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缺乏协调性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缺乏协调性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实施以来,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港澳CEPA、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等相继实施。我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分为中东模式和中秘模式两种类型。

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实施以来,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港澳CEPA、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等相继实施。我国的自由贸易区呈现出由点到面、全线铺开之势。自由贸易区对我国来说是个新生事物,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制订更是在摸索中前行,无既有的经验可循。因此,我国目前已签署的各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在执行要求和原产地标准方面差别较大,既给企业熟练掌握和运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带来了不便,也给海关统一执法带来了挑战。

(一)我国现有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内容不协调

如上所述,我国现有的各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差异较大,缺乏协调性。我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分为中东模式和中秘模式两种类型。这两种模式的形成发展反映了海关对原产地规则的认识逐渐加深、不断总结既有经验的过程。在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早期,由于绝大部分的企业、行业对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不了解,而对增值标准比较熟悉,且增值标准的直观和简单易懂也容易被各行业、企业接受,因此我国早期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都采用了中东模式。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起,我国首次采用了新模式,并且在随后的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继续采用。

两种模式在具体内容和结构安排上都有明显不同。在具体内容上,在完全获得、实质性改变等原产地标准的制定方式上,以及累计规则、微小含量、中性成分、附件备件与工具、可互换材料、成套产品、直接运输、原产地证明等附加规则的采纳上,各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各成一派(具体见第七章的论述与比较)。从结构上看,两种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模式在一般规则中对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产地证明、进口申报、文件保存等作一般性规定,并明确规定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区域价值成分)为主要标准(一般要求货物的本地成分达到40%—50%的比例,即可认为是原产货物),同时对少部分双方有特别关注的利益产品制定产品特定规则清单(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产品特定规则清单只涵盖了约526个六位子目的产品),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作为补充。第二种模式在一般规则中对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产地证明、进口申报、文件保存等条文作了更细化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产品特定规则清单以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的商品分类为基础,在产品特定规则清单中对所有号列的商品逐一制定产品特定规则(以2007版HS为例,涵括所有的5052个六位子目)。在产品特定规则制定上以税则改变标准为主要标准,辅以少量的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作为补充。

(二)现有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缺乏协调性的影响

1.从海关管理和企业使用的角度看

各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各不相同且存在冲突,不易于进出口商等规则使用人的理解;复杂的原产地规则降低了规则的可操作性,不利于海关实施监管和审核。为享受优惠,企业必须熟悉各个自由贸易协定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并根据不同的原产地规则进行全球采购和生产的重新布局。这必然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无形中降低了企业参与自由贸易协定的意愿和积极性。

2.从对贸易的影响角度看

举例来说,分别与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两个国家如果在地理上相隔较近(如智利和秘鲁都处于南美洲),但却使用不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模式(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使用一种模式,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使用另一种模式),鉴于上述两种模式的标准迥异,有可能影响我国出口企业的整体生产决策和采购计划。企业无法以相同的方式在两个国家采购中间材料进行加工生产,难以获得规模性生产的成本效益,进行议价的余地因而也变小。

如果企业认为获取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资格的成本将大于受益额时,就会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为同时获得在两个国家的优惠待遇铤而走险,进行原产地欺诈;二是索性放弃对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利用。这两种选择都将背离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初衷——增进双方贸易交流与合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