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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作用有哪些?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在转口贸易及加工贸易额较少的国家间,原产地规则还是国别货物贸易统计的手段。

第四节 原产地规则作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生产国际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涉及多个国家参与制作并已成为当今世界生产的潮流,这一方面使国际贸易商品的国籍更加难以认定,另一方面又使准确认定商品的国籍变得更为重要。因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根据进口商品的不同来源,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原产地的不同决定了进口商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同,因此愈是多国参与加工制作的商品,进口国愈是需要搞清其“国籍”,以保障有关贸易协定和贸易措施的有效执行,避免其被规避或滥用。只要国际贸易中国别差别待遇存在,原产地的问题就不会消失。此外原产地规则作为一国贸易管理手段,已经超越了贸易统计、税率确定和数量限制的传统意义。原产地规则由于在最惠国待遇、普惠制、反倾销反补贴、技术引进、卫生防疫等领域被广泛适用,已经成为一国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隐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

一、贸易统计的依据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统计和宏观经济分析的基石,也是实施贸易措施的依据。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之下,在贸易统计上仍以原产地标准为依据,世界各国每年都会有自己的贸易统计数字,其中包括对其他国家产品的进出口额。而确定进口产品属于哪个国家,就要根据原产地规则。在实施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等贸易政策时,往往以产品原产地为根据统计数据,确定国家(或地区)年度内货物进口量,以此为政府提供贸易统计数据。政府则根据海关统计的数据检查许可证和配额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制定和修改贸易政策,实现国际贸易的收支平衡。

二、征收关税的依据

在采用多种进口税率的情况下,如果从不同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在关税规定中享受不同的待遇,则进口国(或地区)首先必须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从而进一步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否则进口国海关就无法按不同的税率征收关税。

三、正确实施有关贸易措施的作用

为正确实施针对特定国家的反倾销措施,进口国需要运用合理的原产地规则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规避行为的发生。同样,最惠国待遇、政府采购、保障措施的正确实施都离不开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另外,在转口贸易及加工贸易额较少的国家间,原产地规则还是国别货物贸易统计的手段。

(一)在反倾销反规避中的作用

反倾销的最终目的是限制特定国家的产品出口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反倾销措施在被广泛地应用为各国进行贸易保护的工具时,其实施的目的不只是针对某些特殊产品,实质上是针对某些特定国家。因而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就成为反倾销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程序。一项产品在被海关认定为来自反倾销受调查国家时就会被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为逃避反倾销措施,一些公司采取在境外使用倾销产品作为原材料并进行简单加工的方式,获取与倾销一样的利润。如20世纪80年代末的日本“改锥案”中,日本公司为躲避欧共体的高额反倾销税,将全部原产于日本的零部件运到欧洲的法国,在法国设立的工厂进行整装后以欧共体原产产品的身份在欧洲市场销售。由于整个组装过程极为简单,被比喻成用改锥为机器拧螺丝,此后便将对源自国外零部件进行简单组装的工厂称为“拧螺丝工厂”。

针对这种“拧螺丝工厂”,欧美等国制定了反规避措施来加大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力度和范围。如欧共体于1994年出台的新反倾销条例将反倾销措施扩大到在第三国组装或制造产品的规避行为,通过原产地规则这个间接方式对发生在倾销国外的第三国的规避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任何一个已建立的加工设施或工厂,如果从已获得的事实中有理由推断,其建立的唯一目标是为了规避欧盟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适用于来自特定国家之货物的规定,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考虑依第5条(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规定)赋予如此生产的货物为生产国之货物地位”。这一规定防止了出口商为逃避欧盟法律而在其他国家使用倾销产品作为原料进行简单加工,再出口到欧盟的规避行为。

(二)在最惠国待遇中的作用

GATT总协议在第1条第1款中对原产地做了清楚的表述,即在清关过程与国民待遇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于……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所有其他缔约方境内的相同产品”。根据该条规则,原产地规则将享受最惠国待遇的缔约国与产品相联系起来,明确了最惠国待遇针对的对象是产品。只有原产于缔约国境内的产品才可以享有最惠国待遇。

(三)在普惠制中的作用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设立的,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减免关税的待遇。因此普惠制给惠的对象应该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即原产于作为受惠国的发展中国家产品。为了确定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是否能够享受普惠制待遇,各给惠国都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核心组成部分,既要确保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能够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又要防止其他非受惠国的产品滥用普惠制谋取利益,扰乱国际贸易活动。

(四)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

在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三条(C)项中规定,各签约方应确保对进口产品或出口产品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不得严于确认国内产品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由此规定可看出,WTO原产地规则允许“国产货”的原产地标准高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在一国的原产地规则中,和“国产货”相对应的同为一国产品的“出口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可低于“国产货”的原产地标准。因此,符合一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并不一定属于国产货。各国为了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实施国产化战略,可以对“国产货”制定较高标准的原产地规则,并对“国产货”提出成分要求。因此,在政府采购强调以购买本国货为主的情况下,一些国家专门为政府采购制定了“国产货”原产地规则。

世界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教育、国防、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健康和安全等,购买大量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在政府支出中占有很大份额(一般可达到该国GDP的10%至15%)。在世界经济出现总体低迷态势下,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却一枝独秀,每年仍以7%至8%的速度增长,年采购量约4 500亿美元。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政府及其控制的机构是各种商品的最大的购买者,为了促进本国工业的发展,各国都利用了WTO国民待遇的例外条款,在采购时对国内企业实行优惠措施和保护政策,使政府采购行为带有很大的歧视性和封闭性。正是由于这种只选择国货的采购行为使政府采购问题与产品的原产地问题产生了联系,在政府采购的巨大市场和蓬勃发展中,原产地规则日益发挥出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优惠贸易安排中的作用

随着国际间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优惠贸易安排(如我国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关税同盟(如非洲的东非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如NAFTA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同盟(如欧盟)等各种区域性经济组织不断出现。成员方之间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减少关税壁垒。区域内部一般会采取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来区分货物是否原产于成员方,从而在关税税率和市场准入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随着世界上区域贸易安排数量的剧增,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区域贸易安排谈判中的焦点问题。原产地规则的复杂性,让利益驱动因素由减少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开始转移到市场准入的取得。生产商为了取得原产地资格不惜花费成本改变原有生产模式,只为满足产品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从而享有市场准入权和优惠待遇。

原产地规则具有短期和长期两方面显著不同的效应。在短期内,原产地规则主要会体现在贸易的流动方向和流动数量上;但从长期角度来观察,原产地规则的影响会体现在投资形式上。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也利用原产地规则进行投资引导。

五、政治安全领域的应用

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贸易政策不是在政治真空中形成的,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国政治、外交和军事政策的影响,在其他贸易政策工具的使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逐渐充当了一国推行政治与安全政策的工具。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而原产地规则的定义通常是以领土为基础决定一种产品的原产地,即这种产品是否在出口国内或特定的领土内生产和制造。如果该国(地区)的领土主权存在争议或其政府需要获得国际法上的承认,则涉及该国或该政府是否有权签发原产地证书,以及此种原产地证书是否能获得区域性贸易协议成员方的认可。在此背景下,国家如何适用原产地规则直接影响着该领土或其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

欧盟曾以在西海岸和加沙地带所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作为推行外交政策的工具。1995年,欧盟与以色列签订贸易优惠协议,并表示该协议的宗旨是加强缔约方自由贸易,而不事先决定地区的法律地位。但是在1998年,欧盟一改态度,认为这些地区生产的产品没有资格享受协议中的优惠待遇。欧盟委员会经过调查指出,优惠待遇适用于欧共体成员国的领土和以色列的领土,但是联合国安理会的所有相关决议表明无论是西部海岸和加沙地带还是东耶路撒冷、戈兰高地都不是以色列的领土。事实上,欧盟之所以1998年提出这些地区的产品的原产地问题,是由当时以色列总理的行为以及在此地区的和平进程没有进展而引发的。因此欧盟是为了给以色列施加压力而将原产地规则充当为一种外交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原产地规则构成了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外交政策的一个筹码、一种对有领土争议的国家施加压力的工具。这种情况下原产地规则不仅是一种贸易政策,更多扮演的是一种外交政策的角色。

原产地规则中的累计规则,允许某个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使用来自另一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的非原产的材料,而加工产品并不丧失最终产品的优惠待遇。在易于发生冲突的地区,通过原产地规则的累计规则,特别是斜边累计规则加强贸易合作,可以使这些地区的个人和公司之间建立起紧密的贸易利益网络,从而使人们基于对利益的追逐而降低发生冲突的概率,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区内的安全、稳定。例如,“泛欧模式”使用斜边累计为世界之最,该体系适用于欧盟与世界16个贸易伙伴和40多个自由贸易区的贸易安排,欧盟在与欧洲自由贸易区内其他成员及订有优惠或自由贸易协议的第三国或第三国集团的贸易往来中,只要生产原料或零部件来自协议国或欧盟国家,则无论在协议国加工程度高低,均视为区内原产品。在这种贸易网络中,成员国之间的密切往来以及不愿因冲突付出高额代价,都有利于保证区内的稳定。

【注释】

(1)Kim,Jong Bum,Kim,Joongi.RTAs for Development:Utilizing Territoriality Principle Exemptions under 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Journal of World Trade,2009,(43).

(2)Florencio,Lopez,de Silanes,James,R.Markusen,Thomas,F.Rutherford.Anti-competitive and Rent-shifting Aspects of Domestic-content Provisions in Regional Trade Blocks.NBER Working Paper,1993,10(4512).

(3)Estevadeordal A.Negotiating Preferential Access:The Case of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Journal of World Trade,2000.

(4)Harris J T.Measurement and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Origin in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PTA's).ProQuest,2007.

(5)Estevadeordal A.Negotiating Preferential Access:The Case of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Journal of World Trade,2000.

(6)Olivier Cadot,Antoni Esteradeordal,Akiko Suwa Eisenmann,Thierry Verdier.The Origin of Goods——Rules of Origin in Region Trade Agreem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7)Manchin M,Pelkmans-Balaoing A.Rules of origin and the web of East Asian free trade agreements.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2007(4273).

(8)Medalla,E M.Rules of Origin:Regimes in East Asia and Commendations for Best Practice// Soesastro,H.(ed.),Deepening Economic Integration-The ASEAN Economic Community and Beyond-,ERIA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2007-1-2,Chiba:IDE-JETRO,2008:269-303.

(9)Cadot O,De Melo J,Portugal-Pérez A.Rules of origin for preferential trading arrangements: implications for the ASEAN Free Trade Area of EU and US experience.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2006(4016).

(10)Choi W M.Defragmenting fragmented rules of origin of RTAs:a building block to global free trade.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10,13(1):111-138.

(11)Bombarda P,Gamberoni E.FIRM HETEROGENEITY,RULES OF ORIGIN,AND RULES OF CUMULATION*.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2013,54(1):307-328.

(12)沙地.略谈“普遍优惠制”的产地证明书和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问题,1979(4).

(13)张干夫.国际贸易商品的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1987(5).

(14)郭燕.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1994(11).

(15)袁波,金波.“10+6”与“10+3”,孰难孰易——基于东盟5个“10+1”FTA的比较分析.国际贸易,2010(12).

(16)刘丽娟,徐进亮.原产地规则:产生、运用及改革.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17)钟立国.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标准,功能及其协调.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2).

(18)厉力,刘平,郑冬阳.原产地规则研究:原理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19)陈琼.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研究——浅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9).

(20)金红梅,赵相忠.CAFTA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特区经济,2007(7).

(21)孟祥锋,刘月芬.原产地规则在自由贸易区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对完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启示.经济论坛,2005(20).

(22)孙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标准及其完善研究.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

(23)罗亚萍,陈洁.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5).

(24)孟国碧.论优惠性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全球运用及其对中国的借鉴.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2).

(25)赵军华.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谈判的进展与思考.世界农业,2012(1).

(26)见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一条第一款。

(27)见WTO《原产地规则协定》附件2《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第二条。

(28)实践中各国往往依据1988年实施的CCC(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来判断货物的税则归类编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目的是为运输界的计费和统计、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都提供一套可使用的分类制度,使各种分类制度都在这个新的分类体系的基础上“协调”起来。在我国,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产地证书签证部门,从1988年1月1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实施之日起,就在普惠制产地证的签证工作中采用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1992年1月1日,我国海关正式采用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我国海关商品分类目录。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为了保持国际贸易秩序的相对稳定,海关合作理事会(现世界海关组织)在布鲁塞尔设有常设机构,负责搜集各方面的信息和意见,不断地对HS进行审议,并每四、六年或五年对其修改一次,经第一、二、三、四、五次修改的HS分别于1992、1996、2002、2007和2012年的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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