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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异同比较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主要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共性相同方面很明显。(二)我国主要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差异1.实质性改变标准虽然我国主要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都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但具体判定方法不同。表8-3 我国实施的主要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比较续 表材料来源:中国各自由贸易区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

(一)我国主要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共性

相同方面很明显。第一,各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都将原产地判定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在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适用完全原产标准;另一类是对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第二,实质性改变标准均采用了增值百分比标准,大多数要求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对于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各贸易协定的规定略有差异,但原理相同,即用货物船上交货价格减去货物非原产材料的价格再与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相比;第三,各贸易协定均适用双边累计条款,规定原产于一缔约方的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约方境内用于组成货物时,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缔约方境内;第四,各自贸区都在对一般货物作出规定外,针对成员国协商的一些特殊产品设定了特定原产地规则;第五,各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都对微小加工、中性材料、直接运输、原产地证明和监督规则作了规定。

(二)我国主要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差异

1.实质性改变标准

虽然我国主要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都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但具体判定方法不同。《中东协定》、《中巴协定》、《中智协定》和《曼谷协定》对一般货物都采用了增值百分比标准来判定“实质性改变”,对税则归类改变和加工工序标准使用很少。单独使用增值百分比标准虽非常明确具体,但对不同种货物用同一标准去衡量显然不合理。特别对于一些区域价值成分计算存在困难的产品而言,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诸多困难。相比较而言,《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操作性更强,即按照HS商品编码制定详细的清单,且90%以上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

2.原产地证明

在原产地证明方面,早期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协定仅适用政府授权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2008年年底实施的中国—新西兰原产地规则增加了原产地声明的适用。原产地声明不需要政府授权机构签发,货物的生产商、制造商、供应商、出口商可自行作出证明。这种原产地声明显然节省了货物的出口时间成本,更有利于鼓励中国和新西兰的有关出口商和进口商利用该规则,增加区域成分含量。在原产地证明的申办时间以及补办、重办等事项上,各协定的内容也不同。

3.累计规则

适用累计规则的宽松度有所差异。除了CEPA,其他区域贸易协定都采用了累计规则,百分比从40%至60%不等。其中《亚太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的成员国采用了特殊的区域累计标准(50%),低于其他成员国60%的标准。另外,《中东协定》采用了更加宽松的完全累计方式。

4.微量条款

在微量条款上,中国同智利、新西兰、新加坡、秘鲁的自由贸易协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其他协定没有提及。这主要缘于新加坡和新西兰都是发达国家,在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定上有成熟经验,智利、秘鲁作为轮轴国参加过与墨西哥、澳大利亚、南美共同市场的区域贸易谈判,因此也积累了许多原产地规则的制定经验。而且,在微量成分的具体比例上,各协定的规定不尽相同,如《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为10%,而《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为8%。

5.直接运输

在直接运输的规定上,大部分协定对直接运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标准。但香港CEPA没有规定可视为直接运输的情况。也就是说,香港CEPA不允许从非缔约方转运,货物必须由香港直接运输到内地方可享有优惠待遇。而澳门CEPA的直接运输规则也仅允许货物经香港转运到内地,否则将视为不符合直接运输的规定,无法享受优惠待遇。

表8-3 我国实施的主要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比较

续 表

材料来源:中国各自由贸易区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

表8-4 我国主要自贸区关于累计规则的比较

续 表

表8-5 我国主要自贸区关于原产地证明的比较

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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