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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职能拓展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政治方面该项功能可以从美国与新加坡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得到诠释。(三)外交方面当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涉及主权有争议的领域时,一国处理来自该领域的原产地证书的方式便成为该国外交政策的直接反映。

(一)政治方面

该项功能可以从美国与新加坡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得到诠释。2003年美国与新加坡签订自由贸易区协定,即《统一来源地方案》(the Integrated Sourcing Initiative,简称ISI)。该协定第3(2)条规定,附件3B所列的产品,当从另一缔约方领土进口到一缔约方领土时,将被视为另一缔约方原产的产品,因而可以享受到协议下的贸易优惠。根据这一规定,《统一来源地方案》实质上对某些产品的优惠待遇广泛地赋予了所有非签约的第三方,只要这些产品是通过新加坡运往美国的。印尼实际上是《统一来源地方案》的主要意定受益人(Intended beneficiary),尽管该协定中未明确列出印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名录。美国之所以通过原产地规则赋予非签约的第三方(主要是印尼)以协议项下的利益,其目的决不是为了促进邻国特定部门的经济发展。因为在经济方面,美国已采用普惠制来实现这一目的,其实施难度比自贸区管理要小得多。美国的真正目的在于迫切地为印尼提供快速的经济援助。正如美国贸易代表佐利克(Zoellick)所言,《统一来源地方案》中原产地规则的设定目的是想为印尼提供某种程度的经济援助,试图在经济上帮助印尼防止国家失败、社会分崩和过度贫困的发生,从而防止恐怖主义滋生。可见,美国通过《统一来源地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为印尼提供经济援助,其目的是将印尼当作反恐战争的盟国。[5]

(二)安全方面

原产地规则中的累计规则,允许自由贸易区的某个成员方使用来自另一成员方的非原产的材料而加工产品并不丧失最终产品的优惠待遇。欧盟在与其他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进行贸易往来时,规定只要生产原料或零部件来自协定国或欧盟成员国家,则无论在协定国加工程度高低,均视为区内原产品。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也采用了同样的做法。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全部在北美国家生产的商品被视为完全原产,小汽车、轻型面包车及其发动机和传动设备的区内比重不得低于62.5%,大部分纺织品服装只有用区内生产的纱为原料制作才能享受区内优惠。在易于发生武装冲突或政治上比较敏感的地区加强贸易合作,通过原产地规则的这种累计规则,可以使这些地区的个人公司之间建立起紧密的贸易网,从而使任何有意使用武力引致冲突的一方都会考虑武装冲突的高昂代价,从而抑制武装冲突事件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维护区内统一,保证区内的安全和稳定。

(三)外交方面

当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涉及主权有争议的领域时,一国处理来自该领域的原产地证书的方式便成为该国外交政策的直接反映。如果采用政治—主权方式(political-sovereignty approach),即只有被认为是“主权国家”的国家才是原产国,只有被承认的政府才有权签发原产地证书,那么原产地规则的确定可以构成外交政策和贸易政策之间的一个传送带,在特定时期可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对在存有主权争议领土上保留非法控制权的国家施加压力。这种情况下,原产地规则不仅是一种贸易政策,而且也是一种外交政策工具。

欧盟就曾以在西部海岸和加沙地带所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作为一项外交政策工具。欧盟主动提出要审查在这些地区所生产的产品是否有资格享受1995年欧盟与以色列签署的自贸区协议中的优惠待遇。经调查,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些地区生产的产品没有资格享受协议中的优惠待遇,并将调查结论发表在1998年委员会通讯中。通讯指出:优惠待遇仅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领土和以色列的领土。而联合国安理会的所有相关决议表明,这些地区(无论是西部海岸和加沙地带还是东耶路撒冷、戈兰高地)都不是以色列的领土,因此不能享受优惠待遇。欧盟委员会在1998年提出西部海岸和加沙地带的产品原产地问题,其真实目的是对以色列施加政治压力,背景是由于当时以色列总理在此地区的和平进程方面没有任何行为和进展。在这种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实质上已经充当了一种外交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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