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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欧洲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改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各国经历了近20年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福利国家模式的特点是以国家为主体,以高税收为基础,对社会成员实行普遍高水平的公共年金制度。

二、欧洲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发展是受到社会、经济等制度环境和经济基础制约的,而在整个社会保障基金中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是最快的,这种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与经济发展关联度较高的、相对社会基本保险更高层次的、具有更大弹性的补充保险基金的发展,这种制度的弹性表现在企业年金制度对经济发展水平有较高的敏感性,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则企业年金规模越大,保障水平也随之提高。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是一种最基本的老年人口收入保障制度,即使在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其保障水平也是相对基本生存条件而提供的低水平保障,其对经济的敏感性较低。一般而言,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整体保障(绝对)水平较低,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的收入保障占老年人整个收入的比重较高,或者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对保障水平较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整体保障水平则较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的收入占老年人整个收入的比重较低,企业年金制度提供的收入占老年人收入的比重较高。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经济地位日益重要。

(一)欧洲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各国经历了近20年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同时,社会民主党在一些国家的连续执政,福利国家理论和社会观念广泛流行,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成为一些执政党制定经济政策的理论依据。正是在这种经济、政治和思想的基础之上,形成了欧洲福利国家式的年金制度模式。

福利国家模式的特点是以国家为主体,以高税收为基础,对社会成员实行普遍高水平的公共年金制度。这种以追求“社会公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模式,最终损害了这些福利国家的经济效率。福利国家模式的弊端在发展中逐渐暴露出来:(1)年金制度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必须改革年金保险制度;(2)福利国家政府过多地干预年金保险事业,政府掌握着大量的社会经济资源,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社会成员滋长了依赖国家的懒惰风气;(3)高税收导致企业成本居高不下,资本收益下降,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下降,从而影响了整个国家经济的增长,也影响了企业年金保险发展的基础。

现在一些福利国家,纷纷改革年金保险制度结构,严格控制公共年金保险开支,制定严格的公共年金的发放标准,修改福利政策,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年金制度。

1.瑞典的养老金体系

第一支柱:国家养老金。1999年建立了新的强制性的国家基本养老金体系,包括缴款个人工资16%的基本养老金计划和缴款个人工资2.5%的基金化的个人储蓄计划,并将所有账户转换成国家限定账户(National Defined Accounts,NDA)系统和限定缴款的个人金融账户系统。国家社会保障理事会(The 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Board,NSSB)监管基本养老金部分,成立全国养老金基金(The National Swedish Pension Fund,NSPF),由国家管理。养老金基金管理局(The Prefunded Pensions Administration,PPA)监管个人储蓄部分。个人可自己选择投资管理人,间接投资资本市场,而且转换成本低。如果个人不想自己选择基金管理人,也可将资金交给全国养老金基金下的一个特别的子基金管理。NDA的运行方式是:以个人缴款为基础,再每年根据收入指数进行调整,计账积累,退休后以PAYG方式领取全部积累额。该方式的优点是,退休福利与缴款额有关,缴得越多将来领得越多,而不是许多国家那样领平均退休金。

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强制性地由雇主缴款。蓝领工人缴费占工资的3%,白领工人缴费占工资的2%,地方政府职员缴费占工资的3.5%~4.5%。在一个人的全部养老金收入中大约占15%。该部分养老金的保障方式有三种:(1)购买人寿保险或加入互助会;(2)计账积累;(3)加入养老金基金会。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个人参与寿险公司的投资联结保险(unitlink insurance)、银行、证券公司设立的养老金基金。养老金支付金额在一定数目以下是减税的。按照个人养老金储蓄法,养老金储蓄机构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只能授权那些已经获得了证券经营许可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有证券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外资机构等)。

2.英国的养老金体系

英国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是:

第一支柱:由国家基本养老金以及与养老金计划相关联的补充收入(Supplementary Earnings Related Pension Scheme,SERPS)构成。国家基本养老金与收入无关,每年根据物价情况审定一次。目前单身者每周领取66.75英镑,夫妇俩每周领取106.70英镑。而补充收入是与个人收入挂钩的,约25%的替代率,到2010年替代率将降为20%。国家基本养老金和SERPS都由国家管理,雇员和雇主的缴款都进入国家保险基金。其中国家基本养老金部分,雇员和个体户的缴款是强制性的,而失业者可以自愿加入。SERPS部分是可以返还的,如果返还,金额用于参加第二支柱或第三支柱。

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由雇主自愿设立养老金计划,雇员可以加入,也可以选择不加入。DB计划完全由雇主供款,DC计划主要由雇主缴款,如果雇员愿意缴款的话可缴工资的15%,但一般都只缴工资的4%~6%。养老金资金由雇主交受托人管理,与雇主资产分开。一些职能则交其他机构如银行、投资公司、养老金基金经纪人、精算师会计师承担。保险公司也是职业养老金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参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保险方式进行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小型养老金基金一般采用此方式;另一种是以受托资产管理的方式只进行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仍由雇主承担,大型养老金基金一般采用此方式。1991年全国有128000个养老金计划,其中DB类型有91000个。这91000个DB计划中,成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不到1000个,而成员数量在11个以下的却有76000个。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这是SERPS和职业养老金的替代产品而不是补充产品,优点是在跳槽时可以带走。缴款数量由个人决定,雇主也可以缴款但通常不缴。保险公司是个人养老金的主要供应商。1997年第二支柱的金额是7550亿英镑,而第三支柱的金额是2250亿英镑。

鉴于现有的养老金体系运作成本过高,严重影响到成员的收益,英国2001年还对养老金体系进行改革,推行“持筹者或企业利益关联者(stakeholder)”养老金计划。该计划是一种固定缴款型的个人养老金基金计划,与英国现有的个人养老金体系最关键的不同点是它的较低的成本,取消前收费,并强制性规定收费不得超过资产的1%。雇员和没有工作的人都可以向基金缴款,取款时可获得政府22%的税收补贴,50岁后可用于购买年金。雇主也可以向“持筹者(stakeholder)”养老金基金缴款但不是强制性的。但2001年10月以后那些没有向现有养老金计划缴款的雇主必须向“持筹者(stakeholder)”养老金基金缴款。

(二)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

投资收益无疑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科学合理地投资运营社会保障基金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重要途径。科学、合理地设计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机构必然是实现基金安全、高效运营的举措。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原则与方向尤其值得借鉴。

1.投资原则:(1)安全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因为其特殊的属性,在投资运营时,必须优先保障它的安全。在很多国家都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无风险资产(银行存款和国债)做了最低限度的规定。例如,在丹麦,政府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在无风险资产上的投资比率不得低于60%。(2)收益性原则。获取收益是投资活动的主要目标。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直接目的。为此,一些北欧福利国家还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做了最低限度的规定。(3)流动性原则。虽然社会保障基金从积累到领取待遇中间有很长的时间间隔,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缺陷,依然存在突发的、偶然的大规模领取社会保障待遇的可能性,像因为经济衰退引发的大规模失业或是提前退休等,造成的超常规支出。因此,必须要保证基金投资的工具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在不亏损本金的情况下,以较低的成本变现,以满足突发的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的需要。(4)分散化原则。这是对第一个原则的强化。分散基金的投资对象,扩大基金的投资组合,实现积金投资品种的多元化,可以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风险降到最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分散化,就是要实现基金资产组合的多元化,将长期资产和短期资产、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合理搭配。

2.投资运营机构。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往往是多支柱、多层次的,基金的构成也是多元化的,这就决定了在福利国家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不是由一家机构负责的。在丹麦,主要的投资运营机构包括各行业和协会组成的年金基金、相关的人寿保险公司、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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