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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代表国家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的项目有40多项,主要涉及国民保险、社会救助、社会补贴和社会服务、医疗保健等方面。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代表国家_社会保障概论

4.2.2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代表国家

1.英国

1941年6月,英国丘吉尔政府设立了研究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联合委员会,并任命牛津大学贝弗里奇为该委员会主席,负责考察并研究英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及有关福利问题。1942年底,《贝弗里奇报告》出台,确定了战后英国福利国家的基本框架。报告着重阐述了社会保障的三种方法:为保障基本需要而实施的社会保险、为保证特殊需要而实施的国民救济、为满足基本需要以外的需求而实施的自愿保险。[7]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以《贝弗里奇报告》为基础,英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如《国民保险法》(1944)、《社会保险法》(1946)、《国民卫生保健服务法》(1946)、《家庭补助法》(1945)、《国民保险法》(1946)和《国民救济法》(1948)等。这些社会保障法律的颁布,使英国成为当时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最完备的国家,并于1948年正式宣布第一个建成“福利国家”。此后经过20多年的改进和完善,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成为面向全体社会成员、高福利、统一管理、为公民提供一揽子预防性保障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的项目有40多项,主要涉及国民保险、社会救助、社会补贴和社会服务、医疗保健等方面。

(1)社会保险

英国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75年成形的《社会保障法》。根据此法,英国对按规定缴纳国民保险税的英国公民,在其因年老、失业、病残、生育等原因失去收入保障时,由政府提供经济援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儿童津贴、家庭收入补贴、附加津贴、战争抚恤金等。享受保险的对象是因失业、病残、退休、产假、失去配偶等原因而导致收入蒙受损失的英国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前提是必须执行国民保险捐款制度,即领取津贴前要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

(2)社会补贴和社会服务

社会补贴和社会服务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项目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主要是针对一些没有能力参加保险的人,如高龄老人、儿童等以及一些无需参加社会保险的项目(如住房等),采取社会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对那些有特殊困难的居民则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和各类服务。在英国,社会补贴主要包括住房补贴、儿童补贴和高龄老人补贴等。而社会服务的具体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者、失去正常家庭照顾的儿童、精神病患者以及有智力缺陷的人。

(3)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同社会保险、社会补贴相结合的一种补充形式。英国的社会救助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实施的。1976的《补充救助法》对社会救助的对象、内容等作了明确、系统的规定。英国社会救助的对象包括:没有固定职业或就业不充分,无力上缴保险税而领不到社会保险金的人;虽然可以领取社会保险金,但数额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领取社会保险金期限已满仍无其他收入来源的人;未参加社会保险只能领取微薄社会补贴的人等。社会救助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其标准低于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机构一般需要对社会救助申请人进行生活状况调查,在证明申请人符合条件后才批准给予救助。

(4)医疗保健

英国医疗保健服务的法律依据是1948年开始实施的《国民保健法》。该法案规定,所有英国人都可以享受免费治疗。但牙科手术、视力检查和配眼镜要收费,对医生所开的每种药都要付处方费。可以免交处方费的人群包括产妇、哺乳期妇女、儿童、退休者、医疗事故造成的病人、战争或因公伤残津贴领取者以及低收入家庭,儿童配眼镜可以免费。保健服务免费为患者提供援肢、助听器、轮椅以及救护车服务等。此外,医疗保健服务还包括学校卫生、家庭卫生、食品安全、药物安全、环境卫生、戒毒、私人医疗以及医务人员的培训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福利国家政策一直是英国政府奉行的基本国策,这对于英国人民平均生活水平提高、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在1973年经济危机之后,英国经济陷入了长期停滞或低速增长的境地,社会福利的高额支出导致政府财政赤字和国债膨胀,英国的“福利国家”制度出现了深刻的危机。为应对这种状况,英国政府于1985年发布了《社会保障的改革》绿皮书,分别对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改革的目的在于降低保障水平,消减福利支出,把一部分保障项目转为私有化。由于社会保障的刚性特征,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调十分谨慎。

2.瑞典

瑞典被称为“福利国家的橱窗”,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时间长,制度完善,是典型的高福利社会保障,代表了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模式。

瑞典的社会保障被认为起源于17世纪之前天主教会的济贫事务,20世纪30年代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时期。斯德哥尔摩经济学派和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为瑞典社会保障系统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美国罗斯福总统的“新政”和德国国家社会党的崛起以及国家统治经济的实行,从实践方面给予了瑞典很多启发。瑞典执政的社会民主党开始积极依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以财政赤字为代价大规模举办公共工程,从而促使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进入迅速发展时期。1947年以后,瑞典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将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社会福利计划”大规模地付诸实践,其中以年金立法和家庭津贴立法最为突出。1956年政府又颁布了《社会援救法》以取代《济贫法》,同时,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医疗保健服务制度。1969年,瑞典社会民主党再次执政,采取了更加激进的措施扩大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套社会保障体系。瑞典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医疗保健三大部分。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在瑞典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包括退休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对老年人实行退休与养老保险是瑞典战后实施的一项重大社会保障措施。瑞典规定的退休年龄为65岁,人们提前退休只能领取部分退休养老金,推迟退休可领取高于正常退休的退休养老金。退休与养老保险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此外还有为非全日制的零工提供的部分时间养老保险,共同组成瑞典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养老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失业保险是按政府补贴和职工自愿参加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实施的,一般有政府部门举办的普通失业保险和非政府部门(如私营的失业保险协会)举办的补充失业保险两种。瑞典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疾病津贴、终身年金和抚恤金四个部分。

(2)社会福利

瑞典的社会福利主要由社会津贴和社会救助两大部分组成。社会津贴包括子女津贴、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三部分。社会救助又称为劳动市场现金救助,主要是为那些家庭收入无法满足或不足以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居民设置的,其特点是尽量采取现金形式。

(3)医疗保健

医疗保健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规定,所有的瑞典公民,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无论其居住地是农村还是城市,在医疗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政府负责提供大部分医疗保健服务。在瑞典,将近90%以上的医疗服务是由公立医院与其他公立卫生设施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费用的2/3来源于地方税收,1/3来源于中央政府。在公立医疗服务保健机构工作的医生占全国医生总数的95%。在实际操作中,医疗保健服务由地方具体组织实施[8]

为了处理庞杂的社会保障事务,瑞典成立了社会保障委员会。在其领导下,形成了由国家、州、市各级政府社会机构与服务处所构成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瑞典奉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政策,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干预经济和财政,对国民收入实施再分配,使财富在各家庭之间的分配趋于平等。这对于消除贫困,维持社会稳定与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高福利、高消费是以高税收、高公共开支为代价的,这势必产生难以回避的矛盾和严重的后果。例如,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过快,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瑞典的公共支出从50年代到80年代中期,一直呈直线上升趋势,1988年,瑞典公共支出占GDP的比重已达60%[9]。为了维持高福利而征收高额社会保障税,导致用于投资和再生产的资金减少,社会成本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相对下降。此外,由于社会保障项目多、范围广、水平高,使社会保障收入同劳动收入的差距逐渐缩小,这种现象必然会使部分人产生过分依赖社会和国家的思想。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瑞典经济陷入“滞胀”困境,社会保障制度也开始面临严重的困难,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瑞典社会保障制度从80年代进入改革时期,基本方向是紧缩社会保障支出,推行社会保障地方化,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引入竞争机制和实现部分保障项目私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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