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山海公司的竞业禁止案

山海公司的竞业禁止案

时间:2022-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后,山海公司遂以陈星宇“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的合法权益。但令山海公司不解的是法院竟然裁定不予受理。庭审过程中,山海公司的代理律师称,陈星宇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要求陈星宇停止在阳光公司的工作,并按照当时的协议约定向山海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陈星宇的代理律师反驳道,陈星宇与山海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当属无效。陈星宇并没有侵犯到山海公司的商业秘密。

山海公司的竞业禁止

一、山海公司的发展

贺岁片《天下无贼》中一句颇为俏皮的台词已经成为当今人们的调侃语:“21世纪最贵的是什么?人才!”这句话体现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体现为企业所拥有的人力资源,尤其对具有高素质的核心人才状况的竞争、较量,企业的注意力也就从单纯的抢占市场份额逐渐转变为同时关注对人才的网罗。与此同时,员工“跳槽”事件的频繁出现也是任何企业都难以避免的。而人才的流动又使得企业面临着商业机密被泄露或其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潜在威胁。特别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掌握着企业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在很大程度上实际控制着公司的运营。在日常的工作中,他们因为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很多公司经营的秘密,对公司的经营条件、财务状况等比其他人更了解。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他们可能会利用其地位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明确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各国立法无一例外地设置了竞业禁止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何合法有效地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避免这方面的劳动争议,山海公司的竞业禁止案或许能带给我们一些借鉴和启示。

山海高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在自动化技术方面集开发、制造、营销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山海公司成立于1991年,主要开发、生产、销售工业自动化设备。公司坚持“高科技、高质量、高水平”的发展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发展迅速。在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理念指导下,山海公司目前已申请各类专利40余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0余项,并多次荣获省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及国家科技创新奖,成为工业自动化行业的驰名商标,品牌价值一度达到49亿元。

讨论与思考题:

1.什么是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必要性是什么?

2.什么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制度产生的必要性是什么?

3.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有何区别?

二、山、陈的劳动合同蜜月期

2004年9月,山海公司与陈星宇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随后将其安排在研发部门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合同约定陈星宇享有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分房等特殊福利待遇,若在服务期限内解除合同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双方还另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约定:“鉴于乙方(即陈星宇)知悉的甲方(即山海公司)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故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4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4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否则,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乙方泄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同签订后的第一年,山海公司即派陈星宇赴美参加了为期三个月的行业最新技术培训。为了留住人才,公司还特别支出2万元为陈星宇买了商业保险,并将其任命为研发部项目经理。陈星宇也不负众望,掌握了新技术并应用到研发上,很快就成为研发部的技术骨干。2005年11月,陈星宇带领团队将公司的一个大型项目顺利完工,使公司在新产品上的销售额突破以往产品记录,达到新高。陈星宇一下子成了山海公司的研发明星。

讨论与思考题:

1.请分析竞业禁止制度赋予了企业方面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2.请分析竞业禁止制度赋予了员工方面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3.高科技公司应当如何用人?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三、先裁后审——山、陈的劳动争议案的处理

2006年12月,陈星宇接到一家猎头公司的电话,邀他考虑跳槽到另一家专做软件开发的知名企业——阳光公司,并许诺只要他去,肯定会有比现在更好的职位。软件开发工作是陈星宇从大学时代就向往的,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机会介入。阳光公司正是看中了陈星宇的研究能力和管理才能,向他抛出了橄榄枝。面对高薪的诱惑,想到自己热爱的工作和未来可能拥有的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陈星宇心动了。

2007年3月,陈星宇离开了山海公司,进入阳光公司担任项目总监。面对这个事实,山海公司十分懊恼,并为失去陈星宇这样对公司产品研发十分关键的技术骨干感到遗憾。毕竟良骥难求,陈星宇在山海公司工作的两年多时间里,山海公司为了培养他付出了不少心血和金钱。双方对此矛盾激烈,协商未果。而后,山海公司遂以陈星宇“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的合法权益。但令山海公司不解的是法院竟然裁定不予受理。

讨论与思考题:

1.请说明现行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哪些。

2.请分析为什么法院不受理山海公司的起诉。

3.谈谈你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看法。

四、实质重于形式——竞业禁止协议生效有前提

山海公司后来才知道,原来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与一般的诉讼在处理程序上有所不同,必须先经过仲裁,只有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且在法定期限内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顺利解决与陈星宇之间的纠纷,山海公司特地聘请一名律师全权处理此事。次日,山海公司的代理律师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庭审过程中,山海公司的代理律师称,陈星宇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要求陈星宇停止在阳光公司的工作,并按照当时的协议约定向山海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

陈星宇的代理律师反驳道,陈星宇与山海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当属无效。理由是:首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山海公司并未履行向陈星宇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也就失去了要求陈星宇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其次,法律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陈星宇入职的阳光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与山海公司的自动化产品行业并不相同,陈星宇所负责的业务内容也与他在山海公司负责的业务不同。陈星宇并没有侵犯到山海公司的商业秘密。最后,协议中约定的4年期限与法律规定的期限冲突,超出的部分应当认定无效。

讨论与思考题:

1.你认为山海公司败诉的关键问题在哪里?

2.你认为山海公司应当如何完善与员工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

3.你如何看待有些企业通过格式条款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

点评:

1.竞业禁止是指在竞争性营业中对特定人员的竞争行为予以禁止

竞业禁止法律制度,是基于劳动法理论而产生的,即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忠诚义务,这种忠诚义务不仅在劳动者在职期间而且在离职一段时间后仍旧需要承担。特殊情况下,基于委任关系或者代理,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对公司或者合伙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竞业禁止是限制从事某种业务、行为和营业;商业秘密保护是限制对商业秘密的泄漏和使用。前者是通过对劳动者就业和择业的限制来维持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后者是通过对知识产权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用人单位的财产权利。两者的性质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但又有重合的地方。

2.竞业禁止是有效避免员工离职产生的负面影响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竞业禁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负有义务,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自己的营业相同、类似或相关之营业,即有权限制义务人进行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

竞业禁止能够有效避免员工离职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一种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所谓竞业禁止,指的是企业内部知晓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与企业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对其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某些行为予以限制或禁止,以在一定范围、地域和期限内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的山海公司选择使用竞业禁止这一方法来促使员工遵守义务,避免人才流失引发的机密流失。这种方法属于一种事前防守,已经被国内外的许多企业所采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制度有了更加细致和严格的规定。

3.企业不得滥用竞业禁止制度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而不是限制人才流动,因此,企业不应当滥用竞业禁止这一制度。具体来说,企业必须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初衷,才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否则,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进行限制人才流动、技术垄断的协议将被视为滥用权利的“霸王条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则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本案中,山海公司与阳光公司并非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陈星宇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跳槽到软件公司做开发,虽然和他之前在山海公司的研发工作性质相类似,但是工作内容是有差别的,他在山海公司工作中掌握的研发机密,并没有在新工作中使用。因此,不能认定陈星宇侵犯了山海公司的商业机密。陈星宇拥有自由择业的权利,山海公司不能以竞业禁止为由加以干涉。

4.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山海公司输了这场官司,原因之一就是没有首先履行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竞业禁止制度蕴含着民法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山海公司和陈星宇在法律上是平等主体,山海公司倘若用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陈星宇的选择,对陈星宇个人而言是不利的,山海公司必须给予陈星宇相应的对价即竞业禁止补偿金。

5.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禁止的期限可以由企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法定的两年。山海公司规定的竞业禁止期限为4年,既不符合以前法定的3年最长期限,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2年最长期限。

6.企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注意要点

(1)企业并非和所有员工都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许多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常常采用格式条款规定了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把企业的所有员工都划拨在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人的范围内。这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竞业禁止的范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保证了员工的权利。《劳动合同法》中将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明确规定为“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这款规定否决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规范的做法,如将员工的一部分工资或福利作为竞业禁止补偿金等等,《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类似作法将被法律视为无效。

(3)企业要练好管理“内功”。对于企业而言,诉诸法律往往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手段。但企业也应当在平时的管理活动中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尤其是要细化合同管理。在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时候,尽可能明确本企业的业务范围,避免将来可能导致的劳动争议。

(熊新发、黄诗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