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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建设与发展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巴基斯坦第四大贸易伙伴。《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有22条规则。

第四节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一、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的建设与发展

巴基斯坦是我国“全天候、全方位”的友好邻邦和重要贸易伙伴。建立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是我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建设经历了一个不断推进和全面深化的发展历程,双边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发展迅速,为巩固发展两国全天候友谊、进一步夯实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快推进亚洲经济一体化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巴基斯坦人口1.6亿,面积79.6万平方公里,2007/2008财年GDP达1 701亿美元,人均GDP为1 085美元,外贸总额592亿美元。巴基斯坦和我国在经济、产业、进出口商品结构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近年来双边经济贸易发展较快。从2003年两国签署《中巴优惠贸易安排》以来,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建设由浅入深,涉及领域从单纯的货物贸易逐步拓展到服务贸易、双向投资以及其他经济技术合作,共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2003年11月3日,两国在北京签署《中巴优惠贸易安排》,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安排》,我国对巴基斯坦893个8位税目的商品实行我在《曼谷协定》承诺的优惠税率,整体优惠幅度为18.5%。巴基斯坦对我国出口商品参照印度在《曼谷协定》的承诺实行优惠关税待遇,整体优惠幅度为31.7%。海关总署2003年第74号公告公布了中巴《优惠贸易安排》项下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和原产地确定适用的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签发《中巴优惠安排》项下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以使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优惠贸易安排》项下产品能够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2004年10月18日,两国启动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

第二阶段:2005年4月5日,在温家宝总理访巴期间,双方宣布结束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正式启动自贸区谈判,并签署《中巴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协议》。根据协议,两国从2006年1月1日起,分阶段对涉及3 000多个8位税目的两类产品在两年内实行零关税:第一类为共同降税产品,包括部分蔬菜、水果和石料等;第二类为单方降税产品,中方以纺织品为主,巴方以机电产品和有机化工品为主。

第三阶段:2006年11月24日,在胡锦涛主席访巴期间,两国签署了《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并宣布启动自贸区服务贸易谈判。《中巴自贸协定》包括货物贸易、投资等内容,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中巴自贸协定》共分12章83条,包括:初始条款、一般定义、货物的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透明度、投资、争端解决、管理和最终条款。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协定》规定:双方将以完全获得和40%区域价值成分(即增值百分比)作为原产地判定的基本标准。双方将根据需要对一些商品制定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

第四阶段:2008年12月2-3日,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服务贸易第五轮谈判在北京举行。双方就建筑、电信、金融、中医、旅游、环保、商业服务等主要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表和服务贸易协议文本达成一致,圆满结束谈判。双方商定,在各自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后,将择机签署相关服务贸易协定

《中巴自贸协定》是继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之后,我国对外签署和实施的第3个自贸协定。协定实施后,两国通过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急剧动荡、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的背景下,双边贸易仍然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并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两国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实惠。

从双方整体贸易情况来看,2007年中巴双边贸易额为65.4亿美元,其中我国出口54.3亿美元,进口11.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5%、28%和10%。2008年1-9月,双边贸易额达到53.42亿美元,接近上一年全年水平,同比增长14.7%。我对巴出口的主要商品为纺织服装机械设备、钢材、鞋类、焦炭等,从巴进口的主要商品为铜材、皮革、铬矿石、棉花、冻鱼等。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巴基斯坦第四大贸易伙伴。

二、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主要规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对出口至巴基斯坦的《中巴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特定产品签发《中巴优惠贸易安排》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当时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代替。2006年1月1日起,随着《中巴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协议》的实施,原产地规则也开始执行统一的中巴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并开始签发统一格式的中巴自贸区专用优惠原产地证书。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有13条规则。规则1是定义,对文中的术语做了解释。规则2是原产地标准,规定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的原产品。规则3是对完全获得的原产品的定义。规则4是对非完全获得的原产品中的大多数普通产品规定的百分比标准,即非原产成分不超过产品离岸价的60%,并对某些术语做了定义。规则5是关于原产地累计的规定。规则6是特定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规则7是最小的操作和加工,规定了不能赋予产品原产资格的加工种类。规则8是关于直接运输的规定。规则9是关于如何确定包装材料原产资格的规定。规则10是关于如何对待随主要产品一起出口的附件、备件和工具的规定。规则11是关于在确定产品产地时如何考虑用于产品生产但未成为制成品的组成部分的材料的规定。规则12是关于产地证明的规定。规则13是关于复议和修改的规定。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有22条规则。规则1~3是关于签证机构的规定。规则4、5是关于申请的规定。规则6是关于出口前核查的规定。规则7~11是关于签发原产地证书的规定。规则12~17是关于提交证书的规定。规则18~20是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规则21是关于打击欺诈行为的规定,规则22是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定。

(一)原产品的确定

(1)首先应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完全原产品或完全获得品的条件,如果符合,产品是完全原产品或完全获得品;(规则3)

(2)如果不符合,应确定对非原产成分所进行的加工是否超出规则三所定义的不充分加工的范围,如果未超出,产品不具有原产资格;(规则7)

(3)如果超出,确定产品是否被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所涉及产品的清单,如果是,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如果符合,产品具有原产资格;(规则6)

(4)如果产品未列入上述清单,确定原产于我国的成分或我国成分和巴基斯坦的成分总共能否达到产品FOB价的40%,如果达到,产品具有原产地资格。(规则4、5)

(5)如果达不到上述要求,产品不具有原产地资格。

举例:从我国向巴基斯坦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格为100美元,其中使用了来自美国的原材料B(除B材料外未使用原产于其他国家的原材料),B材料自美国出口至我国的到岸价格为55美元,则我国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大于40%,因此A产品可视为原产于我国,可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如果B材料的到岸价格为65美元,则我国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为35%,小于40%,A产品就不能被视为原产于我国,因而不能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二)原产品确定中的注意点

1.累计原产地规则

符合中巴自贸区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在一成员方境内被用于生产享受《中巴自贸协定》优惠待遇的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该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累计成分不低于40%,则该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也就是说,在判定某产品是否原产于我国时,从巴基斯坦进口的原材料如果符合中巴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则该原材料可以视为我国的原材料。

沿上例,如果我国向巴基斯坦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100美元,其中来自美国的原材料55美元,来自巴基斯坦的原材料30美元,考虑到原产于自贸区内部的累计成分达到45%,超过了40%的标准,因此A产品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2.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则归类改变、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在一成员方经过充分加工的货物应视为该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货物,应被视为在一成员方经过了充分的加工。目前中巴双方还没有制定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3.间接材料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不考虑间接材料的原产地,对在制造过程中未留在货物里或未构成货物一部分的材料的原产地也不予考虑。这里“间接材料”是指用于某一货物的生产、测试和检验,但没有实际性地组成到这一货物中的物品,或者是用于与某一货物的生产有关的厂房维护或设备操作的物品,包括:燃料与能源;工具、模具及铸模;用于设备及厂房维护的零件和材料;用于生产或设备操作和厂房的润滑剂、润滑油、混合材料及其他材料;手套、眼镜、鞋、衣服、安全装置及用品;用于货物的测试或检验的设备、装置和用品;催化剂和溶剂;以及其他任何可被证明用于货物的生产但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货物。

4.包装材料和容器

一成员方如对货物及其包装分别计征关税,就应对从另一成员方进口的货物及其包装分别确定原产地。如果包装与货物视为一个整体,运输或贮藏所需的包装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与货物一并考虑,而不应将其视为从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外进口。

5.附件、备件及工具

如进口成员方将与货物一同呈验的附件、备件、工具、指导性或其他介绍说明性材料同货物一并归类和征收关税,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这些附件、备件及工具等应忽略不计。

(三)原产地证书

1.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符合享受优惠待遇条件的货物,其出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机构提出货物出口前原产地预调查的申请。对调查结果应定期或适时地进行复查,并将此结果作为核定该待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相关证明文件。上述预调查程序不适用于通过自然属性容易被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享受优惠待遇货物出口手续时,应提交原产地证书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待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证书签发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人的申请,并经过出口前检查后,根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出口后15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项目划去,然后再做必要的增改。所做更正应经原签证人认可,并由相关政府机构核准。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予划去,以防事后添加。

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注明“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以向原政府签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原证正本及第二副本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复制本可依据签证机构存档的有关出口文件签发,并在第13栏中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CERTIFIED TRUE COPY)。该复制本应注明原证正本的签发日期。原产地证书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应在出口人向原签证机构提供了原证第二副本的情况下,在其正本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方可补发。

2.原产地证书的提交

进口人应在向进口成员方的海关申报货物进口时,主动向海关申明要求享受优惠待遇,并在有关货物进境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原产地证书应按下列期限提交:原产地证书应在出口成员方政府机构签证之曰起6个月之内向进口成员方的海关提交;如货物按照《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八(二)的规定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方境内,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延长至8个月;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发货人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遵守提交期限,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仍应接受已经超出期限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以及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货物在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内已经进口,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可接受该原产地证书。如果发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为办理货物进口手续而提交给进口成员方海关的单证内容略有不符,只要原产地证书内容与所呈验的货物相符,原产地证书仍应有效。

3.原产地核查

进口成员方可以要求进行后续随机抽查,也可在有理由怀疑有关单据的真实性或货物真实原产地的准确性时,要求进行后续核查。核查请求应随附相关原产地证书,并阐明原因及其他详细情况,列出该原产地证书中可能存在问题的内容,但后续随机抽查的请求不受此限。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成员方海关可以暂缓执行优惠待遇的规定。如果该货物不属于被禁止或限制进口之列,又没有发现有瞒骗嫌疑,海关可以在履行必要的管理手续后将货物放行给进口人。

收到后续核查请求的政府签证机构应及时做出回应,并在收到请求后6个月之内做出答复。

4.记录保存要求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书及其所有相关文件应由签证机构自签发之日起至少保留2年。应进口成员方的请求,应提供与原产地证书正确性有关的资料。有关成员国之间交流的任何资料应予以保密,只能用于原产地证书的核查。

5.特殊情况

如果出口到某成员国指定口岸的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的目的地发生变化,在货物到达该成员国之前或之后,应按下列规则办理:如果产品已经向指定进口成员国的海关当局报验,进口商应向该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当局将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改变目的地的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然后将证书正本交还进口商。如果在运往原产地证书所指定的进口成员国途中目的地改变,出口商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求对全部或部分产品重新发证。

6.展览品

由出口成员方运至另一成员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成员方的展品,如该展品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应享受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待遇,但应满足进口成员方相关政府机构的下列要求:出口人已将展品从出口成员方境内运送到展览会举办国并已在该国展出;出口人已将货物卖给或转让给进口成员方的收货人;以及该展品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立即运到进口成员方。

为实施以上规定,必须向进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提交原产地证书,还必须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提供展览举办地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证明书以及有关运输的证明文件。

该规定适用于任何以出售外国产品为目的的商贸、农业或手工业展览会、交易会或在商店或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或展示。展览期展品应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四)直接运输

下列情况应视为从出口国关境直接运输至进口国关境:(1)产品未经任何非参加国关境运输;(2)产品运输虽经过一个或多个非参加国,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做临时储存,如果:可证明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对运输需要的考虑;货物在过境地未进行交易或消费;或除装卸或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货物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加工。

但是,对于经过非成员国境内运输的货物,除了需要向进口成员国海关提交出口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之外,还需要提交:在出口成员国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以及符合上述第(2)条所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经中国香港、澳门转口至巴基斯坦的货物,无联运提单的,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需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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