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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主要原产地规则比较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APEC地区主要FTA原产地规则比较目前,APEC地区已经签署的FTA/RTA中的原产地规则纷繁复杂。本文选取了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FTA/RTA,对其原产地规则进行了比较,并判断APEC在FTA/RTA的原产地规则协调领域可能会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障碍。

三、APEC地区主要FTA原产地规则比较

目前,APEC地区已经签署的FTA/RTA中的原产地规则纷繁复杂。本文选取了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FTA/RTA,对其原产地规则进行了比较,并判断APEC在FTA/RTA的原产地规则协调领域可能会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障碍

(一)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简称为NAFTA)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其原产地规则一章包括15项条款及4项附录。该协定首先区分完全原产货物和不完全原产货物。完全原产货物包括:第一,完全在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境内获得或生产;第二,完全在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制造,且货物只含有原产原料。认定完全原产货物采用简单列举方式。不完全原产货物的认定则分别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含量标准、微量条款或者特殊规定。

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NAFTA第401条(b)项规定:用于生产货物的每一种非原产原料都要因生产过程而经过适当的关税分类变化。这些适当的关税分类变化在401条附录中明确列举,且该生产过程完全在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境内完成。大多数产品是要求税目改变标准发生,在NAFTA协议文本的原产地标准附件中,按照协调制度(简称为HS)编排的从第1到97章的部分税目号对每一个有关的税目号下的商品原产地标准进行解释。也有产品在要求税目号分类发生变化的同时,还要附加规定满足一定的当地价值含量要求。NAFTA中大约有34%的产品在要求6位数HS税目基础上的税目变化的同时附加规定了当地价值含量要求。可见,NAFTA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较为严格,每一种非原产材料都要满足关税归类改变要求,部分产品还必须同时满足其他条件[7]

2.区域价值含量标准

NAFTA规定,当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不能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转而适用区域价值含量标准。区域价值含量标准通过测算货物中的原产成分决定其是否属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货物。NAFTA规定了两种区域价值含量计算方法,即交易价值法和净成本法。

1)交易价值法

交易价值以离岸价格(FOB价)为基础,包括为货物实际支付或即将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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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RVC代表区域价值含量;TV代表货物的交易价值;VNM代表生产该货物时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当某种货物的区域价值含量达到60%以上时,可被认定为原产于北美自由贸易区。

2)净成本法

净成本计算方法是以货物的总成本减去特许费、促销广告费、售后服务费、包装费和运输费所得出的成本费等,因此,净成本仅包括直接为生产开支的费用,其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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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NC为净成本,其他术语含义与交易价值法相同。NAFTA规定,用净成本法计算的区域价值含量达到50%以上,则货物被认定为具有原产资格。

3.微量条款

微量条款针对货物当中仅含有微量非原产原料的情况而设。有些货物的非原产原料成分很少,但难以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要求,因此,微量条款作为一项例外规定道:“一项货物仍被归为北美的原产性货物,如果它的非当地成分含量低于货物交易价值或总成本的7%。”微量条款例外保证了此类货物享有的优惠待遇,它的意义还在于避免适用复杂的区域价值含量标准。然而该条款可供使用的范围很小,奶制品、蜂蜜、酸奶、动植物油、食用蔬菜和水果、饮料、酒类、烟草及其替代品、矿产品、皮革、毛皮等都被排除在外。

4.特殊规定

NAFTA对汽车及汽车配件纺织品服装行业制定了特殊的更为严格的原产地规则。

1)汽车及汽车配件

NAFTA将北美制造的汽车的本地价值含量标准从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所要求的50%提高为62.5%(旅行轿车、轻型卡车及其引擎和传动设备的本地价值含量为62.5%,其他种类的汽车及其配件为60%),并且规定所要求的标准在9年内分阶段实施。NAFTA生效后的第1年至第4年,北美地区价值含量超过50%以上者才有资格享受免税待遇;从第5年至第8年应增加到56%;从第九年开始应符合62.5%的最终免税标准。建立新厂在北美地区生产最新型汽车的厂商可以在前5年依照50%北美地区价值含量的标准享受免税待遇,但从第6年起应把北美地区价值含量提高到62.5%。并且上述所有的区域价值含量要求都要以净成本方法计算。

另外,在计算区域价值含量时,据NAFTA第402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区外成分经过区内的实质性改变过程,成为北美产原材料,那么在计算由此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的区内价值含量时,上述区外成分应视为区内价值成分。但是,为进一步提高北美汽车中的北美地区价值含量水平,NAFTA特别规定上述计算方法不适用于有关汽车的当地价值含量的计算,即:尽管外国汽车零部件在区内经实质性改变成为区内另一汽车零部件,随后再将其应用到汽车生产制造过程中,此部分外国汽车零部件的价值仍应视为区外价值。也就是说,在计算汽车产品北美地区价值含量水平时,从NAFTA以外地区进口汽车配件的价值的计算应以每一道生产工序的实际使用情况为基础[8]

2)纺织品和服装

与纺织品和服装有关的具体规则是NAFTA原产地规则中最为苛刻的部分。此类规则仅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依据。第401条附录的50章到60章对纺织品做出规定,61章和62章则针对服装。NAFTA对纺织品及服装实行的原产地规则是“纱以后”(Yarn Forward)或者“纤维以后”(Fiber Forward)规则。也就是从纱以后开始就必需在北美地区生产、制造纺织品和成衣,即纺纱—织布—裁剪及缝制三重工序均在北美地区进行的产品,才能被认可为NAFTA的原产地产品而获得优惠待遇。“纤维后”规则比“纱以后”规则更加严格。仅有少数产品(比如纯棉和人造纤维旅行袋、手提包、涂层织物等)实行比“纱以后”规则更宽松的原产地要求,即“织布后”规则(Fabric Forward),即要求从布料制造工序开始就必需在北美地区进行的产品才有资格享受NAFTA的优惠待遇[9]

5.小结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是目前APEC内部FTA中较为细致和全面的规则,对于其他FTA制定原产地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原产地规则提供了多重确定原产地的标准,制度复杂完善。同时,该规则对地区价值含量的规定相对较高,条件较为苛刻。更为重要的是,该标准对特殊商品制定了单独的原产地标准,对汽车和纺织品及服装贸易形成了严格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非关税措施的特征,增大了自由贸易区的贸易转移效应,不利于推进区域贸易的自由化进程。

(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也分为完全获得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和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原产地标准。

1.完全获得产品的原产地规则

东盟自由贸易区规定下列产品可认为是在其成员国完全取得的:①从成员国的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矿物质;②在成员国收获的农产品;③在成员国出生并饲养的动物;④在成员国从③所述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⑤在成员国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⑥成员国的船只在公海捕捞或采集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⑦在成员国的加工船上加工或/和制造⑥所述的产品而得到的产品;⑧在成员国收集的只能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⑨在成员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和边角料;⑩在成员国仅用上述产品进行加工所获得的产品。

2.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原产地标准

东盟自由贸易区在判定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原产地时同样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但该自贸区只采用了一种实质改变标准,即当地含量标准。关于当地含量标准,该自贸区的规定如下:①如果产品中的东盟成员国的当地含量不低于40%,那么就应该认定该产品产自东盟成员国;②根据①的规定,为了确定产品的原产地,非东盟成员国的原材料、零部件或产物和来源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产物的价值之和不应超过所生产产品离岸价格的60%,并且产品的最后加工工序是在东盟成员国境内进行的;③非东盟成员国的原材料、零部件或产物的价值是指该商品的进口到岸价格;④来源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产物的价值是指最早被确定为来源不明时制造或加工这些原料的东盟国家所支付的价格;⑤40%的当地含量的计算公式为

3.累积条款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当地含量”指的是东盟当地含量,即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产品成分价值之和。产品本地价值成分的累积是有条件的。对此,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有专门规定,即如果某东盟成员国生产的产品的东盟各成员国的当地含量之和达到了该产品价值的40%以上,那么该产品中原产于其他东盟成员国的成分可以被视为原产于某东盟成员国,该成分的价值可以计入产品的东盟含量。

4.直接运输原则

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不仅要求进口货物要符合原产地标准,而且还要求符合直接运输规则。东盟自贸区的直接运输规则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把产品运输视为从出口国到进口国的直接运输。

(1)产品运输是通过任何其他东盟成员国进行的。

(2)产品运输没有经过任何非东盟成员国。

(3)产品运输经过了一个或多个非东盟成员国,在该非东盟成员国经过了或没经过转运或短暂存储,但需:①有理由证明过境运输是因地理原因或只因考虑运输要求而产生的;②运输的产品未在非缔约方内交易或消费;③除卸货并重新装货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操作外,产品在非缔约方内未经任何其他操作。对于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东盟成员国的产品运输,除了符合上述规定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还要向海关提交产品的出口国签发的全程联运提单和原始发票副本[10]

(三)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紧密经济关系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紧密经济关系协定是亚太地区较早达成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的原产地规则条款为澳、新两国此后的自由贸易协定相关条款提供了参考。

该协定将贸易货物分为3种类别:第一,在该国生产的全部未经过生产阶段的原产品;第二,在该国生产的全部货物;第三,部分在该国生产的货物。第一类和第二类货物无需其他条件即可入关。第三类的货物则需要接受比例测试以确定其原产地并判定其是否具有享受关税优惠的资格。《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定》采用区域价值含量测试方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要求不低于50%的与生产过程相关的“工厂成本”(包括材料、劳动力和间接成本)必须是“有资格的开销”,亦即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发生的开销;此外,“生产的最终过程”必须由制造商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完成。该协定不设立其他辅助标准。在容许公差或微量容许标准方面则规定,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容许有2%的公差。此外,该协定制定有累积原则,对论坛岛屿国家原产地材料采用双边加对角原则进行累积。

需要说明的是,同一国家或地区在制定不同的FTA时,可能会根据对手的要求或双边贸易的实际情况而采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体系。以澳大利亚为例,该国在其已签署的FTA/RTA中分别采用了区域价值含量标准和关税税则改变标准两种原产地标准。例如,《泰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和《澳大利亚—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均采用了关税税则改变标准作为判断非完全获得产品原产地的标准,而《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定》和《新加坡—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则采用了区域价值含量标准判定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原产地。此外,即使采用相同判断体系的自由贸易协定,在具体比例的规定上也均存在差异。这一现象使得澳海关关员在执行这些规则体系时面临较大的困难,成本较高,而且亦增加了私人贸易的税务执行成本。

(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CAFTA)的原产地规则主要体现在200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和2005年7月20日实施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第一批)两个文件当中。上述两文件列举了完全获得产品种类,规定了非完全获得产品的认定标准,CAFTA区域成分计算公式,原产地累计规则和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CAFTA对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方式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区域价值含量标准、累计条款等。与NAFTA、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定相比,CAFTA的原产地规则适用方式相对简单,地区价值含量计算方式也比较单一,只要求40%的区域价值含量,并且对加工工序制定了较低的标准,即一项产品只要符合特定的加工工序就能被认定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品。

综上所述,APEC地区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均制定了各自的原产地规则。就形式而言,每种原产地规则都对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多数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具体包括关税归类变化、地区价值含量以及特定加工工序等标准。此外,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标准均订有微量条款及累积条款,以便明确判定产品的原产地,并确定其是否具有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资格。尽管形式和范围上大同小异,但各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却存在实质性的差异。首先,规则订立的繁简程度不一,NAFTA的原产地规则详尽而完整,各种程序和标准相对复杂,而其他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标准则相对简单;第二,对区域价值含量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有所不同,NAFTA提供了两种方法供进出口方选择,相对更加复杂,并且所要求的区域价值含量百分比也较高,达到60%,部分特殊产业的要求甚至还要高出这一水平,而其他自由贸易区的区域价值含量要求则相对较低;第三,原产地规则的影响效果不同,NAFTA采用了严苛的原产地规则,严格限制了优惠贸易安排的适用范围,因此对贸易流动有所抑制,而其他自由贸易安排的原产地规则相对宽松,对贸易的抑制并不显著;第四,部分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对特殊产业进行了更加严格和细致的规定,这对于保护特定产业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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