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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关税同盟原产地规则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问题是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主要问题。与关税同盟相比,自由贸易区并没有全部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绝大多数的自由贸易区混合采用了多种原产地标准。因为,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会迫使自由贸易区内的生产商为满足原产要求而购买自由贸易区内原产的中间产品和零部件。

目前,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问题是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主要问题。在Estevadeordal和K.Suominen选取的93个样本中有87个属于自由贸易区样本,仅有6个是关税同盟(见表5-1)。在对93个区域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FTAs)和关税同盟(CUs)]的抽样研究中可以发现,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被89个协定采用,其中关税同盟的采用比率为100%,自由贸易区的采用比率为95.40%。可见,税则归类改变是区域贸易安排中最广泛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与关税同盟相比,自由贸易区并没有全部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绝大多数的自由贸易区混合采用了多种原产地标准。这些混合标准体现了规则制定的灵活性,但在各自由贸易区叠加交错的应用中必然会降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透明性和一致性。此外,微小含量、双边累计以及吸收条款也在自由贸易区呈现出更多样的适用方式(表5-2)。关税同盟中一般不会采用的对角累计和完全累计在自由贸易区中有着较为广泛的适用。

表5-1 原产地规则中各种产品特定标准的采用情况

续 表

来源:A.Estevadeor dal and K.Suominen,Ru les o f Origin in the World T rading System,paper prepared for the Seminar on Regional Trade Ag reementsand the WTO,Geneva,Switzerland,14 November 2003,p.5.

表5-2 原产地规则附加条款的采用情况

来源:A.Estevadeor dal and K.Suominen,Ru les o f Origin in the World T rading System,paper prepared f or the Seminar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s and the WTO,Geneva,Switzerland,14 November 2003,p.6.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确立了在一成员国生产的商品能够在进口成员国享受优惠待遇的标准。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自由贸易协定中所确立的授予优惠待遇的原产地规则对于在成员国境内设立法人的生产商或贸易商来说至关重要。[2]

原产地规则在自由贸易区中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贸易偏转的防范,而这是在关税同盟原产地规则制定中不需额外考虑的。在一项自由贸易协定中,每一个国家都维持自身的对外关税以及与境外贸易伙伴有关的商业政策。各成员国针对第三国的关税和商业政策是不同的,这就会诱使人们利用进口制度向关税最为宽松的成员国进口商品,然后进口商或生产商通过对商品进行微小加工和处理再向高关税成员国复出口,达到关税规避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偏转效应将会导致该自由贸易区最终转变为关税同盟,其外部关税实际上是由实施最低关税的国家所决定,由此将背离缔约各方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初衷,区域一体化的建立意义也将严重削弱。[3]

为防范贸易偏转,各国的通行做法是制定复杂而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但是,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可能会影响自由贸易区上游或下游第三国生产者的采购和生产决策。原产地规则越严格,贸易转移效应就越明显。因为,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会迫使自由贸易区内的生产商为满足原产要求而购买自由贸易区内原产的中间产品和零部件。即使这些产品比自由贸易区以外的产品价格更高或质量稍差一些,生产商为了获得免税带来的利润也可能会选择采购。可见,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显然是自由贸易区实施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一方面,它能够确保将市场准入等优惠性待遇授予那些事实上在该区域内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产品,而非那些在区外第三方生产并仅经简单加工而转运的产品;另一方面,它也可能会带来贸易转移,违背相对优势原理,造成世界整体福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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