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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协议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国际社会未能制定出一套全球性原产地规则,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此,要求形成一个国际社会共认的原产地规则。主要有协议的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实施纪律和机构设置等。原产地规则是指WTO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设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协议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的结果提出必要的修正建议。

第五节 原产地规则协议

一、原产地规则含义与作用

原产地是指与产品生产地有关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定。其功能如下:

(1)确定进口货物来源地,决定是否给予特殊优惠。

(2)当成员对特定产品实施配额、数量限制等措施时,进口产品是否包括在内。

(3)对进口产品执行卫生检疫或其他健康安全措施的根据,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

(4)作为统计基础。

(5)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认定标准。

二、协议产生背景

由于国际分工日趋细密,产品、原料与零部件的生产与加工,依据比较利益原则选择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一些国家为了规避反倾销税,往往在其他国家投资设厂;在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化下,一国产品是否享受优惠,也需要原产地证明。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未能制定出一套全球性原产地规则,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此,要求形成一个国际社会共认的原产地规则。

“乌拉圭回合”达成了多边的《原产地规则协议》把1994年GATT第9条具体化。其宗旨是,在保留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使它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便利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共分4个部分,由9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主要有协议的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实施纪律和机构设置等。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原产地规则是指WTO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协议只适用于实施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而不适用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前者包括实行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外国货物和贸易统计等。后者如自由贸易区内和普惠制下货物原产地规则。

(二)原产地规则的协调体系

(1)同一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非优惠性贸易政策。

(2)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测的,且具有连贯性。

(3)原产地规则应以一致、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

(4)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性标准为基础,否定性标准可用以澄清肯定性标准。

肯定性标准是指,只要产品符合进口方原产地标准,就可授予产品原产地资格。否定性标准指在何种情况下不能授予产品原产地资格的规定。只有在作为对肯定性标准的部分澄清,或在无需使用肯定性标准确定原产地的个别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否定性标准。

(三)原产地确定的依据

“实质性改变”是确定产品原产地的依据,可用三种标准方式表现。

(1)税号改变标准,又称税则分类变化标准。指产品经加工制造成最终产品后,其税号与所用原材料的税号不同,此加工制造地即为该产品的原产地。例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生产的零部件组装收音机,由于收音机与零部件的税号不同,收音机的组装地即为原产地。

(2)增值百分比标准。指根据构成产品的进口原料或国内原料与产品本身的价值比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例如,一国可规定,当产品中进口成分的价值超过产品本身价值的30%时,这项产品的原产地就不能确定为该国。

(3)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指依据产品的制造或加工工序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这种制造或加工工序必须足以赋予产品某些本质特征。产品只有在一国或地区经历规定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后,方可取得该国或地区的原产地资格。例如,某国可规定“缝制地”为服装的原产地。

(四)机构设置

设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协议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的结果提出必要的修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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