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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建设与发展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其操作程序是《中智自贸协定》的两章。

第三节 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一、中国—智利自贸区的建设与发展

2004年11月18日,胡锦涛主席与智利前总统拉戈斯共同宣布启动中智自贸区谈判。2005年11月18日,在韩国釜山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在胡锦涛主席和拉戈斯总统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中智自贸协定》。这是继《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之后中国对外签署的第二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拉美国家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安排。2006年9月,吴邦国委员长访智期间,与智总统巴切莱特共同宣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智自贸协定》,并正式启动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

根据《中智自贸协定》,占我国税目总数97.2%的7 336个产品和占智利税目总数98.1%的7 750个产品将于10年内分阶段取消关税。其中,我国4 753种产品的关税将在协议生效后两年内降为零;智利5 891种产品将在2006年立即降为零关税。双方立即降为零关税的产品主要包括化工品、纺织品服装、农产品、机电产品、车辆及零件等。双方其他产品税目进口关税分别将于《协定》生效后5年和10年内降为零。双方只保留3%以下的税目作为例外产品,保持原有关税不变。这意味着在启动关税减让进程10年后,双方将有97%以上税目的进口关税降为零。此外,《协定》还规定,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某些产品实施加速降税。除货物贸易自由化内容外,双方将在经济合作、中小企业、文化、教育、科技、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投资促进、矿产业和工业等领域加强合作。

《中智自贸协定》实施以来,中智双边贸易一路走高,经济合作持续深化,企业联系不断加强,人民生活日渐受益,政治关系日益密切,两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互利共赢、共同发展。2007年两国贸易额达147亿美元,增长率从实施前的20%提高到了目前的65%,双方提前实现了贸易额突破“百亿”美元的目标。其中,我国自智进口103亿美元,出口4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79%和42%。

中智自贸区服务贸易谈判自2006年9月启动以来,历时1年半,经过6轮谈判,双方最终于2008年4月13日在海南三亚签署《中智自贸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即中智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该协定共包括正文22项条款和2个附件(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和双方具体承诺表)。根据协定,我方的计算机、管理咨询、采矿、环境、体育、空运等23个部门和分部门,以及智方的法律、建筑设计、工程、计算机、研发、房地产、广告、管理咨询、采矿、制造业、租赁、分销、教育、环境、旅游、体育、空运等37个部门和分部门将在各自WTO承诺基础上向对方进一步开放。

二、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主要规定

自2006年10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对出口至智利的《中智自贸协定》项下的产品签发中智自贸协定专用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FORM F代替。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其操作程序是《中智自贸协定》的两章。《中智自贸协定》共分14章121条,主要章节包括:初始条款、一般定义、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程序、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透明度、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的管理、例外、合作和最终条款。其中涉及原产地规则和程序的有关内容包含在3章30条款和6个附件中,具体如下:

(1)地理标志:第3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第10条“地理标志”。

(2)原产地规则:第四章第15条至29条。

(3)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程序。第5章第30条至43条。

(4)附件1:进口海关关税消除。

(5)附件2:地理标志清单。

(6)附件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7)附件4:原产地证书。

(8)附件5:智利主管签证的政府机构。

(9)附件6:原产地证书签证核查联网系统模式。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是《中智自贸协定》的第四章,从第15条到29条,共有15条。第15条是原产货物,规定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完全在自贸区内仅用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的原产品和含有非原产成分的原产品。第16条是对完全获得的原产品的定义。第17条规定了区域价值成分(RVC)的计算方法。第18条是关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规定: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附件3所列货物应当适用该附件规定的相应原产地标准。第19条对“不得享有货物原产资格的生产工序”做了规定。第20条是关于“累计规则”的规定。第21条是关于“微小含量”的规定。第22条规定了如何确定成套货品的原产资格。第23条规定了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如何考虑附件、备件及工具。第24条规定了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如何考虑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第25条规定了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如何考虑运输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第26条是关于“中性成分”的规定。第27条是关于“直接运输”的规定。第28条是关于展品享受自贸区优惠待遇的规定。第29条是“定义”,对文中的术语做了解释。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是《中智自贸协定》的第五章,从第30条到43条,共有14条。第30条是关于原产地证书的规定。第31条是关于关税或保证金的退还的规定。第32条是关于提交原产地证书的例外情况的规定。第33条是关于产品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的规定。第34条规定了与进口相关的义务。第35条规定当交易货物由非缔约方开具发票时,货物原产国的出口商应当在相应原产地证书“备注”栏内注明原产国生产商的下列信息:名称、地址和国家。原产地证书中的收货人必须为中国或智利境内的人。第36条对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文件的保存做了规定。第37条是关于合作与互助的规定。第38条是关于原产地核查的规定。第39条是关于处罚的规定。第40条是关于保密的规定。第41条是关于产品原产资格预确定的规定。第42条是关于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其他海关议题的规定。第43条是关于运输途中或存储货物的过渡性规定。

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要点如下:

(一)原产品的确定

(1)首先应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完全原产品或完全获得品的条件,如果符合,产品就是完全原产品或完全获得品;(第16条)

(2)如果不符合,应确定对非原产成分所进行的加工是否超出第19条所定义的不得享有货物原产资格的生产工序的范围,如果未超出,产品不具有原产地资格;(第19条)

(3)如果超出,确定产品是否被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所涉及产品的清单,如果是,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如果符合,产品具有原产地资格;(第18条)

(4)如果产品未列入上述清单,确定原产于我国的成分或我国成分和智利成分总共能否达到产品FOB价的40%,如果达到,产品具有原产地资格。(第17条和第20条)

(5)如果达不到上述的要求,产品不具有原产地资格。

举例:从我国向智利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格为100美元,其中使用了来自美国的原材料B(除B材料外未使用原产于其他国家的原材料),B材料自美国出口至我国的到岸价格为55美元,则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为45%,大于40%,因此A产品可视为原产于我国,可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如果B材料的到岸价格为65美元,则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为35%,小于40%,A产品就不能被视为原产于我国,因而不能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二)原产品确定中的注意点

1.累计原产地规则

原产于一缔约方的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约方境内用于组成另一货物时,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缔约方境内。也就是说,在判定某产品是否原产于我国时,从智利进口的原材料可以视为我国的原材料。

沿上例,如果我国向智利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100美元,其中来自美国的原材料55美元,来自智利的原材料30美元,尽管A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仅为15%,但原产于自贸区内部的累计区域价值成分达到45%,超过了40%的标准,因此A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2.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 Rules)

除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外,非完全获得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40%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中国—智利自贸区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并列于《中智自贸协定》的附件三,包括如下三类:

(1)HS章改变:HS第1~16章和第22章的产品。

(2)HS品目改变:HS第17~19章的产品。

(3)区域价值成分超过50%:HS第20~95章的部分产品。沿上例,如果列入了此目录中的产品,区域价值成分45%,则该产品就不能被视为原产于我国,不能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3.微小含量

对于不符合附件三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在未能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生产过程中,所使用全部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的8%,仍视为原产。这条规则被称为“微小含量”,是对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放松。

例如进口鱼苗(每条8美分),在中国饲养成成鱼,切成鱼片,按FOB价计,每条鱼切成的鱼片的价为1美元,根据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16条的规定,产品不是完全原产品;育苗饲养为成鱼所经过的加工已超出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19条规定的不充分加工的范围,根据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18条及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对第3章产品的规定“章改变”,进口鱼苗的品目是03.01,而鱼片的品目是03.04,章号未改变。不过,根据第21条,由于非原产的鱼苗的价值未超过出口制成品的FOB价的8%,产品符合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4.包装材料和容器

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在确定该货物原产地时不予考虑。对于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当必须满足附件三规定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要求时,对于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如果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其原产地应当不予考虑。当货物必须满足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要求时,对于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值则应当予以考虑。

5.附件、备件及工具

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如与货物一并归类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并且上述附件、备件或工具的数量及价值在正常范围之内,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应不予考虑。

6.中性成分

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时,不予考虑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中性成分是指货物生产中使用的物品,该物品既不构成该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该货物组成部件,其范围包括:燃料、能源、催化剂和溶剂;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和用品;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和用品;工具、模具和模子;用于维护设备和厂房建筑的备件和材料;在生产中使用的,或者用于运行设备或设施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和其他材料;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合理地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中一部分的其他任何货物。

7.成套货品

根据协调目录归类总规则三定义的成套货品中的全部部件为原产,则该成套货品被视为原产。当该成套货品由原产及非原产产品组成,但按照区域价值成分确定的非原产产品的价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的15%时,该成套货品仍应当被视为原产。

例如由钳子(82.03)、活扳手(82.04)、螺丝刀(82.05)、手锯(82.02)和锉刀(82.03)组成的零售包装的套装工具(82.06),整套工具的FOB价是20美元,其中钳子5美元、活扳手5美元、螺丝刀4美元、手锯3美元和锉刀3美元,生产中所用非原产成分的价值分别是:钳子2美元、活扳手1美元、螺丝刀2美元、手锯2美元和锉刀1美元,非原产材料在中国经过的机加工,已超出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19条规定的不充分加工的范围,根据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于成套商品,应首先确定各单个商品的原产资格。这些工具中没有完全原产品,也没有被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因此,只要其所含区域成分价值达到其FOB价的40%,就具有原产资格。这些工具所含区域成分价值占其FOB价的比例分别是:钳子60%、活扳手80%、螺丝刀50%、手锯33%、锉刀67%。由此可见,手锯不具有原产资格,但由于其价值(3美元)占整套工具FOB价(20美元)的15%,未超过15%,整套工具符合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仍应当被视为原产。

(三)原产地证书

1.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在进口时应当提交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应当由签证机构应出口商的书面申请签发,即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附件五所指的智利政府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必须以英文填具并署名,可涵括一项或多项同一批次进口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必须向进口方海关提交。

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应当根据签证机构的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有关产品原产资格的相关文件,并必须履行有关规定。相关文件的用途在于证明原产地证书所涵括产品具有原产资格并满足有关要求,可包括但不限于:记录出口商或供应商获得有关货物过程的直接证据,如其账目或内部账册;用于证明所用原料原产资格的文件,但该文件需依照国内法律的规定使用;用于证明原料生产和加工的文件,但该文件需依照国内法律的规定使用;证明所用原料原产资格的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应当有权在货物出口前,采取任何适当的措施审核产品是否具有原产资格以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此,签证机构应当有权要求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审查出口商账目或开展任何其他适当的检查。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人的申请,并经过出口前检查后,根据《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30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

2.原产地证书的提交

进口商在申请优惠关税待遇时应当基于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在提交法律规定的进口文件中书面申报货物的原产资格;持有并应海关的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在其有理由确信申报所依据的原产地证书含有不准确信息时,立即更正申报并缴纳应付税款。

如果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货物在进口到一缔约方境内时无法提供本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书,进口方海关可以视情况对该货物征收适用的普通关税或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以在货物进口之日起,在关税征收一年内或保证金收取三个月内,申请退还由于该货物未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而多付的关税或保证金,但需提交:关于货物符合原产资格的进口书面声明;在出口前或出口后30天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进口方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原产地证书应当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必须在上述期限内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中国方面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在向智利海关提交时,应当不加盖“正本”字样;智利方面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在向中国海关提交时,应当仅有一份加盖“正本”字样。

3.原产地核查

进口方海关应当在怀疑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产品原产资格或是否满足《中智自贸协定》第五章的其他要求时,核查其原产地。进口方海关应当将原产地证书复印件送交出口方签证机构,并说明核查理由。所有用于确定原产地证书内容不实的文件及信息,也应当作为核查请求的证明材料一并送交。

原产地核查应当由出口方签证机构承担。因此,该机构有权要求出口商提供任何证据,并对其账目进行审查或其他适当的检查。核查结果应当尽快告知提出核查请求的海关。该结果必须确认文件是否真实,相关产品是否可以视为原产产品并满足《中智自贸协定》第五章的其他要求,包括对事实的裁定以及做出判定的法律依据。

如果自核查请求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收到答复或答复结果未包含足够的信息以确定有关文件真实性或产品的真实原产地,提出核查请求的海关应当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经进口方海关认定,同一进口商进口的相同货物不止一次使用不真实的原产地证书或该货物原产资格缺乏充分证据,该海关可以暂缓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直至本协定规定得以遵守为止。

4.记录保存要求

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应当对与原产地有关的文件至少保存三年。出口方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应当对原产地证书副本至少保存三年。

5.特殊情况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与以往的原产地证书不同,中智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F要求在已知的情况下填写生产商详细的法定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该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政府主管机构(Available to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相同(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但当交易货物由非缔约方开具发票时,货物原产国的出口商应当在相应原产地证书“备注”栏内注明原产国生产商的下列信息:名称、地址和国家。原产地证书中的收货人必须为中国或智利境内的人。

6.展览品

对于在中国或智利以外的国家展览并于展览后售往中国或智利的原产产品,于进口时应当准予本协定规定的优惠关税待遇,但需满足进口方海关认可的如下条件:

(1)出口商已将该产品从中国或智利发运至实际举办展览会的非缔约方;

(2)出口商已将该产品出售或用其他方式处理给在中国或智利的人;

(3)该产品已于展览期间发运或展览结束后以送展时的状态立即发运;

(4)该产品送展后,仅用于展览会展示,未移做他用;

(5)该产品在展览期间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原产地证书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签发,并应当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同时须在该证书上注明展览的名称及地点。如有必要,可以要求提供与展览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该规定适用于任何贸易、工业、农业或手工业展览、交易会以及类似公共展出或展示,在商店或商业场所以私售外国产品为目的的活动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四)直接运输

《中智自贸协定》规定的优惠关税待遇应当适用于满足原产地规则要求并在缔约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

当原产货物经非缔约方转运时,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该货物进入非缔约方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为了确保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除装卸、重新装运、打包、包装、重新包装或任何其他为了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或运输货物所必需的操作外,货物不得在非缔约方进行任何加工及生产处理。上述情况,应当向进口方海关提交非缔约方海关文件或任何能满足进口方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加以证明。

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无联运提单的,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需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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