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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处置所得涉税政策解读及典型问题解答

时间:2022-09-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刘某全年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此,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财产转让所得因其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单独列举项目征税。

第三节 财产处置所得涉税政策解读

一、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一)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二)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5-10】 刘某于2012年1月将其自有的4间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张某作经营场所,租期1年。刘某每月取得的租金收入为2 500元,全年租金收入30 000元。计算刘某全年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收入以每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刘某每月及全年应纳税额为:

(1)每月应纳税额=(2 500-800)×20%=340(元);

(2)全年应纳税额=340×12=4 080(元)。

本例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其他税费。如果对租金收入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还应将其从税前的收入中先扣除后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假定上例中,当年2月份因下水道堵塞找人修理,发生修理费用500元,有维修部门的正式收据,则2月份和全年的应纳税额为:

(1)2月份应纳税额=(2 500-500-800)×20%=240(元);

(2)全年应纳税额=340×11+240=3 980(元)。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不明确的情况。对此,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如果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人。

二、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进行的财产转让主要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财产转让实际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履行财产转让合同,形成财产买卖的法律关系,使出让财产的个人从对方取得价款(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财产转让所得因其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单独列举项目征税。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一)股票转让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都需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才能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规定。因此,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3)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1)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3)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为了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本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6.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四)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五)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例5-11】 某人建房一幢,造价36 000元,支付费用2 000元。该人转让房屋,售价60 000元,在卖房过程中按规定支付交易费等有关费用2 5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为:

(1)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0 000-(36 000+2 000)-2 500=19 500(元);

(2)应纳税额=19 500×20%=3 900(元)。

2.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个人转让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出现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的征收管理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1)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2)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3.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个人转让住房和受赠住房涉及的其他税金,按相关的规定处理。

【例5-12】 2008年丈夫甲与妻子乙以50万元购入一所住宅,房产双方共有(各占50%份额)。2011年5月,甲、乙双方离异,双方约定房产归儿子丙所有,并办妥赠与过户手续。2011年8月丙将房产以80万元价格出售。由于房产全部为受赠所得,丙应缴个人所得税=80×20%=16(万元)(为方便计算,假设其他交易税费为零)。丙实际获款64万元。

本例中,如果不是先赠与其儿子丙,而是直接销售给他人,则应缴个人所得税=(80-50)×20%=6(万元),所得房款赠与丙,丙实际获款74万元。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对于专利权,许多国家只将提供他人使用取得的所得,列入特许权使用费。而将转让专利权所得列为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我国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故将个人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个人提供或转让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技术诀窍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例5-13】 某单位高级工程师刘先生于2013年8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 000元,9月又取得一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4 500元。刘先生这两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 000-800)×20%+4 500×(1-20%)×20%=1 160(元)。

四、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例5-14】 张先生为自由职业者,2013年8月,购买福利彩票中奖获得100 000元。要求:计算张先生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福利彩票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20%=20 000(元)。

五、财产处置所得典型问题解答

(一)关于个人投资医疗设备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0〕540号文件规定:个人和医院签订协议规定,由个人出资购买医疗仪器或设备交医院使用,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医疗仪器或设备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后,产权归医院所有,但收入继续分成。

个人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和以上事实,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设备投资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产权转移后,个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医院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

提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的分成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应选择按简易征收交纳按“租赁有形动产”交纳3%的增值税,合同期满后,取得全部的分成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由医院负责代扣代缴。

【例5-15】 张先生2010年用100万元购买了一台医疗设备,与医院合作,交由医院使用,取得的收入按4∶6分成,合同约定医疗设备使用10年,到期后无偿归医院所有。2013年,该设备取得医疗收入50万,按比例,张先生可获收入20万元。

则:张先生2013年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20-100÷10)×(1-20%)×20%=1.6(万元),增值税=20÷(1+3%)×3%=0.58(万元)。

(二)关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通过祖传收藏的,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另外,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5-16】 张先生是一位收藏爱好者,于2010年以30万元购买了一件古董,在2013年将这件古董通过拍卖会拍卖,拍出100万元。

则张先生2013年就古董拍卖所得需要交纳的个税就是(100-30)×20%=14(万元)。

(三)关于个人与房地产企业签订优惠价格协议,如何征收个税问题

【例5-1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30%的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2年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这种情况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规定,所述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因此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四)关于股权置换评估增值征税问题

最近一家有限公司的境内自然人股东准备将其持有的股权换取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权。在股权置换过程中,个人原股权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果个人此时没有足够的资金纳税,能否等新股份卖出后再缴税?

针对准备投资的新公司是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分别分析如下。

1.投资上市公司时股权增值应缴纳个税

如果拟投资的新公司为上市公司,《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件规定,自然人股东张某以其持有的原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增值后,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新的公司,已经构成了自身所持有的股权财产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课征所得税,以其市场价格换取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以评估的市场价减除原投资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增值也应缴纳个税

以评估增值的股权换取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缴纳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这个文件是在2005年出台的,当时的背景是为了促进投资市场的发展和繁荣。目前市场形势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了该文件。上述文件废止后,投资于非上市公司是否纳税当前没有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但是不知出于什么原因,该文件发文后很快被收回,国税总局网站上已查不到该文件,所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是否纳税当前没有具体规定。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以评估增值的股权换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即自然人股东将持有原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公司,而新公司以本公司的股权支付对价。股权置换实质上就是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即股权,对外投资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权。对个人取得新股权价值高于原股权价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按照非上市公司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3.股权变更登记前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综合以上理由,个人旧股换新股,不管其换取的是上市公司股票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都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都要在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个人房产捐赠给亲属征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六)关于离职员工取得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征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购物索取发票后得知发票中奖,获得的奖金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购物抽奖所得征税问题

商家促销,除了传统的打折降价外,积分换礼、购物抽奖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税务部门提醒,积分换礼和抽奖虽然同是促销手段,但积分换礼不用缴纳个税,而抽奖所得却需要缴纳个税。

【例5-18】 李女士经常在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平时累计的积分总能让她换回不少好东西。在长假里,这家超市增加了抽奖活动。李女士出手不凡,一下子抽了个二等奖人民币2 000元,可拿到手里的钱却没有这么多,商家告知是因为纳了税。“怎么抽个奖还需要缴税?我之前凭积分换的礼品也有价格贵重的东西,怎么从来没听说要缴税呢?”

李女士拨通了税务热线,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那为何积分换礼不需要纳税呢?税务人员解释,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情形,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范畴,这与抽奖所拿到的“偶然所得”有本质上的区别。所谓“偶然所得”,即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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