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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投资利得涉税政策解读及典型问题解答

时间:2024-09-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资本投资利得涉税政策解读一、资本投资利得范畴资本投资利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资本投资利得涉税政策解读

一、资本投资利得范畴

资本投资利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出借资金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按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股息、红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滋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二、资本投资利得税额的计算

资本投资利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从2007年8月15日起,居民储蓄利息税率调为5%。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或5%)。

【例5-1】 某居民2007年1月1日存入银行1年期定期存款100 000元。假定年平均利率为4.745%,存款到期日把存款全部取出。请计算其应缴个人所得税。

(1)每天利息收入=100 000×4.745%÷365=13(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6×13×20%+139×13×5%=677.95(元)。

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5-2】 张先生为自由职业者,2012年8月取得如下所得:从A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16 000元,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7 000元。

要求:计算张先生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6 000×20%×50%+7 000×20%=3 000(元)。

三、资本投资利得典型问题解答

(一)关于职工集资取得的利息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要求,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即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并实行分段计算征免。而个人取得的集资分红收入,如在水泥厂取得的集资利息、在农村信用社持《股金证》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等,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税率为20%,不享受免税政策。

(二)关于个人向企业借款长期不归还征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5-3】 某房地产公司股东之一的王某,自2007年至今一直和企业之间存在互相借款行为。王某2009年3月从企业借款290万元,其间又陆续和企业发生互相借款行为,并陆续归还,2011年将290万元归还企业。请问此笔借款是否需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在2009年3月从企业借款290万元,所借款项未用于生产经营、用于个人消费,到2009年12月31日终了后,王某仍未归还企业。该借款应视为企业对王某的红利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58(290×20%)万元。如果王某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借款项29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视为企业对王某的红利分配。

(三)关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则对上述政策中的“资本公积金”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和规定,指出文中所称的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重申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政策,并明确:对个人取得的盈余公积金的应纳税款,应该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为加强法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5-4】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7年9月,万顺股份(300057)以截至2007年6月30日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9 000万元,按转增前出资比例分别增加杜成城、杜端凤的出资额8 100万元和900万元。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号),万顺股份对本次由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及的应缴个人所得税事宜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提出免征申请,该局于2008年9月18日就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事宜做出了《关于将结存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应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的报告的批复》,主要内容为“上述分配,是公司股东将其收益直接再投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且该公司是省科技厅2007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号)第四项的规定,该项分配的收益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四)关于股东因撤资取得债权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5-5】 长江公司要进行改制,张某作为股东要求撤资,公司按规定分给张某股本500万元和红利200万元,由于公司现金不足,只支付给张某600万元的现金,差额部分用公司的100万元债权分配给他,用来补偿其分红。

则张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其取得的股份分红200万元(现金100万元、债权100万元)。长江公司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税目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万元,即200×20%=40(万元)。

(五)关于企业赠送房产给投资者本人征税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净资产折股给个人股东征税问题

【例5-6】 某企业截至2012年7月31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后的净资产为32 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 000万元(全部为个人出资)、资本公积15 000万元(全部为资本溢价)、盈余公积1 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3 500万元。现在企业将32 000万元净资产折合股本13 000万元。该种方式原股东(即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的净资产也就是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由于有限公司净资产额须按原账面净值折股,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对于原股东来说就涉及所持股份增加而衍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即自然人股东由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折股导致的持股数量增加部分,应作为自然人股东的应税所得,按照股息和分红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一条规定,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原账面净值折股,其中资本公积折股,如果资本公积是资本溢价形成的,则折股时不作为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是其他原因形成的,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七)关于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征税问题

根据规定,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税额。合理税费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八)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规定,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例5-7】 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 000万元,负债3 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 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 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 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 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 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案例分析:在新股东4 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 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 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 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 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 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 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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