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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协议与产品规则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P2P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我国目前尚未制定针对性的法规,所以这些模式被认为正处于发展的“三无时代”,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范、无监管机构”,而政府监管的缺位则使行业自律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对于P2P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我国目前尚未制定针对性的法规,所以这些模式被认为正处于发展的“三无时代”,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范、无监管机构”,而政府监管的缺位则使行业自律的重要性更为凸显。P2P网贷平台的创建与普通公司注册并无大的区别,只需要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等规定获得通信管理部门的相应许可或进行备案,并且完成计算机软件专项审批等流程(如图3-3)。由于没有法定的准入门槛,申请者只要满足《公司法》基本条件和具备一定网络设施即可设立P2P网贷平台,这也导致了P2P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市场态势。

图3-3 P2P平台设立相关流程

说明:
1.根据《公司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设立P2P平台的公司,可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由于目前P2P监管细则尚未出台,P2P平台注册并无资本限制(但是若要取得网站的ICP许可证,注册资本需在100万元以上);目前P2P平台的经营范围包括“金融信息服务、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民间借贷撮合服务、金融类应用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等事项。
2.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P2P平台并通过平台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的,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故P2P平台应当取得ICP许可证,即《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3.由于目前P2P监管细则尚未出台,在国家(法律、行政规定及部门规章)层面,P2P平台公司的设立无需获得相关政府的特别审批/许可。在地方政府层面,若拟设立的P2P平台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金融办有特别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4.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8周岁以下、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作为出借人在P2P平台上出借资金的行为,法律效力可能存在争议。故平台用户应当进行实名认证,该过程需平台与公安机关的身份信息系统链接。
5.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以及监管部门要求,“资金不进账”是P2P平台不能突破的底线,故平台应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就平台上的资金收付开展合作。
6.综上所述,P2P平台的设立须初步取得以下许可/批准/证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ICP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与公安机关身份信息系统联网的许可/批准。

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作为P2P行业的自律组织,于2012年12月创立,并吸收了陆金所、拍拍贷等数十家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成为会员。该组织于2013年12月推出了《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虽然其只适用于联盟成员,但对规范网贷行业的准入监管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该标准提出了九项准入条件,设立网贷公司需要分别满足持续性运营要求、高层人员任职资格、业务经营条件、业务经营规范、风险防范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出借人保护要求、征信报告报送以及接受行业监督等条件。这些准入标准对促进P2P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具有一定作用,但是目前只有少数机构加入了该企业联盟,因此该标准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

二、平台的定位

(一)平台的法律定位

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除了一些传统金融的网络化形式,比如网络保险、网络证券等),它原意是要作为一种中介组织,来完成交易双方的资金供需和信息匹配服务。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平台自身介入交易,其法律性质已非单纯的中介组织(类似于居间者)那么简单,其中掺杂了许多金融机构的业务属性。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被明确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即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组织来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不过最终资金结算仍然依赖于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性质界定比较符合第三方支付的运作特点,也给这种新型支付方式创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这种排除定义方式未免过于笼统,回避了第三方支付的根本属性,带来了行业定位的模糊。对比国外,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视为电子货币机构,美国则将其归为货币传送业务经营者,属于货币服务业务的延伸。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极力主张其代收代付的中介属性,但是不可否认,其从事的资金融通业务具有商业银行的部分特征,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准金融性,在立法理念、体系和内容等方面有所反映。

目前监管部门倾向于将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进行规范,这种情况下平台没有介入借贷关系之中,借贷双方之间属于直接融资,监管机构侧重于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完全中介式的网贷平台充当居间人的角色,从事为双方当事人创造订约机会和订约条件的媒介行为。居间人只能报告情况、提供建议并从中收取佣金,而不能独立地为意思表示。拍拍贷是这一模式的少数代表。虽然目前绝大部分的网贷平台将经营范围注册为信息技术咨询或者应用软件开发等类似服务(如表3-1),并不涉及需获特殊许可的金融业务,但在多数情况下,网贷平台已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到了借贷双方交易,比如宜信的线下资信审核和债权打包转让、陆金所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形式,虽然在此过程中平台并未直接参与吸收存款和处分资金,但在法律关系中已然演变成了信用中介,具备了间接融资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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