基础。

3.要以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合理划分政府决策的权力和责任,做到责权一致。“和谐社会”中的民主法治思想和人本精神,充分体现了“权为民所授”思想,要求有权必有责,用权受制约。政府决策部门在维护上级政府机构的权威和政令的统一,适当的集中权力,在确保政府决策高效率前提下,要进行合理的分权和放权,调动下级政府机构的积极性。并且,注意对政府决策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做到权责统一防止决策权力的滥用。

(三)以强化政府决策机制的制度建设为关键着力构建和谐社会

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任何政府机关或政府公务员都不能以国家机密或内部机密等为借口,把应该公开的事情故意掩盖起来。尤其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决策,一定要完全公开。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合法、完整、规范、具体和有效。要通过认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努力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建立听证、协商、沟通等保证公民平等参与政府决策过程的各项制度,让决策过程真正成为一个开放的过程。

2.完善决策公示制度和决策听证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在政府决策中的参与度。要通过正式的制度,如政策公示制度、政策咨询制度、政策听证制度、政策绩效评估制度等,来保证公民对政府决策的参与,以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扩大公民参与的各项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在政府决策中的参与度,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范来引导社会公众合法的决策参与活动,控制和约束其非法的、无序的决策参与活动,建立一个通畅的公共政策诉求的表达机制,才能真正确保政府决策的合化性与权威性,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才能最终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建立健全政府决策责任制度,做到功过分明,奖惩到人。推进政府决策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决策责任制,着重完善“决策主体问责制度”。政府决策主体包括信息提供者、方案拟订者、咨询者、决断者、执行者等,他们在整个决策中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决策主体问责制度的关键是责任到人,功过分明。同时还要尽快建立起政府决策违宪、违法审查制度,提高政府决策的法治化水平。

4.在政府决策方案论证过程中引入非可行性论证方法,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与社会效益。“决策非可行性论证”,即决策的逆向思维论证,或称之为“逆向决策方法”[6],是指当政府的一项新政策、新规定,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出台前,在有关部门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同时,组织另外一批人员,进行该决策项目的逆向论证,即非可行性论证,给政府决策者提供双向而且集中各方面群体智慧的有价值的咨询与建议,对不可预测的情况提前采取预案处理和防范措施,对决策方案实施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消极因素引起重视。进行不可行性的分析与论证,可以更加广泛的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更加充分的体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更加切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状况,有利于统筹兼顾各方面、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需求,使最终制定的政府决策方案既符合决策主体的利益和需要,又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和需要。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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