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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协调原产地规则之比较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WTO协调原产地规则是不同性质的原产地规则。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只判断货物是否为自贸区原产货物,并不要求每个货物均确定一个原产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主体是参加自贸区谈判的各成员方。目前向WTO通报的自由贸易区中,多数为双边达成的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仅有2个,即使是拟议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其成员国也只有34个。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WTO协调原产地规则是不同性质的原产地规则。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属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WTO协调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它们之间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目的不同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用于确定自由贸易区成员方之间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具备自由贸易区原产货物的认定条件,从而是否可以享受自贸区的关税优惠,这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的进一步的关税优惠。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只判断货物是否为自贸区原产货物,并不要求每个货物均确定一个原产地。WTO协调原产地规则是在各国一般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致力于解决各国一般原产地规则差异较大、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宽严不等的问题,通过多边谈判的方式,协调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并制定国际上统一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WTO协调原产地规则要求对每个货物确定原产地。

(二)制定主体不同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主体是参加自贸区谈判的各成员方。每个自贸区成员方数量并不是很多,如中国—东盟自贸区有11个成员国,北美自贸区有3个成员国。目前向WTO通报的自由贸易区中,多数为双边达成的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仅有2个,即使是拟议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其成员国也只有34个。由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往往基于各成员方共同的政治意愿和经济利益,因此谈判相对比较容易。WTO协调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在WTO多边贸易框架下制定的原产地规则。WTO是一个国际组织,目前成员国有140多个。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审议和促进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的实施和行动。但由于成员国较多,各方利益不同,因此协调起来十分困难。

(三)数量及进展程度不同

近年来,以自贸区为代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迅猛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一大潮流,它覆盖了全球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至2011年5月,向GATT/WTO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共计489项,仅2005年1月至9月就新增27个。其中已经有效实施的协定有297项。在这些区域贸易协定中,自由贸易协定占总数的90%,关税同盟占10%。目前除了蒙古外,绝大多数WTO成员都参与了自贸区或其他区域贸易安排。WTO协调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WTO多边谈判协调的产物,全世界仅此一个,适用于所有WTO成员方,但目前各成员方尚未最终达成一致。

(四)标准宽严程度不同

由于自贸区的目的是通过双边谈判或区域性谈判,在各自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实施进一步的关税优惠措施,为防止其他非自贸区国家的产品搭便车享受自贸区关税优惠,一般而言,自贸区货物原产地标准要严于自贸区成员方的一般原产地标准。WTO协调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以税目号改变为主,辅以百分比、起始原料等要求。由于该规则是各国利益妥协的结果,因此它与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相比宽严不一样。此外,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等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一般对申请优惠的货物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直接运输规则,规定申请优惠的货物必须从出口国直接运往进口国,对途经第三国作出严格的限制,如途经该国是出于地理原因或特殊运输要求,必须在过境国海关的监管之下,不得进入商业或消费领域等。WTO协调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对此并无要求,因此在一般贸易情况下,货物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后,可再次出口并可向该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转口证书。

(五)效力不同

WTO协调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则是在WTO的框架下,希望通过多边谈判的方式,协调各国的利益,制定统一的一般原产地规则,适用于WTO各成员方,即根据统一的规则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从而达成WTO各成员方之间相互认可货物原产地。而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仅适用于自贸区成员方之间确定货物是否能享受自贸区的关税优惠,仅在货物进入自贸区各成员方并申请享受自贸区关税优惠时用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加以判断。一方面,自贸区成员方可参与多个自贸区,不同的自贸区有不同的原产地规则,根据货物申请的特定自贸区关税优惠用相应的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加以判断;另一方面,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也用于防止其他国家的货物借道享受自贸区关税优惠。

在具体规则方面,WTO协调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强调为每个货物确定一个原产国,为此采用了多种方法,如按顺序采用以下规定来确定货物原产国:如果满足主规则的规定,则货物原产地为获得自然或非加工状态货物的国家,或者是货物的最后生产国;如果货物最后生产国不满足主规则要求,则用章级的补遗规则来确定;如果主规则和章级的补遗规则均不能确定,则货物的原产国根据原料的原产国来确定。而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主要是为确定货物是否能享受相应的关税优惠,它不强调为每个货物确定一个原产国(可将此货物视为非原产成分),而是强调货物经过了必要的加工或增值,从而满足自贸区原产要求即可。

由于WTO协调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尚未最终制定完成,尚未确定统一的签证操作程序,包括原产地证书格式、各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及原产地行政合作等内容。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则根据自贸区成员方谈判结果而定,证书格式、名称等往往各不相同。它一般由各国官方机构签发。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目前主要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早期收获原产地证书、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一些发达国家,如新西兰,则没有专门的官方机构签发自贸区原产地证书,而是由企业自行声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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