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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原产货物的定义及判定标准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标准非常苛刻。完全使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原料并在北美自由贸易区进行生产。此项规定包括使用符合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零件或中间材料生产的产品,即使其中含有某些非北美地区投入品。

北美自贸区协定将“原产地规则”作为一项主要内容专门列在第四章,同时在协议的附件文本中(附录401)用了近200页的篇幅详细列出了《协调制度》第1—97章中所有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并对纺织品和汽车等敏感产品作出特殊规定。概括来说,北美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包括一般原产地标准、针对汽车和纺织品的特殊原产地标准以及累计规则、微小含量、丧失条款等附加规则。

(一)原产货物的定义及判定标准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标准非常苛刻。在该体系中,原产货物有以下四种类型。

(1)完全在北美自由贸易区获得或生产,不包含任何非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材料。

(2)完全使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原料并在北美自由贸易区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可含有非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材料,但这些材料符合北美原产地规则。

(3)符合附录40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货物(使用非原产地原料时)。

(4)特别情况。某些情况下,未组装件与其零部件归入《协调制度》同一类别的产品,虽不符合附录40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但区域产值含量达到60%(按交易价值法计算)或50%(按净成本法计算)则也可被视为原产地产品。

从以上四种类型可见,《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地规则分为“完全获得原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品”两种规定。第一种类型是完全获得原产产品,包括在成员国领土上开采的矿产、种植的蔬菜、饲养的动物、捕捞的水产品、狩猎产品等,具体指:

(1)在一个或多个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的境内提取的矿产品;

(2)在一个或多个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的境内收获的蔬菜或其他产品;

(3)在一个或多个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的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4)在一个或多个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的境内狩猎、捕获或捕捞所得产品;

(5)在某一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注册或备案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海上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或其他海洋生物;

(6)在加工船上用上述第(5)项所述货品生产的产品。与获得上述货品的船舶一样,该加工船是在同一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注册或备案,并悬挂其国旗;

(7)某一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或该国的个人,从该国的领水以外的海床或海床下面获得的产品,只要该国有权对该海床进行开采;

(8)某一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或该国的个人从太空获得,并且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境外未经加工的货品;

(9)(a)在一个或多个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的境内生产所得到的废碎料,或者(b)在一个或多个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的境内收集的旧货,但这些货物仅适于回收原材料;

(10)在一个或多个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的境内仅用上述第(1)项至第(9)项所列货物生产的货品,或者在生产的任何阶段仅用上述货物生产的货品。

第二种类型是指完全是在一个或多个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此项规定包括使用符合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零件或中间材料生产的产品,即使其中含有某些非北美地区投入品。例如,在美国生产果汁机之类的机器,所有的零部件均符合北美原产地规则要求,即使零件中含有埃及等非北美地区产的金属,只要这些区外产的材料在北美地区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并获得北美原产资格,则这些原产零部件可以用于制造北美原产的果汁机。

第三种和第四种类型针对的是“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采取了以税则归类改变和区域价值成分(Regional Value Content,简称RVC)为基础的判断标准[26]。《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国领土上所生产的产品中,如含有非原产成分时,只有当非原产成分在北美地区经过了实质性改变,即所含的进口成分的税则归类与最终产品的税则归类不同时,才被视为产自北美地区。”在某些情况下,对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同时规定了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标准附件401,按照《协调制度》编排的顺序对第1—97章的有关品目下的商品逐一作出原产地标准解释,同时注明可视为实质性改变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区域成分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和区域成分两种标准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适用。例如,《协调制度》第91章是钟、表及其零配件,其中91.13品目的原产地标准为:任何已改变至91.13品目的产品在符合其区域价值成分时,方可享受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的优惠关税待遇。其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原产价值不得小于成交价值的60%;或原产价值不得小于净成本价值的50%。

第四种类型的情况不多,主要针对那些使用进口到《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零部件或材料所组装的产品,当这些零件与最终产品归入同一子目或未拆分品目项下时,可获得原产资格。例如,理发椅及其零件在《协调制度》中均归入子目9402.10项下,若来自法国的理发椅零件在美国组装并达到区域价值成分要求时,则该理发椅可视为美国原产货物。

(二)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

尽管区域价值成分在北美原产地规则中并不是一项基本标准,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却规定得非常详细。根据该协定第402条,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有两种:成交价格法(Transaction Value Method)和净成本法(Net-Cost Method)。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应由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根据不同情况按货物的成交价格或净成本计算。

1.成交价格法成交价格法是以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格为基础的计算方法。这种方法避免了复杂的成本核算系统。以成交价格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为成交价格(TV)减去非原产材料价值(VNM),再除以成交价格所得到的百分比。以成交价格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如以商品成交的离岸价格为标准计算:

①TV=Transaction Value of the good adjusted to a FOB basic;VN M=Value 0f Non—originating Materials used by the producer in the production of the good.

采用成交价格法计算时,材料的价格应包括:将材料运抵生产企业所发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及所有其他费用;在缔约一方或多方境内缴付的关税、国内税、报关费用;以及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材料时所损耗的低于可回收废碎料或副产品价值的废料价值。

2.净成本法

净成本法是按照产品的总成本减去营销费、包装费、运输费和利润之后的净成本计算。以净成本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为净成本(NC)减去非原产材料价值,再除以净成本所得到的百分比。以净成本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

①NC=Net Cost of the good.

上述两种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各有利弊。成交价格法可以避免复杂的成本计算,但在下列情况下,必须采用净成本法计算区域价值成分。

(1)货物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根据《WTO海关估价协定》的规定,货物的成交价格不可接受。

(2)生产商将货物售予关联关系人,并且在随后的6个月内,按数量单位计算,向关联关系人销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规模超过生产商在同一时期该货物销售总值的85%。

(3)第64章、第84章的某些产品和第87章的汽车产品。

(4)出口商或进口商对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进行累计,或者,用作中间材料的货物具有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

(5)在进行核查时,该货物的成交价格需要调整,或者不可接受时,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按净成本法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

在按净成本法计算时,生产商应当将生产所有货物时发生的总成本,扣除任何促销、营销及售后服务费用、特许权费、运输及包装成本,以及不允许发生的利息费用,然后,对计算所得的货物净成本进行合理分摊。

以上限制性规定体现了北美自由贸易区防止跨国公司通过操纵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规避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良苦用心。但是,复杂的区域价值成分核算方法加大了企业的管理成本,成为北美原产地规则的硬伤。当企业所付出的成本大于自由贸易区所带来的效益时,企业就会放弃自由贸易区协定的优惠关税待遇。

(三)累计规则

1.完全累计

与泛欧模式不同[27],《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大多数产品实行完全累计规则。当最终产品使用非原产材料时,生产者或出口商可将非原产材料中包含的北美地区的所有产值部分列入最终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中进行计算。

2.生产商累计

与一般累计规则不同,北美原产地规则允许北美自由贸易区内的一家或多家生产商参与区域价值成分的累计过程。凡是区内一家或多家企业在缔约一方或多方境内进行的产品加工制造,均应视为由出口商或生产商在缔约各方境内进行的加工制造;经过区内多个生产商的加工制造,视为一家生产商的加工制造。这种累计规则鼓励从生产过程的源头开始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内进行累计;同时要求在最初的加工制造中使用的材料必须是某一成员国的原产材料。因此,这一累计规则既减少了自贸区外材料的流入,又促进了区内加工制造产业合作及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四)微小含量规则

1.一般规则

为避免某些产品仅因含有极少数非本地的材料而失去享受优惠条件的可能,《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还设有微小含量条款。根据这一条款,某一商品在其他方面不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但来自非《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原料或零件含量不超过产品总成本或交易价格时(按离岸价格调整后的价格,多数规定为7%),无需税则改变即可视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产品。

对于第50章至第63章的服装和纺织品,若因生产裁片过程中所使用的纤维或纱线未发生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而无法满足原产地标准时,只要生产该裁片过程中所使用的纤维或纱线按重量计不超过该裁片总重的7%,该产品也可视为原产。

2.例外规则

在北美模式中,微小含量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形的产品:第4章的非原产材料对应第19章的部分产品;第8章的非原产材料对应第20章和第22章的部分产品;第9章的非原产材料对应第21章的部分产品;第15章内的非原产材料对应该章相关品目的部分产品;第17章的非原产材料对应该章相关品目的部分产品;第17章的非原产材料对应第18章的部分产品;第22章内的非原产材料对应该章相关品目的部分产品;第73章的非原产材料对应第84章和第85章相关品目(子目)的部分产品;印刷电路组件。

(五)资格丧失条款

所谓“资格丧失条款”(Non-Qualifying Operations),是指货物因加工制造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而丧失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资格。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主要列举出两种情况(第412条):一是微小加工或处理;二是有充分证据表明,该货物的生产或定价是为了规避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微小加工或处理,是指不影响货物基本特征的非充分加工。有些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会制定详细的清单列举所有属于微小加工的情形,如欧盟与摩洛哥签署的自贸区协定罗列了11项微小加工和处理的情况,包括干燥、冷冻、过滤、筛选、洗涤、切割、卷绕、托运货物的拆解和组装、简单的装瓶、装罐、在产品或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食糖上色、动物屠宰等。也有些自贸区会采用简明方式进行规定,北美模式便采用了这种简明方式,仅规定单纯以水或其他物质稀释的产品不能取得原产资格。

第二项为反规避条款。原产地规避是指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实施贸易管制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为了减少或者避免贸易管制而采取和实施的各种方法,如出口商通过第三国境内组装的方式使其产品获得第三国原产身份,然后再出口到进口国。通过设置反规避条款,避免了北美原产地规则因人为操纵规避原产地而得不到有效实施。但因该条款仅是抽象的原则表述,无形中扩大了进口方在核定货物原产地上的裁量权。例如,尽管一项货物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内经过加工发生了税则归类改变,只要有充分理由怀疑这种加工的目的完全是为了规避北美自由贸易区对该项货物设定的原产地规则,那么北美自由贸易区海关就可以认定该货物丧失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资格。

(六)针对特定产业的原产地规则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汽车产品和纺织品是受到特殊保护的两类产品。为了保护区内相关产业免受区外企业的竞争,协定针对汽车产品和纺织品制订了比其他产品更加严格和复杂的原产地规则。

1.汽车产品

为使北美自由贸易区内的汽车制造业更多地采用区内汽车零部件进行生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之外还规定了严格的区域累计标准,即汽车和汽车配件等最终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要追溯到所使用的所有取得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资格的中间产品或原材料中所含有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地区产值和非北美自由贸易区地区产值,最终产品的原产累计仅计算这些中间产品或原材料的区域原产价值[28]。《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403条对汽车产品采用了严格的原产地标准,并对其区域价值成分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对于载人汽车(15座以下)和轻型卡车,其区域价值成分必须高于62.5%;对于载人汽车(15座以下)和轻型卡车的发动机、传动装置和其他机动车零件,其区域价值成分必须高于60%。在计算汽车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时,必须采用净成本法。汽车制造商必须提供经过其生产线的从区外进口汽车零件的价值,以确保区域价值成分计算的精确度。此外,为鼓励区内的汽车产业发展,对新开设工厂所生产的机动车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在最初五年仅为50%。对于新型号车辆、新汽车企业和新厂房,在其投产后的5年内,其区域价值成分为50%;对于技术改造的,在其重新投产后的2年内,其区域价值成分也为50%。

2.纺织品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于纺织品及服装同样采用了严苛的原产地标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于纺织品和成衣的原产地标准采用以税则归类改变为主、加工工序标准为辅的方式,在确定所使用的进口原料和制成品的税则归类是否发生变化的同时,列出对制衣过程中裁剪、缝制工序的要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纺织品原产地规则包括了《协调制度》中第50—63章中的部分纺织品。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制造加工纺织品所使用的纱线必须在美、加、墨三国国内生产,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这就是著名的“从纱线起步”规则。根据该规则,从纱线的生产,到纺织品的织造,再到衣服的缝制,都必须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内完成,产品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这一原产地要求直接导致了欧共体纺织品对美国出口的急剧下降,其原有的市场份额也被墨西哥挤占。当然,“从纱线起步”规则也有一些例外,对于美国不生产的材料,如海力斯粗花呢、某些种类的棉绒、灯芯绒和羊毛等,不受该规则的限制。另外,对棉花和人造纤维纱有“从纤维起步”的规定,即产品的生产在纤维阶段就要在北美自由贸易区进行。此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采用进口丝、麻或部分衬衫面料进行加工裁剪和缝制的服装规定,只有当北美地区市场对这些面料供不应求时,产品才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另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标准中对纺织品也规定了微小含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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