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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国家文化建设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六大以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转型进入关键时期,我党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执政理念认识的新飞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不仅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增添了新的内容,而且也对文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国家文化建设_齐勇锋集

党的十六大以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转型进入关键时期,我党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执政理念认识的新飞跃。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互为支撑,构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格局,表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从经济优先发展战略而进入追求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文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新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的体现。首先,它是一种价值观,即对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价值观的中国化表述,把追求公平、正义、文明、法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这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之所在;其次,它是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社会发展领域的一种全新表述,即要求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同时,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再次,它也是对一种新型的社会文化形态的构想,即在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的“天人合一”“和为贵”等儒家思想和道德文化精髓的同时,汲取民主、科学和法制等当代人类公认的价值准则,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文化形态和人类文明成果的结果;最后,它还是一种新型的执政理念和治国理念,是党中央着眼于我国正处于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5000美元跃迁,经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社会各个群体和阶层利益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社会进步,顺利完成经济、社会转型而提出的一个全新的、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的执政理念和治国理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不仅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增添了新的内容,而且也对文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在我看来,国家文化建设是涵盖了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公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在内的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其内涵至少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文化思想理论和文化价值体系建设。通过对民族传统文化思想理论的继承、创新和发展,文化价值取向的构建,以及在文化核心价值指导下的民族精神塑造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构建国家文化思想理论和文化价值体系的创新机制。

二是文化制度体系建设。通过文化市场微观主体的塑造,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包括文化市场监管制度改革、文化政策的调整、文化立法、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在内的文化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制度安排,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体制,为文化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三是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文化产业发展。即物质文化层面的各类文化场馆和文化设施建设,民间、民族文化资源的整理和开发,包括社区文化、群众文化在内的文化生态建设,文化产业的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结构优化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建立高效率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市场化、产业化的文化产品生产机制和布局合理、产业和产品链条完整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体系。

上述三个层面的内容既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又相互支撑,缺一不可,构成国家文化建设的完整框架体系。这一框架体系既和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相衔接,同时也和国际上的文化资源、文化要素在不断流动中优化整合。因而,它不是一个封闭性的结构,而是一个发散型、开放性的系统。

从国际经验看,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转型的现代化过程,不仅是一个工业化、信息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也是社会结构和文化形态的转型过程。所谓文化形态的转型,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不仅是指观念文化形态的转变,即从传统的以农业文明为基础的宗法文化、贵族文化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契约文化、大众文化的转变过程,而且是文化制度形态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单一投资主体,管办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条块分割,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和要素为特征的传统体制向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多元投资主体的混合结构转变的过程。同时也是物质文化形态,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生产、传播和消费方式从传统的手工生产、纸质媒介向现代复制工业、数字化和网络传媒手段的高科技方式,以及多元化、多样化的文化消费方式的转变过程。

应当指出,由于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文化的积淀十分深厚,文化形态转型和重构的任务本来就很繁重,加之近代以来在列国外强的长期凌辱下,包括新中国成立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的长期封锁,我国在面临“启蒙和救亡的双重变奏”,救亡压倒一切的形势下,尽管有关文化建设的讨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由于种种主客观条件的局限,一直没有可能把全面、系统地进行文化建设的工作提上日程,甚至在激进和“左”倾思潮的推动下,还出现了“新文化运动”[1]和“文化大革命”两次影响深远的文化断层,因而更加重了文化建设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思路指导下,我国文化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滞后于经济建设的情况仍十分明显。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国家经济和财政实力的增强,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文化消费需求的大幅度增长,以及国际环境的改善,把文化建设提上国家战略决策的高度,从而实现我国文化建设从近代以来以“破”为主到“破”“立”并重,并逐步过渡到以“立”为主的历史性转变的时机已经成熟。实现这一历史性的转变,既是我国在21世纪新的历史条件下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长远需要,同时也是解决当前在经济、社会和文化转型期所出现的诸多群众反映强烈的深层次问题的迫切要求。如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社会普遍存在的“信仰危机”问题,区域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问题,政府官员“寻租”与腐败问题,教育和学术腐败问题,由于农村文化的“荒漠化”而引发的一些地区“黄、赌、毒”泛滥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必须正视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国际经验和我国当前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的问题表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文化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而导致的发展不平衡,可能引起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20世纪日本军国主义的形成,拉美“中等收入陷阱”现象的出现,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迅速瓦解,其原因虽然十分复杂,但从根本上说,都与文化和价值观的导向发生偏差,从而在制度选择方面出现重大失误直接相关。

文化是民族精神的升华,是一个民族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延续的精神基础。文化建设首先是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长远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思想理论、价值观的导向和支撑,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思维水平和创新能力将因此而大大提高,从而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其次,文化建设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落实公民的文化发展权力的基础上,可以提升公民的科技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和文明程度,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长远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再次,文化建设可以提升公民对集体、民族和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全社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不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且由文化建设所提升的中华文化也是瓦解“台独”分裂主义势力,最终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强大武器;最后,文化建设所形成的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氛围也是一种文化生态环境,能够对公民的文化修养和健康人格产生积极的影响,也是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社会进步所赖以实现的重要条件。事实上,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文化与经济、文化与政治、文化与社会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如电影、传媒、演出,娱乐游戏业、设计和展览等创意文化产业已构成当代第三产业的重要成分,是世界公认的朝阳产业。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既有文化的特点和属性,同时也是社会公共服务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以现代文化形态的科学、民主、法制为理念的公民社会的构建,也是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因此,文化建设所形成的无形和有形的动能,其所积累的精神和物质财富也是生产力。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生产力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

从历史上看,我国自秦汉进入统一的封建社会以来,已经出现过三次值得称道的鼎盛时期。第一次是在西汉,第二次是盛唐,第三次是清代的康乾盛世。这三次鼎盛时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力强盛的同时,实现了文化的发展和繁荣,从而使中华文明走在世界的前列。如今,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迎来了又一次强国富民的发展机遇。从1840年以来,无数志士仁人和革命先烈为之奋斗、梦寐以求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时代已经拉开了帷幕。可以预见,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必将出现一个文化建设的新高潮,中华民族在21世纪实现和平崛起,在全球现代化进程中发挥负责任的大国作用,从而为人类发展和世界进步做出积极贡献的曙光已经来临。

二、构建新型文化体制的基本框架,为国家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奠定制度基础

国家文化建设既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需要几代人不懈努力才能完成的渐进的积累过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那么,在“十一五”期间,我们应当确定什么样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呢?我们认为,在前述文化建设三个层次的逻辑结构中,制约我国当前文化建设和文化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因素是在制度层面,即新中国成立以来以国家单一投资主体,管办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条块分割,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和要素为特征的传统文化体制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城乡居民对精神文化产品消费的需要,严重束缚了文化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解放文化生产力,加快公共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整个国家的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条件。

党的十六大以来,尽管文化体制改革已经在电影、出版、广电等一些领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离改革的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目前的基本情况是:新体制已经在一些方面开始发挥作用,但旧体制还远远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甚至在一些领域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继续束缚着文化市场微观主体的生机与活力,制约了文化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十一五”期间,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国家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文化体制改革整体方案,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在“十一五”期间,能够突破目前改革中的一些难点和传统文化体制的若干主要环节,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文化体制的基本框架在2010年前初步构建起来。

关于构建新体制的基本框架,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行”的改革目标要求,我觉得至少应当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构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文化市场微观主体。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加快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的改革步伐。同时进一步放开投资准入门槛,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产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对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进行嫁接改造。继续深化国有文化产业集团改革。最终形成以公有制为主导,以股份制为主要形态的文化市场微观主体的混合经济结构。

二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积极发展文化产品市场,加快培育著作权市场、人才市场、资本市场等文化要素市场。加快发展文化市场中介组织。打破长期以来严重存在的以“条块分割”为特点的文化市场壁垒,促使文化资源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实现优化组合,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公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是构建新型的文化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体制。要加快文化法制建设。坚持和改善党对文化事业的领导,调整党和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职能,形成科学、合理的党政职能分工,切实解决党政之间、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问题。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市场监管体制、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文化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为加快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建设的整体水平提供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

从目前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主、客观条件来看,我们认为通过几年的努力,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起新型文化体制的基本框架是可能的。第一,文化体制改革和当初经济体制改革的外部环境不同。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文革”刚刚结束的封闭环境中起步的,而文化体制改革则是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全方位开放的条件下进行的。加入WTO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从目前的总体情况看,应该是机遇大于挑战。如果不能抓住机遇,进口突破传统文化体制若干主要环节的束缚,在“十一五”期间建立起新体制基本框架的话,我们可能在市场不对称开放中丧失很多发展的机会,届时对我有利的形势则可能发生逆转。第二,我国已经有近30年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可资借鉴。今天,无论是市场环境、政府效率,还是人们的观念、人才队伍,都比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成熟得多,基础要好得多。尽管文化体制改革的理论准备不足,改革的复杂性甚至超过经济体制改革,但这并不能成为拖延改革的充分理由。应当看到,我们是在改革开放的一个更高的起点上开展文化体制改革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已使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体制改革融为一体,有了明确的理论指导和比较清晰的改革方向,不必再经过长时期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过程。因此,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在“十一五”期间构建新型文化体制的基本框架应该是可以实现的。在此基础上,可以设想,再用5~10年的时间(2020年前),结合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化,来发展和完善文化新体制的框架。否则,传统体制的惯性可能会大大拖延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延误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升我国整体文化竞争力的最好时机,甚至于在一些领域使我们由主动而变为被动。在这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有过沉痛的经验教训的。

这里,我想着重谈谈文化市场微观主体的改革问题。这方面有这么几个问题要梳理一下:

一是要按照分类改革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企业体制转变,建立现代文化企业制度。为什么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呢?因为各个文化行业不同,存在着很大差别。比如广电、出版和演出、电影的情况就不一样。所以必须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首先把一大批可以实行市场化、产业化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分离出来进行转企改制,使之尽快进入市场而发展壮大。

二是要转变国家财政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投资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投融资工具,促进文化市场微观主体的改革和机制转换。目前,国家财政正在从建设型财政向公共型财政转变,这就意味着,国家财政对于文化产业的投资只能是有限的、引导性的。因此,必须要和投资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多种投融资工具,大力引进社会资本,通过多元投资主体的介入来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的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文化产业竞争力。

三是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将一大批有竞争力的国有和混合经济的文化企业,包括民营文化企业推向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平台和结构调整功能促使它们尽快发展壮大。1996年,原国家体改委曾经做过一个规划,提出用五六年的时间,把我国上市公司从300家增加到800~1200家,当时还担心实现不了,结果到2001—2002年就实现了。现在我国深、沪两市全部上市公司已达1300多家。微观市场主体的改革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与资本市场结合,不一定就能够做强做大;但不和资本市场结合,想做强做大是不可能的。目前国内资本市场情况不是太好,最近国资委提出鼓励中央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所以,我觉得可以考虑首先把一批具备条件、有竞争优势的文化企业推到海外资本市场(香港、新加坡)上市,像《北青报》已经在香港上市了。如果在“十一五”期间,有80~100家具有竞争优势的民族文化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那么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就会大大提高。

四是要进一步深化国有文化产业集团改革。目前,全国各类国有文化产业集团有80多家,但都是“事业体制,企业化运营”的管理经营模式。我觉得对国有文化产业集团的改革也应该分类指导,可以考虑拿出少数集团来进行整体转企改制的试点。由于一些文化产业集团属于传媒行业,或多或少地涉及意识形态等敏感性问题,所以在产权结构、治理结构、监管制度等方面要做出特别的制度安排,以确保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信息安全。例如,在产权结构方面可以依据不同情况,做出国有资本“独资”“控股”,或采用国际通行的“黄金股”“优先股”等制度安排,保证这些媒体控制在党和政府的手里。我觉得如果在这几个方面做出一些特别制度安排,在其他方面国有文化产业集团的改革就和一般企业没有太大的差别。因此,经过试点以后如果条件成熟,一大批国有文化产业集团就可以整体转为企业,成为文化市场真正的微观竞争主体。

三、建立高效、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提升国家文化建设水平、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条件

公共文化事业是指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相对应,主要着眼于社会效益,以非营利性为目的,为全社会提供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文化领域,涵盖了广播电视、电影、出版、报刊、演出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诸多文化领域。公共文化事业作为国家整个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积累、传承、创新和发展民族文化,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和科学文化素质,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促进国际文化交流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由于剩余产品的日益增加而出现社会分工,在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而日益提高,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论述过的一般政治学和经济学的常识。从国际经验看,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也是一个与工业化、信息化和城市化相适应的社会服务领域的“公共化”过程。包括公共文化事业在内的整个社会服务事业的“公共化”,既是公共服务数量、公共服务质量、公共福利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也是社会服务结构、社会服务组织体制的巨大变迁。因此,包括公共文化事业在内的整个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国家的文明演进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实行分类指导的方针,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其中,对于在经营性文化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企业化、产业化经营,无论是党和政府主管部门,还是学术界和文化企事业单位等各个方面,已经达成了广泛的共识。随着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国家对演出、出版、电影和广播电视等行业实行经营性业务分离、转企改制,逐步开放投资准入门槛,允许社会资本进入等一系列市场化的改革措施出台,我国文化产业所蕴含的巨大潜能在短短几年间迅速释放,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然而,与文化产业领域取得的突破性进展相比,我国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改革发展步伐却显得有些迟缓。目前,公共文化事业投入不足,文化基础设施落后,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文化发展的差距日益拉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机制不活、效益低下,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城乡居民的文化需求和国家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事业是典型的具有计划经济特点的政府选择、政府供给和城乡“二元结构”的短缺形态。此后,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渐进式改革思路的指导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国家财政实力的增强,我国在公共服务事业领域也进行了有益的改革探索。近几年来,国家财政明显加大了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投资。但总体来看,由于长期以来国家财政投资重点是向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公共工程“硬件”方面倾斜,对包括公共文化事业在内的整个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软件”投资一直不足,因而,迄今为止,我国仍未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事业体系[2],以致在绝大多数私人消费品已处于结构性过剩的情况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短缺的状态仍十分严重,由此所造成的种种负面影响和可能出现的社会震荡,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形成明显的约束条件。为此,我们认为,在“十一五”期间,在国家文化建设和构建新型文化体制基本框架的过程中,应当把公共文化事业的改革发展作为重中之重,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高效而又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普遍采取由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的方式。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主要由市场提供,存在着消费者“搭便车”的“市场失灵”问题,致使其供给不足;完全由政府提供,又矫枉过正,不仅纳税人的税负和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而且容易产生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效率低下的“政府失灵”问题,以及由于“寻租”而滋生的腐败问题。从西方经济史的发展历程看,自由主义和干预主义两大派别实际上在交替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出现了相互吸收、逐步合流的趋势。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干预主义,都既不否认政府和公共部门的作用,也不否认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只不过其强调的侧重点不同而已。事实上,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其“公共性”和“受益范围”而与一定的组织有关。任何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同某一组织相联系的。公共产品是组织内部成员共享的产品,对内部成员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对于组织的外部成员则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这种组织构成从极小(可以由两个人组成)到极大(由超国家的全球性组织),其间存在着各种规模。

因此,代表公共利益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机构是一个多元的体制,政府并不是唯一合法的机构和单一的提供者。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采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政府与非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分权的形式竞争性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已成为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

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没有单一的生产者。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与生产相混淆,提供者和生产者可以是同一个单位或机构,也可以不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是解决谁付费的问题,但是谁生产的问题还要通过公共政策的选择机制做出决策。重要的问题是,既要抛弃传统的以国家财政作为公共物品与服务的唯一付费者、生产者和提供者的观点,也要抛弃公共机构既提供也生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观点。公共机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是不一定必须介入生产事务,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政府采购、委托私营部门生产等方式,同时,还可以在不同公共机构之间展开竞争来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制在具体的运营形式上有了更大的灵活性。[3]

从国际经验看,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包括公共文化事业在内的整个社会公共服务事业,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首先确定生产和服务单位的一般市场微观主体地位,后来才根据其产品公共性的特点发展出特殊的制度安排,简单说就是“从一般到特殊”。我国则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形成由国家垄断的文化生产和服务的事业型管理体制,近几年来才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公共文化事业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同时逐步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从公共文化事业中分离出来,向一般商业性文化企业转型,简言之就是“从特殊到一般”。

总体来看,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改革的特殊性在于与西方发达国家改革的背景和历史发展的逻辑不同,因而解决问题的重点和难点也就不同。西方发达国家是在存在比较发达的私营部门的条件下考虑公共文化服务问题,解决的主要途径是政府如何通过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中国的历史起点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办文化生产和服务事业,要解决的主要是“市场缺位”问题,解决的主要途径是政府如何逐步退出经营性文化产业的投资领域,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转型过程中,因而,也面临着如何科学地界定政府干预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和作用,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建立高效率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服务体系的问题。在政府干预的具体方式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本身具有相对健全的自发性的社会组织资源,较易于实现分权和建立各种不同公共机构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中国传统的集权型政府体制和“单位社会”形态则缺乏这种资源。[4]因而,通过制度创新,构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高效又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就成为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首先,要构造国家文化思想理论和文化价值体系的创新机制。在逐步增加国家财政对文化思想理论和文化价值体系建设的投资力度的基础上,尽快改变文化理论研究准备不足的现状,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的多学科优势,对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中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尽快拿出一批新的研究成果,为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指导。

其次,要大幅度增加国家财政对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投资总量,积极探索公共财政对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投资的新机制。要以公共财政投资为主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投融资工具和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促使各类社会资金和生产要素向公共文化领域合理流动,尽快改变农村和中、西部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生态建设的落后状态,形成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由政府与市场混合提供的互动创新机制。

再次,要加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力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转换传统的文化事业体制的运行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从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新途径。

最后,要改革政府对公共文化事业的监管体制。目前,政府在监管方面既有干预过多的“越位”问题,同时也存在着由于政府主管部门职能交叉而出现的监管“缺位”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时机成熟时,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改革目标,把政府文化宏观调控部门的改革提上日程,建立机构统一,职能科学、合理配置的文化宏观管理和监管机构,应当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加快国家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本文发表于《中国文化产业评论》第3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2007年5月9日,在由文化部副部长赵维绥主持、文化部艺术研究院举办的“中国文化发展战略研究与和谐文化建设学术研讨会”上以此为题做主旨发言)

【注释】

[1]“新文化运动”对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文明和批判封建传统文化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激进的“全盘西化”和否定一切传统文化的倾向,张岱年等诸多学者早已指出这一点(张岱年:《文化与价值》,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故不赘述。本文不是对“新文化运动”的全面评价,只是从一个长时期的文化形态演进的角度指出“新文化运动”在后一方面所导致的文化断层。

[2]参见于海峰、姚凤民主编《公共财政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3]参见[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转引自《中国财政理论前沿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3~64页。

[4]参见张晓明、齐勇锋、章建刚、贾旭东等《中国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研究》,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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