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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节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一、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07年9月7日开始谈判,于2009年4月28日正式签署。中国—秘鲁自贸区采用全税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即对HS 1~97章的产品分别制定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七节 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一、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07年9月7日开始谈判,于2009年4月28日正式签署。这是我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内容在内的一揽子自贸协定。《协定》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秘自贸协定覆盖领域广、开放水平高。

在货物贸易领域,中秘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我方轻工、电子、家电、机械、汽车、化工、蔬菜、水果等众多产品和秘方的鱼粉、矿产品、水果、鱼类等产品都将从降税安排中获益。具体降税安排如下:

双方全部产品分五类实施关税减让。第一类产品在《协定》实施后当年实施零关税,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61.2%和62.7%。第二类产品在《协定》生效5年内关税逐步降为零,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11.7%和12.94%。第三类产品在《协定》生效10年内关税逐步降为零,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20.7%和14.4%。第四类产品为例外产品,不做关税减让,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5.4%和8.1%。第五类产品在《协定》生效17年内关税逐步降为零,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1%和1.1%。

在服务贸易领域,双方将在各自对世贸组织承诺的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服务部门。

在投资领域,双方将相互给予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以准入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鼓励双边投资并为其提供便利等。

与此同时,双方还在知识产权、贸易救济、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等众多领域达成广泛共识。

中秘两国经济互补性强,近年来经贸关系发展迅速。目前,中国是秘鲁第二大贸易伙伴,秘鲁是中国在拉美第七大贸易伙伴。据我国海关统计,2008年,双边贸易额达7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4%,其中我国出口28亿美元,进口47亿美元。2009年受经济危机影响,双边贸易额为64亿美元,同比有所下降,但仍明显好于全球贸易总体水平。

二、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是《协定》的第三章,共分两节。第一节为“原产地规则”,从第22条至第37条,共16条。第22条是“定义”,对文中的术语做了解释。第23条规定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完全在自贸区内仅用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的原产品和含有非原产成分的原产品。第24条是对完全获得的原产品的定义。第25条规定附件四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第26条规定了区域价值成分(RVC)的计算方法。第27条对“微小加工或处理”做了规定。第28条是关于“累计规则”的规定。第29条是微小含量的规定。第30条是关于“可互换材料”的规定。第31条是对成套货物的规定。第32条规定了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如何考虑附件、备件及工具。第33条规定了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如何考虑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第34条是对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规定。第35条是关于“中性成分”的规定。第36条是关于“直接运输”的规定。第37条是关于展览的规定。

《协定》的第三章的第二节是“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从第38条到50条,共13条。第38条是关于“原产地证书”的规定。第39条是关于“原产地证书的免除”的规定。第40条是关于“授权机构”的规定。第41条是关于“与进口有关的业务”的规定。第42条是关于“关税或保证金的退还”的规定。第43条是关于“证明文件”的规定。第44条是关于“原产地证书及证明文件的保存”的规定。第45条是关于“核查程序”的规定。第46条是关于“电子发证及核查系统的开发”的规定。第47条是关于“处罚”的规定。第48条是关于“保密”的规定。第49条是关于“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的规定。第50条是关于“修正”的规定。

中国—秘鲁自贸区采用全税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即对HS 1~97章的产品分别制定特定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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