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宁夏法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

宁夏法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

时间:2022-09-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结的借款合同纠纷所占金融纠纷案件的比重仍然较大。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多。全区法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类型图三上图表显示,宁夏金融借款案件中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民间借贷及企业之间的借款占了绝大部分。这说明由于诉讼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强化,调解已成为审理金融案件重要的结案

宁夏法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

路 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统计分析课题件我院成立课题小组对全区法院2002年以来所审理的涉金融纠纷纷件的数量、类型、特点、成因进行了统计分析件对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纷件积累的经验和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新、疑、难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货,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金融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2年到2004年件我区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纷件12291件件审结12096件件等中件审结借款蓄合纠纷纷件11989件件,保蓄合纠纷纷件71件件,储蓄合纠纷纷件9件件,证纠纷纷件13件,票据期货等其案件12件。

以上数据说明,宁夏各级法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审理了大量金融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宁夏的金融秩序,积极服务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工作大局,取得了一定成绩。

二、金融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总标的较大。

全区法院审理金融案件情况

img15

图一

图表显示出由于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深入,我区法院审理的各类金融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增长幅度较大。2003年、2004年度各类金融纠纷案件受理数和审结数相比上年度分别增长1.68%和5.19%。由于金融案件本身即为纯财产性合同所引起,加之金融融通通域的不断扩大,表现出此类案件涉及的标的总体上亦呈逐年增大趋势。

全区法院审理金融案件情况

img16

图二

上表显示出2002年宁夏法院受理金融案件涉及标的为7.1113亿元,2003年即上升为10.0216亿元,2004年为9.4476亿元,虽比例2003年略有下降,但同2002年相比仍显得增幅很大。2004年宁夏全区国民生产总值为460.3亿元,金融案件涉及标的金额为9.4476亿元,占2.05%,2004年一般预算总收入为66.9亿元(以上数据见2004年宁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占14.12%。通过案件总标的金额的统计分析,应当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能否正确审理好金融纠纷、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安全,金融安全不仅关系经济安全,更关系到国家政权安全,所以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金融案件的审理,通过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案件类型以传统借款案件为主,开始出现多样化。审结的借款合同纠纷所占金融纠纷案件的比重仍然较大。2002年占93.758%,2003年为99.2%,2004年为99.33%。保险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票据权益纠纷虽然所占比例较小,但这三年分别以每年共计50件、37件、25件出现,2004年度还出现信用证和信用卡纠纷,案件类型从统计报表看,逐渐呈现多样性。由于审判人员对这些新型案件接触较少,法律适用的能力不足,感觉审理起来难度较大。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多。在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是被告承认借款事实和数额,但多以当事人间的其他民事纠纷或其他无证据证明的事由抗辩。在企业间借款合同纠纷中,以银行为当事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占有重要地位,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现象较为突出。

全区法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类型

img17

图三

上图表显示,宁夏金融借款案件中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民间借贷及企业之间的借款占了绝大部分。说明宁夏作为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现代金融的融通领域有限,金融功能甚至不及民间信贷,现代金融体系尚未有效建立。

(三)新型金融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加大。银行借贷案件中房屋、汽车消费贷款增多。这类案件主要以房屋、汽车消费贷款为主,尤其汽车消费贷款往往存在多个担保,买卖车辆作抵押担保,汽车销商作保证人,有的还有个人保证担保。近两年,不少汽车消费贷款还出现保证保险案件。此类案件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在法律适用上缺乏明确具体的依据,审理难度较大。同时,房屋按揭贷款纠纷案件也较多,尤其最高法院去年涉及房屋执行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此类案件产生很大影响。经过调查,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在操作这两项业务时,对贷款人的资信情况审查不够,仅强调审查担保人的资信,容易埋下还款危机。同时,合同约定不明,合同与个人签订,但消费发票又开给汽车挂靠的公司,使抵押人与车辆所有人分离,造成诉讼保全困难,造成不良债权,极易形成汽车市场的泡沫。

保险案件多为与车辆有关的险种引发的纠纷居多。点要是因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管理不规范,产生纠纷后。双对有关合同条款理解有分歧,法院经过庭审调查也无法查清保险公司对争议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示,尤其是对免责条款保险人是否明示进行审查,判决后保险公司往往果不,判决效果是是很好。双当事人争议的的焦点要要中在理赔金额和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方面。

票据权益纠纷案件,首先是支票引发的纠纷,其次是当事人在管辖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再次是被告通常以原告、被告间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近年来,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的体制有别于,他国有商业银行,出现票据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支付行确定产生争议的新情况,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不明确,使受诉法院难以具体掌握。

,他新型案件,如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虽有司法解释,但该类案件属全新案件,具体法律应用问题多,审理难度较大;信用证案件宁夏地区法院从未接触,更无审判经验,急需对相关金融审判业务进行培训。

(四)案件数量上,地区分布不均衡。调查发现,一地的金融案件的受理数量与当地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展水平密相关。地处首府的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民二庭,2002年至2004年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38件,其中219件为银行借贷案件。地处宁南山区的固原市中级法院受理金融借贷案件三年累计不足50件。通过以上比较看出,我区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积累上存在较大差异,应加强地区间的金融审判业务交流,进一步缩小这种差距,实现整体推进。

(五)判决结案比例下降,诉讼调解率呈上升趋势。如下表显示,我区法院近三年审理的金融案件,判决的比例为42%,调解率为38%,二者的比重几乎相当。这说明由于诉讼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强化,调解已成为审理金融案件重要的结案方式。经过数据分析得出,2002至2004年,宁夏法院金融案件的判决率分别是45.3%、43.54%、41.67%,每年以近2%的比例下降,调解率则分别是36.85%、38.22%、41.82%,每年以近2%的速度上升。

全区法院2002-2004年金融案件审结方式

img18

图四

三、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加强审判指导,统一、规范审判工作。全区各级法院在审理各类金融案件中,坚持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公正中立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坚决制裁金融领域的违法欺诈行为,保证合法、公平、有序竞争,有力地推动了金融信用体系的构建。宁夏高级法院加强对金融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针对破产案件逐年增多,审理过程易受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容易出现通过破产逃避银行债务的情况,制定下发了《全区法院学习贯彻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精神的若干意见》,针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下发了《关于全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针对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制定下发了《关于为完善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对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包括金融案件在内的各类民事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针对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损害银行债权现象突出的问题下发通知要求防范和禁止虚假核销银行债务,有力保护国有资产。

(二)加强培训工作,增强审理金融案件的司法能力。宁夏高级法院通过举行民商事审判人员培训班,选派优秀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学习,定期通过《审判信息交流》等方式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民商事审判人员审理和调解金融纠纷案件的司法能力。

(三)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审结金融民商事案件。全区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和非诉调解,积极总结、探索新时期诉讼调解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贯彻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努力实现“多调少判”,金融案件调解结案率有较大提高。

(四)准确运用法律,妥善处理金融纠纷案件。宁夏各级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认真审查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核心法律问题,做到准确适用法律,严格认定抵押等保证责任,积极做好诉讼保全工作,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

四、金融纠纷案件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是借款纠纷案件仍然比重较大,损害金融机构的债权现象严重。二是盲目追求利润,导致银行间的激烈竞争,其直接结果就是降低信贷审查的门槛。三是车贷(即购车贷款)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向被告送达难,财产保全难,矛盾程度较深,调解的可能性不大,虚假借款人的问题突出。四是对非金融机构的企业间拆借资金问题处理尺度不统一。究其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借款人方面的原因。1.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人诚信意识缺失,高估自身的还贷还款能力。2.借款企业不景气,无力清偿债务。从实践看,企业不景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低,是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3.企业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思想存在误区。他们认为企业负债是大环境造成的,企业长期拖欠银行等金融系统的款项是普遍现象,又不是哪一家。4.被执行企业的财产产权不明确。有些企业在成立之初,就钻法律的空子,造成财产不清,权属不明。5.假借改制之名逃避债务。有的企业趁改制之机,采取各种手段,设立新公司,从而逃避债务。6.金融贷款中的行政指令和行政干预导致银行不良资产增多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二)金融部门自身的原因。1.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漏洞多,防范和化解措施不力,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化,未能坚持业务监察制度。多年来的信贷政策多变,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银根或紧或松,时宽时严,信贷处于“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的怪圈之中。

2.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法院的诉讼保全和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做深入细致的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

3.金融部门拘泥于仅以现金的方式清偿债权,不愿用以物抵债等其他方式来清偿债权。

4.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是保险公司受利益的驱动,用夸大和误导等做法招揽客户,诱导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一旦投保人发现上当,就会产生退保或产生纠纷。二是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当保险代理人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后,投保人会有受骗的感觉,导致有的投保人将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三是保险公司缺乏对被保险标的进行科学评估的依据。

5.票据权益纠纷案件中,丢失票据请求法院进行公示催告的情况较多,签发空头支票引发纠纷的现象较为严重,当事人对票据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够,操作不规范的现象十分普遍。

(三)法院在审理上的原因。1.审判手段单一化。如简易程序的适用率较低,影响金融案件的审理效率。目前,金融案件由于其标的高的特点,无一例外地适用普通程序,经过一、二审阶段,诉讼运行极其缓慢,等案件审结了,被告企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各地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不统一,也是造成审判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有的法院侧重以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有的法院侧重以当事人诉讼时提供的证据量的多少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有的法院则综合社会影响、案情、事实、证据、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进行判断,主观随意性较大,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当的问题在所难免。经过调研,我们认为,金融案件虽然标的很大,但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事实也往往较之其他债务案件清楚,应当大力推广适用简易程序,以实现快速结案,尽快恢复金融流通程序,有效促进经济发展。

2.金融案件的执行率不高,影响司法权威。表现为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被执行企业资产状况差等原因导致生效判决的执结率低、实际执行效果差、执行的可挖潜余地小,这已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严肃性,也不利于维护金融信用,保护金融债权,建立一个有借有还、恪守信用的金融秩序。

五、建议和对策

造成金融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发展的原因,又有金融部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整个社会执法环境等方面的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审判和执行力度。

(一)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结合“四五”普法教育和个案的公开审判,借助于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力量,大力倡导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金融信用风尚。教育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及全体公民、法人,充分认识消除各种形式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只有充分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减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阻力和困难,才能为审理和执行金融纠纷案件提供外部保证。同时,要通过多种途径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一方面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培育诚信的价值观念,用信用道德观念、意识和习惯等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完善信用的评估制度、信用信息的公开制度、信用的监管制度、守信和失信的奖励与惩戒制度等,健全信用管理体系。

(二)金融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控制源头。金融部门要规范金融秩序,加强对企业开户的监管力度,在信贷中要严格审查制度,确保信贷质量,通过抓源头控制,防止和克服金融风险。

(三)加强法院审判、执行的延伸服务工作,帮助金融机构提高自我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及时把审理和执行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金融业务管理方面的疏漏和违规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帮助指导金融机构规范管理。同时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涉及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职工生活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及时请示汇报,谨慎处理。

(四)法院自身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进一步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方加大执行力度,查找被执行企业的财产,采取多种方式的执行,确保案件的执行效果。

(五)要加强对金融案件的简易程序的适用。实践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虽然涉诉标的较大,也应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做到快审快结,实现快速执行,保护金融企业的合法债权。

(六)加强多途径处理金融纠纷机制的建立。如可通过仲裁、人民调解、诉讼调解以及行政调解,快速、高效处理简易金融纠纷案件。

同时建议在审理借款、保险和票据纠纷案件中可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和方法。

1.对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是要加强对汽车、房屋按揭等新型案件的调研,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对于车贷案件,应成立专门的送达小组,实行专案专送,集中送达的方法,加大送达力度,使案件能及时得到审理。通过和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积极寻找被保全的车辆,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是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银行加强信贷审查工作,避免虚假借款人等问题产生。三是适时修改法律。为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间借贷问题作出规定。四是要加强借款案件诉讼保全工作,为案件顺利执行打下基础。

2.对于保险合同纠纷,一是要完善保险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人诚信经营的规范,强化保险人诚信经营的理念,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从源头上避免纠纷的产生。二是要通过司法判例和向保险公司提出司法建议等途径,促使保险公司建立科学完备的保险评估制度和方法。三是要加强诉讼调解力度,一方面向保险公司解释其格式条款的不公平之处,另一方面指出投保人存在的过错,通过做双方的工作,促使双方在索赔数额上达成一致意见。

3.对于票据权益纠纷,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追究空头支票签发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要加强对票据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票据的规范使用水平,充分发挥票据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